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如雨 润泽无声”——密云法院普法特辑

2025-01-16 0:09:07 转让出兑 admin

本周,密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普法活动,深入机关、学校、企业……多角度、多对象、多地点向身边人传递法律。佛法弘扬化作春雨,润物细无声。

“法雨”滋润机构

2月14日,西田各庄法院院长朱成辉走访十里堡镇政府,为镇政府干部讲解建城政策解读、农村常见建城纠纷法律问题、建城思路等方面的见解。村治路径。并为村(居)委会投票主任讲授法治课程。主题贴近工作实际,案例生动,具有参考意义,使参会干部受益匪浅。

知识点

一、饲养动物伤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解释

《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第1245条、第1246条、第1247条、第1248条、第1249条、第1250条、第1251条规定了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民法典上述规定外,各地还将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细化有关动物饲养管理的规定。以北京为例,2003年实施的《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饲养动物的准则、管理方法、工作机制、主管部门以及养犬人的义务,并已成为法院裁决。依据是动物饲养者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饲养的动物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暴力犬等危险动物。

案例:遛狗不拴绳会咬狗伤人

一天清晨,朱在他居住的社区遛狗。于还带着他的大狼绿狗在遛狗。因为于没有给狗拴绳子,于的狼青狗向楚宠物狗冲了过来,咬住了宠物狗。在阻止楚楚的过程中,狼狗咬住了楚楚的右手手背,并划伤了楚楚的右腿。随后,褚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狗咬伤,三级伤,为此他支付了近4000元的医疗费。褚某带着自己的宠物狗去动物医院治疗,总共支付了约几千元的医疗费。

法院认为,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动物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带犬只外出时,必须拴好狗绳,并由成年人牵着。养犬有登记证,并应存放在不妨碍老人、残疾人、病人、孕妇和儿童的地方; (5)体力旺盛的犬、大型犬应拴系或圈养,不宜遛犬至屋外;外出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时,应将犬放入犬笼或笼内饲养。狗必须戴上口套、拴上皮带,并由成年人牵着。本案中,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养犬已办理登记和年检,并违反规定外出遛狗。在遛狗过程中,他没有给狗拴绳子,也没有戴上口套,最终导致褚某和狗死亡。于某因此受到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此案是典型的狗咬狗再咬人的案件。就这样,楚和于在遛狗的时候认识了。两人的狗先是狂吠起来,然后狗互相咬了起来。狗主人因为保护狗而被对方的狗咬伤。于某不仅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而且在遛狗时也没有给狗戴口罩或拴绳。于某的违法行为导致其饲养的狗咬伤了褚某的狗,并咬伤了褚源,故于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提醒我们遵守动物饲养法规。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攻击性犬类和大型犬。即使是小型观赏宠物狗也必须按照规定饲养,避免出现狗嘶嘶咬人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饲养动物造成的伤害不仅包括直接咬伤,还包括受害人因惊吓跌倒造成的伤害。同时要注意禁止儿童外出遛狗。老年人也有必要自我评估一下自己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养狗。即使养狗,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年检。遛狗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做好自我保护。

2、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解释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房地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私占公共空间加建,法院责令拆除

严某是某小区306号房的业主。万某是该小区307号房的业主。严和万是邻居。严家的厨房窗户正对着走廊,正对着走廊的窗户,与万家的门斜对面。厨房窗、走廊窗与万家门之间形成公共走廊区域。严某曾起诉307号房屋原房主秦某,要求拆除秦某私自占用楼道公共区域的铁栅栏以及严某厨房窗户遮挡采光、通风的物品,并要求拆除楼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法院判决,覃某应拆除安装在走廊的铁栅栏防盗门以及严某厨房窗外挡住的物品。但由于某种原因并未实施。万某于2017年7月购买了307号房屋,装修时,他更换了原业主在公共走廊安装的防盗门,并继续封闭该区域自用。万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更换、安装铁门已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严某也同意。严某认为,该铁门影响了楼道的采光和气流调节,存在安全隐患,给他使用厨房窗户、楼道窗户以及正常生活带来不便,遂要求万某将其原有的铁门拆除。私人安装在涉及的走廊里。铁门。万某辩称,涉案铁门不会影响颜某正常使用厨房窗户和走廊窗户。涉案铁门自1995年单位提供福利住房时就存在。涉事社区房管所牵头联系铁门厂家,为居民安装铁门。用户并非私自安装,买房时就涉及到铁门。它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所以更换自己的铁门是理所当然的。由于建筑设计的原因,房子前面有一个区域是进出房子的唯一通道,不与任何其他居民互动。因此,根据物权法,该区域应享有专有权。

法院认为,房地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涉及的走廊属于公共区域。万家虽然靠近走廊窗户,位于走廊尽头。与其他业主相比,万某更多地使用自家门前的走廊区域,但这并不改变该区域属于业主的事实。它是共有财产,无权占用该区域供私人使用。万某加装的铁门给严某家的通风以及严某使用厨房窗户和走廊窗户造成了不便。因此,法院判令万某拆除涉案防盗门。

法官提示:

本案涉及业主对走廊的私人加建。一些业主认为,他们对自家房屋附近的走廊区域拥有专属权,可以自行处置。因此,他们通过加装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将楼道区域据为己有,很容易引发邻居之间的矛盾。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在享有对建筑物公用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不妨碍他人使用公共区域。公共区域业主不得擅自加装防盗门,不得堆放杂物。事物。广大群众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共同构建和谐优美的社区环境。

“法雨”滋养企业

2月17日,密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宇、法官助理张宝奇前往密云区青年企业家协会进行京法巡回讲座,为密云区相关人员进行《股权与股东责任》讲座。负责全区28家企业。 “物”法治课程。

知识点

1、未办理股权变动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实践中,经常出现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随后,双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时发生矛盾纠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受让方常常声称受让方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登记,故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变动登记属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范围,其法律效力是公示权利、对抗第三方。是否办理变更登记不是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法律情形。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股权变更未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人。交易对手,但这并不影响股东身份的获取和识别。

建议:为避免因登记问题产生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变更登记的时限。即使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具体的变更登记期限,合同当事人也应尽快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配偶一方未经配偶同意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实践中,一方转让股权后,其配偶主张相关权利,并以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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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于自然人股权转让,为避免转让方配偶主张相关权利,日后引发纠纷,股权受让方可在签署协议前取得转让方配偶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或获取由转让人及其配偶签署的书面证明。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中对股权有特殊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价格必须合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股权转让合同双方串通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合同无效。

3、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终止的必要条件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于股权转让方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权转让款,对于受让方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股权。实践中,受让方迟延或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一般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终止条件。如果大部分股权​​转让款已支付,一般视为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无权解除合同。此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合同的目的和终止的条件。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建议:行使解除合同权时,应注意期限。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合同权人一年内不得解除合同。自他知道或应当知道终止原因之日起计算。该权利一经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的,该权利即消灭。合同终止后,违约金条款仍然适用。如果违约金明显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同时,违约金只是补偿性的,不能参照复利计算。

“发雨”滋养幼苗

2月15日下午,民一法院助理法官何婷作为密云区第五小学法治副校长,以“守法做阳光男孩”为主题,从身边的真实案例出发,解读法律常识,为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知识点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从出生到死亡,每个阶段都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你知道哪些法律常识?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被称为法律“人”;法律只承认它是“胎儿”。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继承、受赠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就死了,其公民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此外,为了体现对“胎儿”的特殊保护,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孕妇不适用死刑和治安拘留。

•0-1岁

父亲不能随便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1-6岁

按照一般医学理论,一岁以下的儿童为婴儿,一岁以上六岁以下的为婴儿,六岁以上十四岁以下的为儿童。妇女为了婴儿的利益,母乳喂养不满一周岁的婴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予治安拘留。

•6-7岁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数的义务教育。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入学可以推迟到七岁。”从这个角度来看,六岁是一个人开始行使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定起点。

另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必须有负责管理、保护的人员带领。”据此,六岁以下的儿童,尚不可能单独在街道或高速公路上行走。

•8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8周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划分线,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岁及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年满12周岁的人可以合法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也就是说,12岁以下的儿童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是违法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家长负起监督责任,不要让12岁以下的孩子骑自行车出行。

•12-14岁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重伤、严重残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6岁

从这个年龄开始,人们可能会为其行为承担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为亲属刑事责任年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受治安拘留处罚。讯问未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16-18岁

这个年龄段几乎和14-16岁一样具有法律意义。因为从这个年龄段开始,人们开始有了工作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学、艺术、体育、特种工艺等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可以驾驶电动汽车或者残疾人电动轮椅上道路行驶。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首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行政拘留处罚。

•18岁

18岁,你就已经是成年人了。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担任公职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包括担任警察、律师、公务员)、管理公司和企业等。企业。

建议孩子们在从事各项公民活动时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珍惜接受教育的机会,积极学习各种技能,为将来进入社会积累能力。二要树立规则意识特别是安全规则意识。遵守各种规则,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保护。第三,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需要职能部门、学校、家长充分承担起责任,更需要全体儿童自觉行动、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的合力!

“法雨”滋润万千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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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各庄法院立足于专业家事审判法庭的定位,特别针对儿童、妇女、老人等主体。通过家事广播、乡村广播、线下普法等方式,让法律知识真正深入群众、走进心里。 ,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知法、懂法、守法,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点

•民法典知识点:婚姻家庭

1、采纳存在漏洞,民法典予以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收养人条件中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2、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以撤回。

为了减少“头脑发热”离婚,《民法典》规定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后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3.还有另一种离婚方式

针对离婚诉讼中“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再次准予离婚,并将份额返还给另一方。自由的。

4.删除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民法典》不再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为禁止结婚的条件。相反,它规定,如果一方隐瞒患有严重疾病,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5、离婚债务大,需法律分析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是为夫妻双方使用的。例外情况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基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意图。

6、离婚案件中两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存在争议。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中“不满两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修改为“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增强可操作性。

七、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否认诉讼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核心知识点传承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删除了此前对继承的列举,将其概括为“法定财产”,扩大了继承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的种类和形式日益丰富和增加,虚拟财产等新财产可以纳入遗产范围。

2、继承权丧失和继承权可“失而复得”

民法典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新情形,并规定了补充宽大制度。如果被继承人明知继承人对其有相应违法行为,但愿意原谅继承人的过错行为,恢复其丧失的继承权,其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3、法定继承人范围扩大至侄子、侄子

为了让更多的财产在血亲之间而不是国家转移,《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从而使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子获得第二继承权。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来对年轻一代直系血亲的限制。

4.新增遗嘱打印和视频录制形式

《民法典》增加了两种法律形式的遗嘱:印刷遗嘱和视频遗嘱。

5. 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对遗嘱效力规则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更好地保障民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

6.添加遗产管理员系统

为保证遗产管理得当、分割顺利,更好地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设定方式、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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