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闫先生没有搬离商铺。今年 4 月份,铺面遭遇了停水停电的情况。目前,在铺面的门口前搭建起了脚手架,这导致进出受到了影响。
闫先生通过脚手架进出28号铺面。
租户:合同期内被要求终止合同
5 月 7 日,闫先生向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反映。他租用的 28 号铺面,租期从 2018 年 3 月 1 日开始,到 2023 年 2 月 28 日结束。合同生效后的一年内是免租期。31 号铺面,租期从 2018 年 9 月 30 日起,到 2023 年 9 月 29 日止。合同生效起一年半的时间为免租期。
今年 3 月 17 日,出租方向闫先生发出了房屋租赁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书称,31 号铺面的免租期即将到期。由于出租方有经营需要,项目整体要变更经营性质,所以打算终止租赁合同。并请闫先生在合同免租期满(也就是 2020 年 3 月 30 日前)搬出商铺。若逾期未搬离或者未全部搬离,那么我方会对该商铺实施停水停电的处理举措。同时,会将房屋内剩余的物品视为遗弃物品,并且我方具备自行收回房屋以及进行清理的权利……
闫先生称,他投入了大量资金对铺面进行装修,并且年迈的父母也来到铺面一同居住。然而,在合同期内却被要求搬离,这给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现场:铺面停水停电周边搭满脚手架
5 月 8 日上午,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抵达现场。记者看到,28 号铺面的卷帘门拉了下来,门口摆放着脚手架。若要进出该铺面,就得弯腰从脚手架下穿过。31 号铺面开着门在营业,店内摆满了日用百货。因为停水停电,且天气炎热,店里十分闷热。其他的铺面大多已搬空,铺面之间的一些隔墙也被打破,有一些施工人员正在进行施工。
31号铺面用于日用百货经营。
闫先生称,由于出租方未给予赔偿,所以他并未搬离。他表示,他们将所有积蓄都投入到了这里,而如今正处于疫情期间,他的父母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天气炎热且没有电、不通风,这让他非常担心父母的情况。
记者看到,租赁合同约定 28 号铺面的用途是日用百货,31 号铺面的用途是农资销售。然而,为何会在 31 号铺进行日用百货销售呢?闫先生称,之前 28 号铺面是做日用百货生意的。然而,该铺面业主打算收回铺面且不再出租,还不允许他在铺面内进行经营。所以,他便将日用百货放置在了 31 号铺面。他强调,自己能够进出 28 号铺面,并且在 31 号铺面经营百货是得到出租方同意的。
回应:租户改变铺面用途违约在先
对此,广西南宁亚南湾农资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巫先生表示,他们是农资公司。承租户租用铺面需进行农资经营,合同对此有明确规定。他们并未同意闫先生将 31 号铺面用于销售日用百货。闫先生的行为属于违约,不应被免租。并且闫先生还拖欠房租、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因此要求他搬离铺面。

其他一些铺面隔墙被打破,租户已经搬离。
巫先生称对于解决问题的办法,其他经营户已经同意了处理方案并搬走了,目前只有闫先生还未搬。他们能够退回闫先生之前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押金,并且另外提供铺面给闫先生,让他把货物销售出去,“双方可以针对相关问题再次进行协商。”
闫先生不认同巫先生的说法。他表示,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后,他没有拖欠任何费用。他将通过其他方式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说法: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 月 8 日下午,南国法援的公益律师刘凯中表明,若出租方终止合同给租赁方造成了损失,就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并且,经营户改变铺面约定的销售产品,比如是卖农资还是卖百货,这种行为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出租方凭借此要求解除合同,其理由是不充分的。
出租方若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就会引发赔偿后果。承租人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所以,建议双方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就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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