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限售股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09-17 9:08:34 转让出兑 admin

目前,我国A股市场限售股份主要包括股改后限售股份、新股限售股份和其他限售股份三类:股改后限售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东持有的原有非流通股份,以及该等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产生的红股、转股股份,又称“大、小非流通股”,随时间推移逐渐减少。新股限售股份是指为了维护股权和业务稳定,维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原有股东上市后减持套利,对股东在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实施限售。《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股东在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限售期为1至3年。目前,新股限售股份是主要的限售股份。其他限制性股份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证监会联合确定的其他限制性股份,包括股改恢复及新股上市后配售的股份、新股发行期间配售的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份、增发形成的限制性股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份等。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其他限制性股份不断增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取得的所得,视为“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转让所得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的税费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限制性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20%

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是指因转让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实际收入。限制性股票原值是指限制性股票的买入价款和按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限制性股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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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限售股票原值证明,无法准确计算限售股票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限售股票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票原值和合理的税费。

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技术、制度准备完成情况,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

(一)对于证券机构完成技术、机构准备工作前形成的限售股份,证券机构应当以股改后复牌当日限售股份收盘价或者新股上市首日限售股份收盘价计算转让收益,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益的15%确定限售股份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益减除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数额不同的,纳税人应当自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次月一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申报书,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齐全真实的相关凭证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代扣代缴税款从税收存款帐户全额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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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经营机构完成技术和制度准备后,对新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证券经营机构前期已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制性股份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从实际转让收入中扣除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直接扣缴。

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和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的原则计缴,即股票转让视为优先转让限售股,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注: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市公司以股权激励方式给予员工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受雇或受聘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及股票期权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代扣代缴。根据上述规定:转让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不包括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因此,员工转让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时,其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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