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生与被告李某凤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将一辆五菱汽车进行转让。之后,原告发现该车辆距离报废期不到一年,按照相关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李某凤需赔偿原告邓某生 1300 元的车辆修理费损失。
原告邓某生与被告李某凤签署了《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转让一辆五菱汽车。之后,原告发现该车辆距离报废期不到一年,按照相关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基于此,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以及支付车辆修理费。日前,该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支持了原告诉求。
2013 年 7 月 16 日,原告邓某生与被告李某凤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要把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桂 BS1137 的五菱 LZW6371 汽车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格是 10000 元。并且,被告需出具所有相关手续,协助原告将车辆办理过户等事宜。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账户把 10000 元购车款支付给了被告。被告紧接着就把车辆以及有关证件交付给了原告。之后,双方立刻一同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车辆管理部门由于当日网络不通的缘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次日发现该车辆底盘有问题,随后将车辆送至修理厂进行修理,支付了 1300 元车辆修理费。车辆修理好后的第二天,也就是 2013 年 7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的代办人一同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然而,车辆管理部门告知原告,因为该车辆距离报废期已不足一年,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办理过户。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为此被告采取躲避方式不予理睬。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 2013 年 7 月 16 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要求被告退还 10000 元购车款、支付 1300 元车辆修理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此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体现,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 10000 元购车款。然而,交易车辆距离报废期限不足一年,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无法为该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正因如此,《车辆买卖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今,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协议,其理由合理,证据确实且充分,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合同解除之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应的购车款。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后为交易车辆花费了相应的修理费,而在合同解除之后,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且赔偿车辆修理费 1300 元的诉讼请求是合理且合法的,本院也对其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以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原告邓某生与被告李某凤在 2013 年 7 月 16 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将被解除,并且停止履行。
2.被告李某凤返还原告邓某生购车款10000元;
3.被告李某凤赔偿原告邓某生车辆修理费损失1300元。
案件受理费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凤负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是否应被解除。从原告提供的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机动车登记退办凭证能够看出,本案交易车辆距离报废期限不到一年,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已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这使得该《车辆买卖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因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继续履行该《车辆买卖协议》就没有意义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准许解除该《车辆买卖协议》。
本案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为该车辆支付的修理费。在《车辆买卖协议》解除后,被告向原告返还相应购车款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原告为车辆支出的修理费用,依据相关规定属于合同中已履行部分。按照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赔偿其为交易车辆支出的相应修理费。
本案的判案意义在于:机动车属于日常交通工具的一种,在其使用过程中,出现磨损以及贬值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车辆管理部门通常会依据车辆的使用年限以及磨损程度等相关因素,来判定该车辆是否还能够办理转让过户的手续。在日常生活里,车辆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时常发生。普通老百姓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通常没有全面知晓标的物的质量和性能等情况,也没有慎重思考过合同目的是否一定能够达成。所以,本案的判决,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提醒广大群众,要谨慎签订买卖合同,特别是对于标的物为车辆的买卖合同要格外谨慎。其二,提醒广大群众,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要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相关信息,慎重考虑合同目的的实现问题。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要先充分咨询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意见,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其二,给广大群众带来相应的启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后,在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千万不要为该车辆投入相应的费用。最好等到车辆过户等手续都办理完毕之后,再进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避免在支付购车款之后出现“扯皮”的情况;另一方面,能够消除由于车辆存在瑕疵而带来的相关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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