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车辆重大事故车情况...汽车消费类纠纷典型案例四则

2024-11-08 9:04:09 车辆买卖 admin

3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介绍汽车消费纠纷案件情况,介绍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廖春英,民事第四庭杜院长,副院长李雪、赵银浩,法官孙英、法官助理张杰云出席发布会。主持人是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高志海。

四个典型案例

1. 同意高分配并交付低分配

案例01

2019年4月,汽车销售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以13.83万元的价格向张某销售一辆新能源汽车。该汽车销售公司的宣传册显示,该车的续航里程为501公里。张某提车后发现,车辆合格证上记载的实际续航里程为476公里。由于续航里程不同,两个版本的价格相差4000元。目前张某正在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将交付的车辆更换为行驶里程为501英里的汽车,并赔偿两个版本之间的差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汽车销售公司达成了购买续航里程为501公里的车型的合同,但实际交付的却是配置较低、续航里程为476公里的车辆。对于电动汽车来说,续航里程是车辆价值的重要指标,也是消费者购买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汽车销售公司在未充分告知张某的情况下,交付了低于双方约定配置的车辆,违反了合同约定。经营者责任的目的是赔偿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张不仅要求更换车辆,还要求赔偿两辆车的差价。两种方法是重复的,不能同时应用。考虑到车辆已使用较长时间,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某价差4000元。

解释和推理

1、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但双方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实践中,存在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具有一定质量特性,但不写入合同、履行合同时不履行的情况。经营者在说明书中作出的产品承诺,如果内容具体,足以认定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达成一致,即使没有写入合同,也应视为已达成一致。合同的一部分并对运营商具有约束力。

2、合同约定应当清晰、明确。购车合同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在汽车消费中,由于消费者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购车经验和法律意识,难以有效识别合同条款,导致其所关心的事项未被纳入合同。上述案件均因合同中对续航里程约定不明确,引发纠纷。又比如,在二手车合同中,卖方承诺车辆不是“事故车”。然而,消费者和卖家对于什么构成“事故车”有着不同的理解。消费者认为车辆只要发生过事故就是事故车,而卖家则认为车辆结构件如纵梁、前后防撞钢梁、底盘悬架等变形、断裂,并因碰撞而损坏。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事故车辆”的事故范围,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发生了事故,但并非重大事故。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往往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经营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己关心的事项。

2、来源不明、权属不明

案例02

2016年6月,贾某想购买一辆二手车,给了魏某5000元押金。魏某收到货款后,向吴某转了3000元,并在微信记录中注明了车辆押金。第二天,贾又向魏某支付了22.9万元的购车款。魏某收到货款后,按照吴某的指示,将22.2万元转给宋某。付款后,贾某提车,魏某当场递给他一份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吴某出具的《过户函》。 《过户函》中写道,“吴某将此车转让给魏某,并保证在转让前不会被扣押、抵押,否则吴某将退还全部车款及过户费。”贾某去办理过户登记时得知,车辆登记证系伪造,底盘号被打磨、篡改,车辆涉嫌被盗。随后,DMV进一步回复:该车系2016年5月登记的被盗车辆,已物归原主。于是,贾某要求魏某退还车款。魏某表示,自己只是中间人,贾某应向卖家吴某主张权利。吴某称,他将车转让给了魏某,与贾某不存在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过户函》证明车辆是从吴某转让给魏某的。贾某向魏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并从魏某手中拿走了车辆。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贾某与魏某之间存在车辆销售合同。魏某关于自己只是介绍人的辩解并不成立。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返还原车主,贾某无法使用。贾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判决解除贾某、魏某之间的车辆销售合同,魏某退还货款。

解释与推理

1、二手车合同应明确交易对象。上述案件中,涉案车辆多次易手,且来源不明。贾某与魏某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贾某合同对方难以确定,发生纠纷时维权对象不明确。另一种情况是,一些二手车经销商为了规避机动车配额限制,要求消费者签订两份购车合同:一份是与二手车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另一份是与二手车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另一种是办理转让时与二手车经销商签订的购买合同。由指定车辆登记人签署的销售合同。前者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后者是备案的合同。纠纷发生后,二手车经销店以自己受车辆登记人委托代为出售、并非交易主体为由进​​行抗辩,而车辆登记人则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义务。它没有收到价格并且不是真正的卖家。他们互相指责、逃避责任。这无疑给消费者及时确定诉讼对象、维权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车辆的销售者及其责任。

2、仔细审查车辆来源,避免发生所有权纠纷。近三年来,二中院审理的33起二手车交易案件中,因权属纠纷15起,占45%,其中包括车辆被原车主收回、被扣押等。原车主抵押权人有汽车被盗、被公安机关拘留等情况。二手车在多次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所有权纠纷。原因是,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第225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付时即转移。但未经注册不得用于对抗善意第三方。因此,经常会出现车辆物权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此外,车辆作为动产,还可以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设立质押或抵押。一旦发生权属纠纷,消费者将无法使用车辆,无法达到购买车辆的目的。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除了关注质量、外观外,还应注意审核车辆权属,仔细核对相关文件和产权证书,尽量避免购买已经过多次转让的车辆。时间和所有权归属尚不清楚。二手车经营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充分履行义务,严格审查车辆来源渠道,不得出售车主不明、涉嫌抵押、被盗车辆的车辆。

3、重要信息未如实告知

案例03

赵某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以33万元购买二手车。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保证该车不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赵某取车后发现该车有重大事故维修记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在交付前曾发生事故,遭受严重A级伤害。赵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明知该车辆是事故车,却告知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构成诈骗罪。他请求法院撤销购车合同,责令该公司返还汽车、退款,并支付三倍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有法律义务如实告知买方车辆的真实状况。涉案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商,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并应如实告知购买者这一情况。但该公司不但没有告知赵某,而且还在合同中保证该车不会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了该车属于重大事故车辆的真实身份,误导了赵某的购车、行为等。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赵某返还车辆,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解释和推理

1、消费者知情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与其质量密切相关,销售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多数消费者反映,在购车过程中,卖家未充分披露车辆质量缺陷、配件更换、维修记录、实际行驶里程、多次过户登记等车况信息。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消费者有权知道的重要信息。

2、卖方有义务检验车辆。实践中,一些二手车经销商表示,他们在出售时并不了解车辆的状况,特别是二手车的真实行驶里程、大保养记录或产权情况。与消费者相比,销售者无论是在专业知识、经济性还是时间成本上,往往都具有了解和掌握车况信息的优势和便利。基于诚信原则,销售者应当切实承担车辆质量状况审核义务,认真核实相关购买凭证、登记状况、修理、保养、保险等记录信息,并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

3、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补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补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认定诈骗行为需满足以下要求:经营者告知的车辆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经营者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消费者错误表达意图造成的客观后果已经发生。对此,消费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且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实践中,消费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很难获得支持,因为消费者无法证明经营者有故意行为,或者车辆缺陷不属于重大缺陷,不影响购买车辆。

4、单据不一致,不能转让。

案例04

2016年8月,周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以112万元购买一辆新车。车辆检验单显示,车辆进场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已通过一般检验项目和安全性能检验。该车有两张《车辆合格证》,第一张编号为04,签发于2014年9月19日;第二份证书编号为05,签发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两份证书的尾气排放、油耗等内容记录不一致。当周某前往登记车辆时,车管所回应称:因两证内容不一致,周某的登记申请不符合条件,车辆无法登记。于是,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合格证是机动车出厂时必须粘贴的证明车辆信息的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应当理解,该证明是机动车登记所必需的,也应当预见到周某使用两张内容不同的证明进行登记时可能会遇到障碍。然而,该公司不仅向周某交付了两份不同的车辆合格证书,而且也没有做出解释。由于该公司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规定,周某未能对车辆进行登记,导致车辆无法使用,无法达到购买车辆的目的。因此,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周某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汽车购置税等损失,周某应返还车辆。

解释与推理

本案中,车辆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因卖方交付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而引发纠纷。在汽车消费中,经营者除交付车辆外,还必须履行交付相关凭证、凭证的义务。消费者在收车时还应检查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1、新车应具备的法律文件。对于新车,《机动车登记条例》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首次申领机动车号牌、驾驶证时,应当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并详细规定了机动车登记时应注意的事项。提交的证件及凭证包括车辆购置发票等机动车产地证明、机动车出厂资质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车船税 税或免税证明等

2、二手车应具备的法律文件。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出卖人应当及时将车辆、车牌及合法凭证、凭证交付给买受人,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合格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养路费缴款凭证、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车辆保险单等。没有上述证件和证明的二手车禁止销售、不得转让并注册。实践中,一些二手车已经被多次转售,车辆登记车主并非实际卖家。很容易出现合法证明文件不全、相关证件过期等问题,阻碍车辆顺利过户。

汽车消费纠纷案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消费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消费项目。但由于部分消费者购车经验不足、市场交易缺乏规范、个别商户不诚信经营等原因,汽车消费纠纷时有发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汽车消费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并提出建议,为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提升汽车销售商诚信守法意识——持久的操作。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20年,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机动车交易纠纷案件91件。其中,消费者购买普通汽车进行日常消费(以下简称汽车消费案件)发生的消费维权案件64起,占比70%;经营者购买用于生产经营的商用车、专用汽车发生销售纠纷案件。 27例,占30%。可见,涉及机动车交易纠纷的案件中,消费者案件占大多数。 64起汽车消费案件中,销售合同纠纷58起,产品责任纠纷6起。

二、案件特点

1.消费者维权诉求相对集中。与食品等消费领域的纠纷案件相比,汽车消费案件中尚未出现专业维权。消费者的诉讼主张通常包括要求终止或取消购车合同、退车退款、要求卖方履行其承诺的取证、支付补贴等合同义务、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等。此外,还有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支付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权益保护对象多元化。 64起案件中,新车纠纷31起,占比48%;二手车纠纷33起,占52%。新车和二手车引起的纠纷数量大致相当。在新车纠纷案件中,被消费者起诉的被告通常是卖方。在一些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消费者会将生产者和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在二手车交易中,消费者通常与二手车经销店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公司指定车辆登记人与消费者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因此,当发生二手车纠纷时,消费者一般会选择将经销商和车辆登记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还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列为被告。

3、消费者维权案件胜诉率近一半。在64起案件中,完全或部分支持消费者诉讼主张的案件有29起,占全部案件的45%。在这些案件中,法院根据诉求的不同,判决解除或解除合同、退回车辆退款;裁定卖方继续履行其承诺的合同义务;或责令卖方赔偿违约损失。但从维权周期来看,由于汽车消费纠纷涉及专业问题,有时需要借助鉴定机构来判定涉案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司法鉴定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64起案件中有7起涉及司法鉴定。)此外,二手车交易纠纷案件往往需要调取车辆档案、维修记录等证据。一些涉及汽车盗窃或伪造车辆证件的案件也需要与相关刑事案件进行沟通。鉴于上述情况,汽车消费案件的审理期限普遍长于其他消费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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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范汽车消费风险的建议

(一)给汽车消费者的建议

1、擦亮眼睛,通过正规渠道买车。关注车辆购买和使用的政策法规,选择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购车前充分了解所选车型的配置、价格、里程等信息,并注意审核机动车合格证、识别码等,以显示车辆的出厂状态和来源。重要文件。认真签订合同,注意收费,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2、认真挑选,严格检查二手车相关手续。注重信息收集和比对,认真检查车辆手续。尤其是在购买二手车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卖家一起到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检查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扣押等权利缺陷。同时,您可以到4S店调取相关维修记录等信息,了解车辆的具体状态。

3、保管好消费凭证,树立维权证据意识。树立证据意识,保留车辆购买、使用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卖方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承诺应当在书面合同中载明。对于你们特别关心的具体问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尤其是在二手车购买过程中,车辆交付检验时,应在合同中记录车辆交付时的具体状态,如里程表读数、重要部件的状况等。等待。

(二)对汽车销售商家的建议

1、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详细说明购车流程、合同条款、车辆状况、充电情况等,履行全面告知、提醒义务,切实保证车辆质量和安全,提供购车凭证和服务文件,并向消费者如实介绍汽车。我们必须履行车辆信息出售义务,诚信经营。

2.加强车辆通道管控。销售者应当会同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车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车辆的出厂、运输、储存、销售情况。在销售过程中,我们积极配合并协助消费者进行车辆检验,并对双方确认的事项提供书面确认。

3.严格车辆保有量审核。销售者应当严格审查二手车的产权和车辆来源,来源不明、权属存疑的车辆不得出售。二手车销售过程中,必要时应建立车况档案,书面合同应规范,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格式条款应重点提醒消费者注意。

(三)对市场监管机构的建议

一、交易市场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加强对市场内商户的监督管理,建立商户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建议建立图像留存制度和资金监管制度,履行纠纷发生后的协调解决责任。

二、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及时制定统一标准合同文本,进一步明确行业标准和加强监管,探索建立集登记、维修、保险、事故处理等数据为一体的统一信息平台,方便消费者查询。

3.加强汽车行业规范管理。关注和倾听消费者意见,完善汽车行业相关规则,着力消除对消费者权益的不当限制,推动建立行业信用约束机制,将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实现规范化行业治理。

资料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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