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主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丨第三篇

2025-01-03 8:08:13 转让出兑 admin

【案例介绍】

2014年5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以7960万元收购A公司持有的C公司99.5%的股权。所有股权转让费应在签字后30天内支付给A公司。 2014年5月,A公司按约定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B公司尚未付款。随后,B公司与A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分期付款方案。首期货款应在2014年8月30日之前支付,期限届满后,B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A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自然人E、D为B公司创始人,B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其中E认缴1400万,实缴280万,D认缴600万,实缴120万。 。 2014年4月2日,丁某与自然人本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B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其本人。 2014年4月6日,B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协议,决定成立由E、Ji两名股东组成的新股东大会,并增加公司资本至10亿元,认购期限为10年。 2014年7月20日,B公司再次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400万元。减资后,自然人耿某受让E所持有的B公司70%的股份。股东会决议签字人为耿某、季某。 A公司请求E、丁、纪、耿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E、纪、耿以认购期限已过为由,拒绝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尚未过期[(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

【律师分析】

本案中,B公司欠A公司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已清楚。 B公司应依法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焦点在于B公司两名发起人E、D及股权受让方吉、耿是否应对B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由于股东D在A、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将其股份转让给受让方E,因此D不再是B公司的股东,不应承担股权转让款的责任,而E、吉、耿则在以认购期限(本案中B公司章程规定为10年)尚未届满为由,拒绝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认缴出资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停,并非永久免除。当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如果硬要股东在认购期限届满之前没有出资义务,认缴出资制度只会成为个人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因此,本案三名股东E、纪、耿应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当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即使股东认购期限尚未届满,如果公司债务到期且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认购股东仍应支付相当于公司债务的金额。 。注册资本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公司章程是否对外有效?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章程对外有效;未备案的公司章程不对外生效。

【案例介绍】

2009年,Q县人民政府与竹春公司签订了《水电站工程合同》,建设一级水电站工程。合同签订后,竹春公司聘请A公司施工队投资建设。 A投入人力、劳务建设电站沙场及周边地区。经双方结算后,竹春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工程费及农民工工资共计145万元。珠春公司于2011年2月3日开具欠条,承认债务事实,承诺分两期偿还欠款145万元,并加盖公章。珠春公司支付70万元后,余款未支付。期间,双方协商将电站转让给A公司,所有手续均由竹春公司办理。随后,竹春公司声称资金短缺,又向A公司借款8万元,所欠金额共计83万元,至今尚未偿还。 2011年3月15日,珠春公司与秀清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珠春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秀清公司,并修改珠春公司章程及报刊声明:调整后的公司不再承担原债权以及双方的债务。 2012年5月,A某请求珠春公司清偿86万元债务未果,遂提起诉讼[(2014)清民一中字第99号]。

【律师分析】

竹春公司虽然将全部股份转让给秀清公司,但也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在报纸上发表声明称“调整后的公司不再承担双方原有债权债务”。但公司章程的修改仅是竹春公司与秀清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 A对此并不知情,因此无法对A的主张提出抗辩。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内部章程的修改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公司章程本身不产生任何外部效力。竹春公司欠A项目83万元的事实有一张欠条为证,欠条上加盖了竹春公司的公章。 A请求朱春公司清偿83万元欠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A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A请求珠春公司偿还3万元贷款,未获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3. 公司印章有哪些类型?它们的用途是什么?

公司印章主要有五种类型:

1)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工商、税务、银行等对外事务需要加盖印章。

2)专用财务印章,用于签发公司票据、支票等,签发时需要加盖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印章。

3)专用合同章,顾名思义,公司签订合同时通常需要加盖专用合同章。

4)法定代表人印章:用于特定用途,公司在出具票据时也必须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

5)发票专用章,公司开具发票时需加盖发票。

其中,公章是所有印章中使用范围最广的,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法人是否加盖公章已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有效的重要标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如发票加盖公章),公章可以代表法人的意志,与外界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所有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件、正式文件、合同、介绍信等。公章可用于证书或其他公司材料。

4、“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有什么区别?

【案例介绍】

2004年4月14日,N市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批准,注册了“开心人大药房”商标,上方为粗体大字体“开心人”三个字,下方为“开心人大药房”商标。 “大药房”三个小字。文字如下,该商标特别声明放弃“Big Pharmacy”字样的专有权。随后,2006年,该商标又成功入选省内某杂志颁发的“中国连锁药店百强”。

无独有偶,2004年4月29日,Z市开心人大药房企业名称经Z市工商局核准。2004年6月16日,Z市开心人大药房设立独资企业,业务范围包括:范围涵盖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2006年7月5日,Z市开心人大药房L街小港店正式开业。

商标转让期间企业能不能注销_甲企业向乙企业转让注册商标_商标转让过程中公司转让

2014年1月23日,N市开心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Z市开心人大药房显着使用“开心人大药房”、“开心人”字样标识,侵犯开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Z市药店请求法院判令Z市开心人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014)浙质中字第232号】。

【律师分析】

注册商标用于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N市开心人公司依法享有“开心人药房”商标注册专用权;公司名称是用于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符号。 Z市开心人大药房已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并享有相应的企业名称权。 “商标专用权”和“公司名称权”均已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权利人可以合法行使,但不得超越各自权利的界限。

N市开心人公司诉称,Z市开心人大药房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开心人”作为商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涉案注册商标中使用的“幸福人”并非主观杜撰,但该商标的显着性和区分效力确实较弱,仅靠某杂志编出的“中国连锁药店百强”称号是不够的。证明涉案商标。当时在国内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Z市开心人大药房使用“开心人”作为公司名称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至于Z市开心人大药房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开心人”作为商号,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从而侵犯涉案商标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综上,Z市开心人大药房使用公司全称是对公司名称权的合法行使,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5、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确定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是维护合同权益的前提,是执行交易的依据。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常常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在此期间,难免会有少数企业利用合同缺陷来逃避违约责任。因此,一份完整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企业交易安全、维持与客户的长期关系非常重要。重要的。签订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以避免法律风险。

1)仔细审查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

审查交易对手资格是防范合同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通过主体资格审查,确定对方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2)妥善保存合同相关证明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会因各种原因变更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量、价格、交货期、付款期限等。为避免纠纷,企业应妥善保存合同内容。证明双方合同具体内容的以下材料:发票、交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以及与合同签订和履行有关的谈判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电子邮件。 、传真、信件等信息。

3)完善公章保管和使用制度

企业应当健全公章保管和使用制度,防止公章被盗等严重危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签订多页合同时,应在合同最后一行紧邻处加盖接缝章并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通过换页、添加等方式改变合同内容,并侵犯企业的权益。

4)细化业务人员签字授权

企业业务人员与外部签订合同时需要授权。相关介绍信、授权书、合同等文件中应尽可能清晰、详细地列出授权范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业务完成后,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书、合同等文件必须尽快收回。

5)业务人员辞职时,务必通知相关客户

当业务人员辞职时,公司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会向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辞职的情况。

6) 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

若认为客户在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欺诈或胁迫行为,或事后发现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本公司认为该安排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公平的,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解除权必须在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在行使撤销权期限内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取决于请求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7)“押金”和“保证金”不等于“押金”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要求对方支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二字。如果合同中使用了“定金”、“保证金”等字样,且未明确约定,且注明对方违反约定不予退还的,法院不能将其视为定金。乙方违约,乙方双倍返还。

8)保证和担保必须明确说明。

如果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担保,在与相关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表示担保人将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意思,避免使用“对方负责解决”和“负责协调”。的表述,否则法院不能认定担保合同成立。

因经营需要需要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无论企业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都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载明担保期间的起止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担保期限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主要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取决于与客户的协商,但保证合同中必须写明“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字样。没有明确约定的,法院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您是债权人,以“一般保证”形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未清偿的,您必须在保证期限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连带保证”形式的保证合同所保证的债务到期后未偿还的,必须以可证明、有效的方式明确要求保证人在保证期内立即履行保证义务。保证期内未行使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抵押担保必须登记

若业务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客户与客户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凭抵押合同而不办理登记手续,可能会丧失实现权益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延误可能使该企业的权利劣于在该企业之前注册的其他企业。如果客户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拖延或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帮助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10)质押担保必须保证货物的交付

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质押物或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将在签订合同时与客户办理。如果仅签订质押合同而未实际占有质物,法院无法保障质权的实现请求。

6、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的。因此,在履行合同时,应注意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合同标的物、数量、标准、价格、时间、地点等,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并保留原始书面材料,以备不时之需。实际履行情况,如收货单、验收单、收据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变更,否则变更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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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守协议,全面履行合同。无论单位更名、公司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护公司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当遇到商品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提起诉讼。与客户平等协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接受法院的调解也更有利于保护企业利益。

3)尝试通过银行结算

在确定支付方式时,付款人和收款人除小额交易外,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可能带来的不必要麻烦。

4)及时验收货物并提出异议

采购商品是企业的日常业务。货物必须及时验收。如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必须尽快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延误可能会导致丧失索赔权利。

5)不泄露商业秘密

在谈判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贸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商业秘密。请务必不要在谈判、履行合同甚至完成后披露或使用这些信息,否则您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6)正确行使不安全防御权

合同履行期间,有确凿证据表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出资金以避免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对方可以及时通知中止履行合同。 ,等待对方提供适当的保证。中止履行后,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能提供适当保证的,合同可以终止。

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履行顺序,且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直至对方恢复履约能力或不提供任何担保。权利。规定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通过合同诈骗,督促对方履行义务。

7)提出按时解除合同的异议

当本公司收到客户终止合同的通知,本公司对此有异议,且双方合同约定了异议期限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约定的期限。约定期限届满后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异议期限,您必须在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无法支持当事人。反对终止合同。

8)履行减损义务

若客户违约,无论何种原因,公司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案件,任由损失扩大,法院就无法保护扩大的损失。

9)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业务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客户拖欠付款的情况,所以我们必须遵守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公民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如果您因维护与客户的关系等因素不愿在两年内采取提起诉讼或仲裁等严厉措施,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您可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电子邮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为了有效处理权利,信件中必须包含尽快支付欠款的提醒,并尽可能要求对方在上述文件上签字盖章。

7、遇到合同诈骗怎么办?

【案例介绍】

2011年11月1日,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意将甲名下的一套前房出租给乙经营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为六年,租赁期内乙不得出租房屋。转让租赁房屋。 2015年3月14日,B未经房东A同意,欲将出租房屋转租给C,并获得C的装修补贴3万元。后因房东A不同意,B与C提出转租请求。协商未果后,将B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装修款3万元。 [(2015)通民商初字第00044号]

【律师分析】

本案中,承租人乙明知其未经同意转租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与房东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不转租的约定,故意隐瞒这一事实,致使丙犯错误。 B的意图是达成租赁协议并支付装修补贴,故B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 C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要求B返还装修款。日常生活中,合同对方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误导对方与其签订合同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欺诈,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合同诈骗的情况下,受骗方可以请求变更、解除合同,或者请求确认双方民事行为无效,进而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如果对方的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程度,应立即向司法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及时挽回因合同诈骗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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