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陷阱164:出卖人不出售房屋,根本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4-11-09 0:02:23 房屋租售 admin

1、裁判意见:

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买方按照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定金后,卖方声明不再出售房屋的,其行为就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收到定金的卖方应当依法双倍返还定金。

二、案例简介:

2021年10月16日,我与AA签订了《北京市现房销售合同》及相关协议。房屋总价371.5万元。根据房屋合同中的《房屋付款协议》,2021年10月16日,经AA同意,我让儿子刘某、儿媳张某成功分别向AA转账5万元押金,共计10万元。 。人民币存款。然而,AA在收到上述10万元定金后,却无视法律和合同。 2021年10月17日,AA无故直接告诉我不再履行房屋合同。

截至2021年10月25日,我通过我爱我家公司多次与AA沟通要求继续履行房屋合同未果,我授权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张1律师于10月向AA举报2021年12月26日,我发了一封“律师函”,表明我可以接受AA不再履行房屋合同,但前提是AA应将我按照住房中的《房屋付款协议》支付的押金双倍退还给我合同金额共计20万元。 。 2021年10月27日,AA收到《律师函》后通过电话联系了张1律师,但至今AA尚未向我退还任何款项。综上所述,AA的行为确实属于恶意违约行为。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3、原告起诉:

1、命令AA返还20万元给我; 2. 律师费由AA承担。

4、被告人的辩护:

AA辩称我不同意XXX的诉讼。我同意退还10万元押金,但不同意支付其他款项。合同中没有双倍返还的条款。

5、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XXX与AA签订的《北京市现房销售合同》和《房屋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实现。

《北京市现房销售合同》签订当天,XXX已按照合同规定向AA公司支付了定金10万元。 AA于2021年10月18日提出不再出售该房屋,构成违约。 XXX于2021年10月25日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表示同意解除合同。虽然双方尚未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达成一致,但可以认定双方已达成一致。终止合同。本院认定,双方已于2021年终止合同。10月16日签订的《北京市现房销售合同》将于2021年10月25日终止。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金应当作为清偿或者追回。支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现在AA提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XXX公司要求AA公司返还双倍押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AA关于其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AA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XXX的押金人民币20万元。

六、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AA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XXX公司和我爱我家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押金双倍返还的责任。 XXX与AA签订的《北京市现房销售合同》和《房屋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它们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XXX按照合同规定向AA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后,AA表示不再出售该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收到定金的AA应依法双倍返还定金。一审法院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判决AA公司双倍返还XXX公司的押金2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AA提出的一审法院仅依据XXX及我爱我家公司的口头陈述认定车某同意出售涉案房屋,且缺乏确凿证据支持上诉的说法,经调查,一审法院判决不包括事实调查部分。车某就同意出售涉案房屋的事实作出了相关表述。 AA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AA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责任划分不明确,经调查认为,AA作为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负责如实告知涉案房屋业主及其相关权利。结合他在一审听证会上所说的,其情人车某知道其房屋挂牌出售,且车某对出售涉案房屋表示重新考虑,他认为自己有权出售涉案房屋并签字XXX表示,如果该合同能够当事人同意继续履行,则可以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原因在于AA方。至于AA主张我爱我家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存在缺陷,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XXX及我爱我家公司均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意调解并法院决定并审理此案的,本院不予处理。因此,本院对这一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A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维持了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伟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而成。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您还可以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及风险防范》一书。团队专注于各类房地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表小业主起诉开发商,是一支集体诉讼“蚂蚁与大象”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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