保险公司代位向起火货车司机追偿,对吗?

2024-11-19 9:10:26 转让出兑 admin

“案件改正后,免除了80万多元的赔偿,我终于可以开始新的生活了。”近日,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民事抗诉案件当事人老李时,老李激动地说。

卡车起火 保险公司向司机索赔

2018年7月15日,货运司机老李照常收到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公司)发来的货运通知。他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不同的货主和代理公司转了56张票。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行驶到一半时,老李发现车辆的前灯全部熄灭了。他立即将车辆停在路边接受检查。这时,驾驶室冒出浓烟,右侧发动机冒出火焰。老李立即拿出灭火器来灭火,将火扑灭。向旁边呼救。可惜火势太猛,很快整个驾驶室就完全着火了。火势迅速蔓延到拖车上的货物,摧毁了车辆及其货物。

事故发生后,某县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证明认为,卡车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和余火,但不能排除火灾事故是车辆引起的。电路故障或车辆机械故障。供应链公司依据与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进行评估和理赔,并根据评估费用向供应链公司支付理赔费和理赔费75万余元。 36000多元。供应链公司出具股权转让函,将因本次事故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随后,保险公司起诉法院,要求老李及涉案车辆附属公司支付保险理赔费、理赔费及相应利息共计79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有权追偿保险金

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老李属于《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人”,保险公司有权追偿保险金。判决老李赔偿保险公司75万元以上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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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元的债务对于一个靠货运为生的卡车司机来说可不是一笔小钱。老李连夜从大庆赶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老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驳回老李的再审申请。

抗议货车司机依法不予赔偿

2023年6月15日,老李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医保也被停了,我才知道自己被卷入了一场官司。”老李告诉检察官,“我的车被烧毁了,我的家人失散了,检察官必须帮我处理。”这很公平。”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认真查阅了原审卷宗,听取了申诉人的意见,并走访了事件涉及的供应链公司、保险公司等单位了解情况。经多方调查发现,老李支付了这批货物的保费,由供应链公司代收并交给保险公司。一审法院因未能找到老李的联系方式,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庭文件,老李未能出席庭审。

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老李、保险公司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场发表了对本案的意见。庭审后,法院以老李享有共同保险利益,不应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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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补偿金额。要求赔偿的权利。 《老李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三人”?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检察官围绕保险法的立法原意和宗旨,就本案的法律事实和责任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

“第三方”应理解为名义承运人供应链公司和实际承运人老李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本案名义承运人为供应链公司,实际承运人和货运司机为老李。老李接受供应链公司的委托运输货物,是供应链公司物流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属于物流业务。部分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相一致。供应链公司与老李之间保险费的支出是双方在签订运输协议时所表达的共同意思表示,即通过保险转移双方因保险事故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由供应链公司承担。与老李分享。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保险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老李向供应链公司支付了保费,为涉案货物投保,客观上排除了老李以个人名义单独投保的可能。实质性意义。最重要的是,如果允许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将收取保险费,但不承担运输环节的风险。这不符合保险分散和转移风险的基本功能,也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功能。民法典规定了公平原则。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老李享有保险标的的利益,保险公司不享有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2023年9月4日,检察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7月24日,法院采纳了检察官的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审生效判决,驳回某金融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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