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1、北京市(市级、海淀区、朝阳区)
(一)适用条件:
在本市注册的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
(二)优惠政策:
1.合伙股权基金不属于所得税纳税对象。他们采取“先分后纳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股权基金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股权基金代扣代缴。
3、个人合伙人投资合伙股权基金取得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为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入。该收入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直接分配给法定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实施。
5、合伙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入股方式投资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参与接受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二)股权转让。
6、高管奖励:对股权基金相关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财办[2009]5号,2009年1月19日起施行)。
2. 《北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关于调整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京财[2009]9号) ,自 2009 年 4 月 15 日起生效)。
北京-海淀
1、适用条件:股权投资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仅限于投资非上市公司,且对单个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股权投资公司总资产的20%;
②管理咨询机构管理业务费用或者管理咨询费用的计提办法应当在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③资信良好,有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
④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企业注册前应当缴纳初始出资,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出资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五年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剩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缴付。全部必须在付款之日起3年内付清。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
⑤实际投资已完成,即投资资金已收到;
⑥ 与北京市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协商;
⑦未曾领取过相关补贴。
2、优惠政策:
①落户奖励:租赁办公场所从事投资业务的,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在: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②财政补贴:
首笔经营投资为海淀区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万元补助。
第一笔经营性投资为海淀区外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的70%申请一次性财政补贴。申请补贴后,投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的企业,可申请上述补贴标准的30%。再次申请配额。
三、政策依据: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海兴规发[2010]10号”,2010年8月9日起施行)。
2. 上海市
(一)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限于货币投资。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对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的通知》(修订)(沪金办[2011]10号)。本通知自2011年6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2日(本文已过期,内容仅供参考)。
注:根据浦东新区、徐汇区、宝山区、嘉定区等地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上海金融企业目前基本无法注册,因此拟新设企业不能适用相关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之前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
3、广州市(市级、南沙区、番禺区、从化)
(一)适用条件:
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备案的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二)优惠政策:
1.合伙股权投资企业、合伙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人。采取“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入,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直接分配给法定合伙人。法定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3.非合伙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4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国税发改委发改〔2009〕87号)规定,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可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股权持有期限达到24个月当年;当年度不足扣除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合伙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也可在税前扣除)。
4、结算奖励:
①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实收资本规模: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进行管理运营的,应当参照本条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向受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结算奖励。
②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合伙企业当年管理资金的实际规模: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人民币。授予;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穗府办[2015]5号,自2015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南沙
(一)适用条件:
在南沙区注册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二)优惠政策: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法》(财税[2008]159号)规定,所得税由合伙人单独缴纳。
(二)不履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结算奖励:
①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达到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奖励75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②以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50万元人民币;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人民币;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50万元人民币;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在南沙区租赁自用写字楼的,按照每年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④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根据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投资规模等发展指标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⑤投资本地区企业或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高管奖励:
具体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和广州南沙新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和紧缺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其中,对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将参照其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等投资收益在前一年。每年最多人数不超过500万人。
(三)政策依据:
《南沙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政府最终下发文件为准)。
广州--番禺
1.适用条件:
①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已完成相应备案登记,并取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颁发的各类金融业务资格。
②不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③投资基金的实收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
2、优惠政策:
(一)结算奖励:
①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按照实收资本的1%;实收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金额1500万元。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接受委托投资管理的,按照实收资本额和上述标准给予受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
②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对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实际募集资金数额给予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奖金将根据管理的资金数额而定。 0.5%将获得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人民币;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及以上奖励1500万元。
③总部租赁自用办公楼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前三年全额免收实际租金,后两年减半征收,但单位面积租金不得超过2%以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办公楼参考价为准。次。单笔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1亿元人民币最高补贴100平方米,单笔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3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对租赁办公楼自用的,按照实际装修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但装修补贴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装修补贴面积按照租赁办公楼实际补贴面积计算。
购买办公场地的补贴。对在万博基金小镇购买自用办公楼的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笔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每1亿元人民币最高补贴100平方米,单笔投资基金最高补贴面积300平方米。单个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④对在我区企业投资3年以上的,退出时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当地经济发展贡献率奖励。单笔投资贡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余额的50%给予奖励,期限5年。
三、政策依据:
《番禺区促进万博基金小镇建设支持措施》(番府办[2016]96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从化
1.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实缴资本不得低于20元人民币百万。
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00万元人民币。
2、优惠政策:
(一)结算奖励:
①对购买自用写字楼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下同)给予购房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分期兑现成立后三年内;对租赁自用写字楼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下同)给予购房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0元,年度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办公楼装修补贴:对自用办公楼装修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②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结算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被给予;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元;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元。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以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按照合伙企业当年管理基金的实际规模,对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给予一次性结算奖励:达到3亿元,奖励1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二)退税:
①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三年按每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给予100%奖励,后两年按每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给予50%奖励。
②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前三年按每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奖励,按每年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50%奖励。未来两年经济社会发展。奖励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他们继续培训、购买自住住房等。
三、政策依据:
《广州市从化区创建温泉财富小镇实施方案》(从化办[2016]67号,2016年10月13日实施,有效期5年)。
4、深圳市(市级、光明新区、盐田区)
(一)适用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东或者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优惠政策:
1.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视为所得税纳税人。他们采取“先分后纳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对于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按照《生产所得》的规定,征收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条例》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履行有限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比例,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 项目。
3、合伙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投资收益,为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入。该收入可按照合伙协议直接分配给法定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4.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参股方式投资无形资产、房地产,参与接受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国家总局通知》的关于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问题的税收规定》(根据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条件),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结算奖励:
①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②购买办公楼的,可一次性给予购买价1.5%的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租房者,连续三年提供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策依据:
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2010年7月9日施行)。
②《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复办[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年12月4日)。
深圳—盐田
1.适用条件:
①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投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出资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剩余出资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5年内缴清。都付清了。外国投资者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自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剩余出资。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③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订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2、优惠政策:
(一)结算奖励:
①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区企业或项目的,按照退出后形成的地方财力的区级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
②租赁自用写字楼合同期超过3年的,每年连续三年按照住房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并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贴给予物业管理费补贴。
(二)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前三年享受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区级财力100%,后两年享受50%奖励年。
三、政策依据:
《盐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暂行)》(2012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光明新区
1.适用条件:
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实缴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少于5000万元。不到100万元。
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非上市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2、优惠政策:
(一)退税:
① 对法人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新区对前两年、后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年,新区将给予与缴纳金额相当的奖励。新所得税区实得部分的50%将得到奖励;
②对于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自公司盈利年度起,新区将按其前两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80%给予奖励,并新区将在未来三年内奖励他。奖励相当于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40%的金额;对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自公司盈利年度起连续五年,新区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给予奖励。新区个人所得税实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
③前两年对新区给予相当于新区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实得部分100%的奖励,后三年对新区给予相当于新区实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实得部分100%的奖励。给予新区营业税、增值税实得部分50%的奖励。金额将获得奖励;
④ 企业退出对光明新区本地企业的投资,新区一次性奖励相当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普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实得部分100%的奖励出站时经过新区;如果企业在其他地方投资迁入新的地区,企业退出时将享受同样的奖励。
(二)高管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按当年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60%奖励;对投资经理、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按照当年在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 。
(三)落户奖励:对于租赁写字楼自用的,新区将连续三年按市场租金价格的20%给予补贴。
三、政策依据:
《光明新区促进私募股权基金业发展暂行规定》(2013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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