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解读|上市公司股东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ABC

2024-07-26 9:05:26 转让出兑 admin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东;协议转让;流通股;减持;创投基金股东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是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主要方式之一。2017年5月底,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新规9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对相关人员减持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就包括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股份协议转让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自愿行为。但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开市场交易,大股东发行的或者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协议转让对外界具有重要影响,可能对其他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信守承诺,全面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2020年,为进一步落实协议转让业务办理工作,继股份减持新规出台后,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及相关指导文件。为进一步完善创投基金退出渠道,畅通“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促进创业投资形成,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对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创业创新的支持作用,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管理规定》,交易所也发布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此外,为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了《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通知》。 至此,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业务已经得到规范,可以有效防止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来规避股份限制的相关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1. 协议转让的基本规定

总结:

1、协议转让的股份类型:(1)流通股(本文重点);(2)非流通股。

2、办理协议过户的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3、协议转让流通股的适用范围:

(1)上市公司收购、股东权益变动(转让股份数量不低于5%);

(2)向关联方转移;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转让;

(四)其他。

4、协议转让流通股的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时,应当在3日内制作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二)沪深交易所流通股协议转让规定比较

(三)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比例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协议转让所持股份时,除应当遵守协议转让的基本规定外,由于其股份转让涉及股份减持,还须遵守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1.适用范围:

(1)大股东转让: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

(2)股东转让的特殊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 转让比例限制:

若大股东减持,转让方不再为大股东,或股东减持特殊股份,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遵守减持后6个月内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要求,即转让方与受让方未来应共享1%的减持比例。

(四)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的特别规定

2020年3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特别规定(2020年版)》(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上市公司上市前股份作出特别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针对《特别规定》的实施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

根据特别规定第二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在其投资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并遵守以下比例限制:

(1)投资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起不足36个月的,三个月内出售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投资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起超过36个月、不超过48个月的,两个月内出售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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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起超过48个月、60个月的,一个月内卖出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投资期限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起超过60个月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累计投资达到300万元人民币或累计投资金额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投资总额的50%之日起计算。

根据特别规定第三条,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企业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未满60个月;

(2)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三)自发证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企业已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根据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事项,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创投基金股东身份特殊,在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中,其减持股份比例有特殊规定,但《特别规定》及相关规则并未对协议转让和减持作出新的规定。因此,创投基金股东协议转让、减持的,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特别规定

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是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人违约后,质权人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行使质权,出质人将标的股票转让给质权人或第三方的协议转让业务。2020年4月,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申请条件

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易或并表管理补充质押股票,且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完成12个月;提出协议转让申请时,交易的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有2%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2)比例限制

申请人申请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时,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除非转让方与受让方具有实际控制关系、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3)转让价格

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协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70%。

《通知》在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将单笔转让比例下限由5%降至2%,适当放宽转让价格限制,旨在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提供更大的自主谈判空间,提升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的便利性。

(六)协议转让办理流程及材料清单

根据规定,申请协议转让的双方应当按照沪深交易所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交易所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不对申请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实质性审核。

1.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协议转让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程序如下(上交所):

(2)材料清单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一般材料:转让确认表、标的股份基本信息、转让协议文本、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 分类材料: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涉及共同财产的文件;需要上市公司说明的情形;需要提供转让方与被转让方之间实际控制关系证明文件的情形;涉及国有企业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涉及持牌金融机构股东的文件;涉及限制性股份转让的文件;涉及要约收购的文件。

②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一般材料: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证券询价信息表、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和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及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 材料分类:信息披露文件;转让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董事会证明文件;向关联方转让的,还需提供转让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涉及收购的,还需根据情况提供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结果公告、豁免发布要约收购的相关公告;标的物为国有主体的,还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涉及外商的文件;特定行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还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其他需要行政审批的文件;通过邮寄方式办理转让的,还需提供邮寄承诺书;转让涉及限售股份的,还需提交需要证明的工商登记资料;其他文件。

二、上市公司以协议方式转让流通股的条件及要求

综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流通股应当满足的条件和要求,即:

1.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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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特定的适用范围

2.遵守约定转让的比例限制和减持要求

3. 其他要求

(二)程序条件

1、双方签署协议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如需要)

2.按规定时间和流程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份业务指引》,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应按照交易所股票竞价交易标准(0.0487‰)支付手续费,每笔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每人最高支付手续费为10万元。

3. 获得转让协议的确认

自受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4. 在规定时间内登记股份转让

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在30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在6个月内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

(三)禁止情形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处理指引》,转让协议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不予受理:

(1)不符合上述实质性条件;

(二)拟转让的股份已经质押,且质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

(3)拟转让的股份还有尚未解决的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或被法院冻结等;

(四)拟转让的股份属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若干规定》规定的禁止减持情形;

(五)本次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制性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指引》,符合相关规定的限售股份可向本所申请协议转让:①根据《关于限售股份转让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应用的意见——证券期货法应用意见4号》,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管辖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限售股份;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3.4条,可在转让方与转让方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主体之间转让的限售股份;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管辖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限售股份。)

(6)转让方或任何一方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七)协议签署日期与申请提交日期间隔超过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的;(深交所对此条无要求)

(八)转出可能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的行为;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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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易版编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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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GoodVibes482025-11-04 02:38:03回复
  • 投融解读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ABC的内容,深入剖析了当前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及策略选择的重要性,对于投资者而言极具参考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