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第08页
租赁合同到期后,村民小组想向承租人收回租赁的林地。没想到,承租人持有的林权证上,登记的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是2044年!原本租用20年的林地为何凭空延长了16年?近日,云南省易门县检察院整合行政与民事检察职能,依法对林地使用权登记纠纷案件进行督办后,村民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林权证。
姚文/漫画
疑
林地利用期限仍成谜
2000年3月,玉溪市某县某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将200亩森林产权划拨给某乡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
2002年3月4日,村委会将该林地承包给吴某才,期限为20年,即2002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3日。2002年4月25日,吴某才将林地均分给吴某才。分别分包给廖某龙、吴某良。之后,廖某龙将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蔡某宏。 。
2008年,国家实行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活动改革后,村委会通知吴某良、蔡某红,要求其将承包林地返还给村民组,但相应的退耕还林土地仍然由他们管理。 。 2008年6月21日,村民小组与吴某良、蔡某红签订了《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但土地承包期满后,吴某良、蔡某宏拒绝将承包林地退还给村民组。 2022年5月6日,村民小组以林地承包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良、蔡某红返还承包林地。诉讼过程中,吴某亮、蔡某宏出示了其持有的林权证,证上载明合同期限为36年,到期日为2044年12月30日。
2022年7月5日,某村组以某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和草原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林地使用权登记纠纷诉讼,吴某良、蔡某宏为第三人。 ,后来因故撤回诉讼。一段时间后,村民小组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法院拒绝立案。 2023年9月1日,村民组向易门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依法监管
检察机关查明真相
此案涉及200余名村民的林权利益,易门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认为,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当。本案监管重点是行政机关核发林权证的情况,因此他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主管检察官查阅行政诉讼卷宗后确认,涉案林地使用权两次转让期间,林地使用期限未发生变化。均为20年,起止时间为2002年2月23日,截止2022年2月23日。吴某良、蔡某红与村民组于2008年6月21日签订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中,流转林地的使用年限也为20年,截止日期仍为2022年2月23日。县政府向吴某良、蔡某红颁发的涉案林业林权证的使用年限为36年,到期日为2044年12月30日。
随后,主诉检察官从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林业和草原局调取了涉案林地的林权登记材料。签订《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合同》和《林权登记申请表》后,确认两份材料上显示的林地使用期限和有效期限相同,且与行政诉讼档案中。但检察官在查阅《林业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和参与办理林权证的工作人员出具的信息后发现,原县林业局向吴某良、蔡某红发放的林权证有效期为36年。 。根据《村委会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林改期间凡申请办理林权证的,一律扣除50年使用期限为2008年以前使用的14年。使用年限后确定。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17条的规定,“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产权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财产权的证明一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外,除非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中,房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转让合同和林权登记申请表记载的涉案林地使用年限与吴某良、蔡某宏的不同。提交的转让合同和房产权证记载的涉案林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房产登记簿确实有误”。因此,涉案林地使用权的起止时间应以不动产登记册记载的内容为准,即使用年限为20年,自2月23日起起止2002年至2022年2月23日。县政府向吴某良、蔡某红颁发的林权证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
持续跟进
租用林地终于收回

2023年9月28日,易门县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林地进行变更登记。但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法院反映,吴某良承包的林地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变更登记。
易门县检察院联系法院后获悉,吴某良因民事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其持有本人名下的林权证,裁定予以查封。检察官随后依职权查阅了该民事案件的执行卷宗,经审查发现,法院的扣押期限为三年,即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扣押后,因吴某良,已执行完毕,未能按时赎回的,法院依法进行了拍卖。经过“两拍一变”,林地未能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对扣押的押物进行网上司法拍卖。 “两拍一改”处置程序后,如因无人竞价而拍卖失败的,申请人不接受实物债务,也不接受管理。查封的担保物应当依法解除,并返还被执行人。某县法院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时,上述林权证仍在查封期限内,但未依法解除查封,违反了法律规定。 2023年11月1日,易门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解除涉案林地查封。次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解除了涉案林地的查封。
林地解封后,负责检察官及时联系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并及时联系村民小组,提醒他们按要求提交材料和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登记中心收到材料后,立即办理涉案林地变更登记。
今年5月17日,村民组终于拿到了自己的林权证,并向承租人收回了租赁的林地。截至目前,231名村民的集体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相关行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本文转载自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lcxrmj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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