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向他人提供电话卡、银行卡?
能轻松获得高额奖励吗?
看似“捷径”
殊不知,他已经踏入了犯罪的深渊。
不要“帮助”,不要“相信”!
谨防诈骗者利用“工具”沦为犯罪分子
近日,西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获知线索,发现一级卡持有人刘某某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接到线索后,该大队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开展调查。办案民警通过广泛分析判断、走访调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自己名义向不法分子出租银行卡,帮助其实施“洗钱”犯罪。警方果断行动,很快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经查,刘某某今年10月在一家网吧厕所门口看到了“收卡”广告。他没有抵制“高薪”的诱惑,主动添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他知道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仍会出租给对方使用。在此期间,对方每天给刘400元的报酬,刘从中共那里获利3800元,全部用于日常开支。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对其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犯罪人刘某某(男,27岁)已被西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只卖一张卡
原来是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
所以
究竟什么是“信托罪”?
什么是“信托罪”?

“帮助信托罪”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现实生活中,这些行为包括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运行记分牌;开发非法应用程序;以及广告和推广相关电信诈骗应用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2规定,犯“助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生活中哪些行为容易构成帮助、信任罪?
1. 出租和出售微信ID
这本质上是黑暗、灰色的互联网产业链为了利用普通用户的身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逃避监管追踪而设置的陷阱。如果用户明知用于非法目的,仍出租、出售微信号,则很大概率会涉嫌“助人为乐”罪。
2、帮人下单赚钱
这种行为可以帮助骗子将被骗资金“洗钱”,是构成“助信罪”的常见行为之一。
3、帮助犯罪分子创建微信群
那些帮助骗子建立团伙并最终导致诈骗成功的人,实质上已经成为犯罪分子,为了微薄的利益而害人害己。
4、买卖、出借“银行卡”、“手机卡”

只要你出借的物品能够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你就是“帮助信托罪”的对象。
5、为诈骗犯罪集团提供开发软件和技术支持
较为常见的是设置GOIP设备为诈骗者开设“后门”进行诈骗电话。涉案者通常是大学生、科技公司的技术人员等,这些本应前途光明的年轻人,却因为一时的利益而背负着犯罪和骂名。
警方提醒
勿贪小利
不要试图赚“快钱”
请记住,馅饼不会从天上掉下来
注意不要轻易相信别人
不要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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