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转让股票,现税局按经营所得追征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2024-07-26 8:06:21 转让出兑 admin

以下为税务机关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检查局关于税务事项的通知

武高税务检查通知书[2024]21号

时间:2024年3月4日17: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

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88840736W)

我局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事实告知如下: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

1、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你公司减持“联安科技”股票3,214,000股,交易金额97,469,235.98元,按照增值税规定确定的购买价格为10,483,265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84,452,399.01元,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转让金融产品,以销售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产品发生的正负差额,为抵扣损益后的余额。抵扣后产生负差额的,可以结转下一纳税期,抵扣下一期转让金融产品的销售额。但年末仍产生负差额的,不得结转下一会计年度。金融产品的买入价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改变。” 转让金融产品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5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解除限售后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限售股份,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格:(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份,以及上述股份自上市首日至解除限售前产生的红股、转持股,买入价格为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 《营业税转增值税方案》(财税[2016]36号)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转让金融产品的,为金融产品所有权转移当天”。你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344,495.25元,2018年第二季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420,865.56元,2019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134,422.60元,2020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1,633,788.56元。

计算:13,495,700.40-1,668,030=11,827,670.40

11,827,670.40÷(1+3%)×3%=344,495.25

16,374,822.48-1,925,105=14,449,717.48

14,449,717.48÷(1+3%)×3%=420,865.56

5,590,241-975,065=4,615,176

4,615,176÷(1+3%)×3%=134,422.60

62,008,472.10-5,915,065=56,093,407.10

56,093,407.10÷(1+3%)×3%=1,633,788.56

2、因你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344,495.25元、2018年第二季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420,865.56元、2019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134,422.60元、2020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1,633,788.56元,导致你公司未按规定计算、申报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限售股份的转让_转让限售股份会计分录_限售股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按照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89室,属市区,税率为7%。你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114.67元,2018年第二季度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9,460.59元,2019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409.58元,2020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4,365.20元。

计算:344,495.25 × 7% = 24,114.67

420,865.56×7%=29,460.59

134,422.60×7%=9,409.58

1,633,788.56×7%=114,365.20

按照《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为准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你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0,334.86元,2018年第二季度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2,625.97元,2019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032.68元,2020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9,013.66元。

计算:344,495.25 × 3% = 10,334.86

420,865.56×3%=12,625.97

134,422.60×3%=4,032.68

1,633,788.56×3%=49,013.66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规定,“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均应按实际缴纳“三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你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6889.91元、2018年第二季度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8417.31元、2019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2688.45元、2020年第一季度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32675.77元。

计算过程:344,495.25×2%=6,889.91

420,865.56×2%=8,417.31

134,422.60×2%=2,688.45

1,633,788.56×2%=32,675.77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增值税购价计算表、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表、增值税及附加税征收表、新疆中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电汇凭证、收据、股权转让方葛良娣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相关内容、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配实施公告》、新疆中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证券账户报表及增值税申报明细及入库情况。

二、个人所得税

1、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你公司减持“联安科技”、“德安环保”股票取得收益后,未为其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27号)第四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已失效,《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我区的通知》(新津函[2010]87号)不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立法原则,特此废止”,以及《关于明确有关税收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及文件相关规定停止执行: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办发[2010]187号);二是《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规范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27号)《关于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买卖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金属、资源矿业权等投资产品取得的所得,全部计入生产经营收入,计入个人所得税依法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财税[2000]91号)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租赁或者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末或者季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并于获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税收管理条例》第二条“以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和第三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先分割后征税的原则”的规定,2017年你公司减持“德安环保”股票72万股,交易金额453.6万元,减持成本60万元。 税前可扣除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手续费等共计18,257.40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917,742.60元。该30位自然人合伙人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473,669.10元。你公司未代为该30位自然人合伙人向我局申报缴纳2017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该30位自然人合伙人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473,669.10元。

2018年度你公司减持“联安科技”股票78.97万股,交易金额29,870,522.88元,减持成本2,056,510.42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佣金、过户费、手续费等合计896,491.63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6,917,520.83元。30名自然人合伙人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708,584.33元。你公司未代为向我局申报缴纳2018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名自然人合伙人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708,584.33元。

你公司2019年度减持“联安科技”股票21.43万股,交易金额5,590,241元,减持成本558,072.92元,允许税前扣除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佣金、过户费、手续费等共计157,905.03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874,263.05元。30名自然人合伙人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30,408.01元,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738,771.10元,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08,363.09元。

2020年度你公司减持“联安科技”股票2,210,000股,交易金额62,008,472.10元,减持成本3,385,418.90元,获准税前抵扣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佣金、过户费、手续费等共计1,908,513.5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6,714,539.69元。30名自然人合伙人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231,920.35元。你公司未代为30名自然人合伙人向我局申报2020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你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益6,844,138.87元。 30名自然人合伙人尚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7,387,781.48元。

计算:4,536,000-600,000-18,257.40=3,917,742.60

29,870,522.88-2,056,510.42-896,491.63=26,917,520.83

5,590,241-558,072.92-157,905.03=4,874,263.05

62,008,472.10-3,385,418.90-1,908,513.51=56,714,539.69

2、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你公司取得“联安科技”股票红利373,59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030.58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境外投资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应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从境外投资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应按照《通知》所附条款第五条的精神确定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应扣缴个人所得税74,718元,其中已扣缴个人所得税22,030.58元,少扣缴个人所得税52,687.42元。

计算:373,590×20%=74,718

74,718-22,030.58=52,687.42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减持费用及红利收入计算表、个人所得税检查收款表4、个人所得税检查收款表2、2018年至2020年生产经营收入计算表、新疆中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电汇凭证、收据、股权转让方葛良娣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联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联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相关内容、联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通知》、《关于股权分配实施通知》、新疆中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证券账户对账单及个人所得税申报及存款情况。

请各有关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就以上问题签订书面反馈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于2024年3月13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意见。如有新的证据,请一并提供。逾期不反馈意见的,我局视为无异议。

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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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 3条评论
  • SkyWalker882025-08-29 00:58:39回复
  • 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应依法纳税,税局按经营所得追征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合理之举,建议加强监管和宣传引导纳税人诚信守法缴税意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 MountainView332025-11-22 08:25:48回复
  • 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应依法纳税,税局按经营所得追征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合理之举,此举有助于维护税收公平、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得以实施的要求下进行的必要措施之一体现我国依法治税的坚定决心和行动实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 StarryNight442025-12-20 02:38:32回复
  • 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应依法纳税,税局按经营所得追征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合理之举,建议加强监管和宣传引导纳税人诚信守法缴税意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