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 |未按买卖合同约定交付车辆 退还车款并双倍赔偿违约金

2024-12-09 20:09:18 车辆买卖 admin

公正、守信、务实、和谐

我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车款,但未能如期取车。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请看下面的案例。

01

案件简介

法律

2021年6月16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王某销售某品牌进口汽车,销售价格为130万元,A公司应到货。订车后10天内提车。王某付清全款后将车交付。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 2021年6月30日,王某分两期向A公司支付了购车款60万元。合同成立并生效后,A公司未向王某提供符合合同约定配置标准的车辆。王某认为,A公司无法履行交付汽车的义务,同时又拒绝退还王某支付的订金和货款,构成违约。随后,王某于2021年7月17日向A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A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收到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王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A公司应返还购车款。 60万元; 2、A公司应双倍退还押金60万元。

02

仲裁结果

法律

(1)A公司退还王某购车款64万元;

(二)A公司双倍返还王某押金52万元;

(三)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03

专家意见

法律

(一)王某未支付剩余货款是否构成违约,A公司未交付车辆是否构成先履约抗辩权。根据合同规定,王某应先付清车款,A公司交付车辆。但在A公司拖延的情况下,王某仍于2021年6月30日分两期支付了60万元购车款。继续支付车款的行为足以确认王某有履行合同的意图。在《买卖合同》中,双方不仅约定了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等车辆信息,还对车辆的配置进行了详细约定。这种配置正是王先生所追求和看重的。合同成立后A公司生效。此后,王某一直没有获得符合合同规定配置标准的车辆。因此,仲裁庭认为,王某未支付剩余40万元购车款并非其故意。王某不构成违约,A公司拒绝交付车辆也不构成行使先前履约义务。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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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车款是否应退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涉案车辆的义务。 A公司的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A公司也当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行为致使无法实现《合同当前目的》的仲裁庭认为,应确认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于2021年7月18日终止,当时A公司收到王某发出的合同终止通知,A公司应退还购买的商品。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A公司是否应双倍返还押金的问题。 《买卖合同》第二条规定“车款押金为30万元,合同一经签订生效,押金不予退还”。该协议可视为王某与A公司关于定金的协议,王某在合同签订当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30万元定金,因此定金担保将于2021年6月16日生效合同成立并生效后,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交付符合约定配置标准的车辆,致使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追回。支付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的与约定不符,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导致的;合同的目的不能是实现后,押金双倍返还。”第五百八十六条:“保证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有保证金的效力。”仲裁庭认为,王某向A公司交付的30万元中,26万元为定金,4万元为货款。如果A公司违约,则需支付定金违约金。即双倍退还押金52万元,同时A公司退还购车款64万元。

04

哈中小贴士

法律

在此提醒各位民商事主体,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交货步骤。交付时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并注意保留交付的相关证据,避免给自己造成纠纷或损失。

作家

车云亭

毕业于黑龙江大学

联络部部长助理

哈中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英文HRBAC)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设立的哈尔滨市唯一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受理境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产权纠纷,主要包括买卖、捐赠、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包、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等合同纠纷。

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文本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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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XX合同发生的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约定的交货条款:

本合同签署人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件等所有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送达该地址的相关文件如未签收或拒绝签收,则以文件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

温馨提示:

如果您发现仲裁员或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故意刁难、索要钱财、违法、违反仲裁规则等行为,可以向协会监督管理部投诉。

监督管理部电话:0451-82815772

邮箱:hebzcw201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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