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后才得知二手手机的主板维修过,这算欺诈吗?

2024-07-18 8:06:27 二手交易 admin

听说二手手机市场“水深火热”

开始前做好功课

从未想过

作为消费者

有这么高的“知识门槛”吗?

案情摘要

小张想要换手机,觉得二手手机比较划算,就去了一家二手手机店,选了一款看上去还不错的手机。

“老大,这个手机不会有问题吧?”

“放心吧,这手机用的时间不长,还在官方保修期内!”

就这样,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以45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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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后小张开心地摆弄着手机,却发现主板发烫、无线网络经常断线,小张带着手机到该品牌售后服务部检查,才发现手机主板已经送修。

气愤的小张去找商家要求退款,经过反复询问,商家承认手机确实在官方售后换过主板,但商家认为手机是经过品牌官方维修,和一般维修不一样,所以不算维修,不同意退货。

协商无果后,小张将案件诉诸法院,认为商家故意隐瞒交易前手机主板已维修过的事实,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但商家认为,小张购买前并未询问,也未承诺手机未维修过,官方维修不应视为维修,不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手机主板是影响产品质量和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手机主板是否经过维修是二手手机交易的重大事项,商家负有告知义务。

本案中,商家在交易前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前未全面了解商品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导致消费者基于误解购买手机。

商家所谓手机官方维修不算修理的说法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认为,商家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要求退货、退款、三倍赔偿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500元,原告退回手机,被告另赔偿原告135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履行义务。

法官意见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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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诉法总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理解而表达意思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构成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诈骗罪。

消费者保护法第20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对于消费者关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使用情况等问题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提供商品和服务。

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往往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判定。根据《民法总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不仅包括“积极作为”,即故意告知虚假信息,还包括“消极不作为”,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相比原有《民法通则》观点,新司法解释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增加了前提限制,即行为人负有告知义务,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不负有主动披露信息的义务,隐瞒相关事实并不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真实、全面的信息。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手机经营者,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充分掌握产品的详细信息,手机主板与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直接相关,是经营者应当主动告知的事项。但被告在交易前对“主板已维修过”这一事实只字未提,这是二手交易中极为重要的信息,但该公司在交易后却屡屡回避消费者的询问,其隐瞒行为显而易见。可以认定其虽有告知义务却未采取行动,未尽到告知义务,构成欺诈。

目前二手商品交易频繁,二手商品因使用状况不同难以进行规范描述。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二手商家对商品的了解更加专业全面,在知情权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进行交易时,应诚实披露相关情况,让消费者自主选择,从而营造诚信、公平的二手交易环境。

作者:徐蓓(镇江京口法院)、王田(镇江中院新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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