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现实生活中,在机动车等需要变更产权登记的销售合同中,如果登记人信息不发生变化,往往会给车辆登记人带来未知的风险,例如公安对机动车违法记录的处理因此,当车辆购买方未履行转让义务时,车辆销售方必须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月10日,牛某与姚某签订《机动车销售合同》,约定姚某购买牛某拥有的一辆别克凯越机动车。合同签订后,姚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车辆购置款,牛某也按照约定交付了机动车及相关文件。牛某多次要求姚某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姚某拒绝办理,给牛某造成经济损失和潜在风险。
裁判结果
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牛某将涉案车辆出售给姚某并交付后,附带办理过户手续。牛某购买的别克凯越至今未转让,构成违约,若继续转让,应承担违约责任。姚声称诉讼时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姚某未办理过户手续,继续侵害牛某的权益。因此,姚明的诉讼时效已经到期。该辩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姚某在多次转卖后确实不知道涉案车辆的现任车主或实际控制人,也可以通过单独起诉后续购买者来解决问题。如果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他就可以按照强制报废制度解决,或者寻找其他解决办法。牛某独自无法实质性解决争议,牛某无法承担姚某不诚实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牛某请求姚某转让财产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判决被告姚某配合原告牛某将牛名下的别克凯越机动车过户至姚某名下。
法官陈述

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车辆过户属于机动车销售合同中的附带义务,需要及时履行。伴随义务是根据交易习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它们也是伦理道德的法律体现。在实践中,附带义务是抽象的、不确定的和模糊的。在合同关系中,什么程度可以视为完全履行附带义务,什么程度可以视为部分履行,则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标准。因此,有必要全面调查、公正审判,正确对待各方诉求。结合本案,自然人之间买卖二手车时,必须及时进行所有权转移,否则旧车主将为新车主在所有权转移前出现的问题“买单” 。
宋玉军 拳击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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