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盾案例 | 解除车辆买卖合同的贷款及担保合同如何处理典型案例

2025-01-15 8:05:33 车辆买卖 admin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判断要点: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现本案车辆销售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当终止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合同终止后,要求当事人承担贷款还款责任和贷款反担保还款责任,有悖公平原则。

案件基本事实:2020年5月,原告张某某等四人与被告秦某某所在公司口头达成购买4辆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合同。原告张某向被告覃某支付了购车首付款4万元,并向被告指定收款人奚某支付了首付款9.2万元。上述两笔汇款共计13.2万元。 4辆重型自卸半挂车采购总价为1905520元。被告覃氏公司除原告支付的购车首付款外,还指定原告与某银行专门网点签订汽车贷款合同,并指定原告与融资性企业签订汽车贷款担保合同。担保公司要求原告张某等四人签订汽车贷款担保合同。共有9人及其配偶为某融资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秦公司将办理贷款及担保手续。

原告张某等人向被告覃某公司支付了汽车首付款后,被告覃某承诺在35天内向原告交付4辆车。原告为此雇了五名司机,租了房子,随时等着取车放到路上;被告覃某35天后仍未交付车辆。原告张某某到被告公司询问采购车辆的进展情况以及4辆车何时交付。 2020年7月,被告人秦某安排张某及其雇佣的司机一行5人到河北省唐山市某公司提货。 7月7日,他从唐山出发,前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一家公司提货。挂上卡车车厢,然后返回河北省唐山市车辆检验站列出这四辆半挂车。 2020年7月9日,车辆停放在秦某指定地点,等待办理车辆登记证等车辆手续。

2021年8月10日,被告秦某某告知原告张某某,其四辆车经融资担保公司办理的车辆手续是假的。融资担保公司伪造公章、伪造假发票、伪造假证明、假证明。营业执照和车辆手续被车辆管理所冻结。如果车辆手续被冻结三年,即使三年贷款还清后,车辆也不能年检或过户。于是,被告人覃某将车开走,存放在自家院子里,并由某融资担保公司取走了车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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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2日,原告张某某收到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律师代理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求原告张某某等人承担贷款担保反担保还款责任的逾期欠款及利息。及其他费用。否则,融资担保公司将向法院起诉张某某等人,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张某某等人的财产和银行存款。

在此期间,唐山一家拥有并销售四辆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公司向警方报警。其称:4辆重型自卸半挂车被骗,这4辆车是样车。有人去4S销售店支付2万元,要求试驾。此后,车就再也没有被送回来。听说这辆车已经卖给别人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抢走车辆的人是唐山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获得银行贷款约150万元,部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部分用于消费。目前该车辆手续已因造假被车管所冻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未按犯罪论处,已结案。

2022年1月,原告张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终止原告与被告秦某某公司达成的汽车销售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汽车购货款,并承担原告购车首付款的利息损失;营业损失、雇用司机的租金、运输费用和其他损失; 2、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银行专业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反担保合同; 3、借款合同、贷款担保合同终止后,依法恢复原状;被告银行依据解除合同发放的贷款应当依法追回;被告融资担保公司已承担的贷款应当依法追偿。贷款担保责任按照解除合同依法追偿;损失由被告秦某某及其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历时一年半,多次开庭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终止原告张某等人与被告秦某之间的买卖合同; 2、解除原告张某等人与被告秦某的关系。被告专业银行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网络版); 3、终止原告张某等人与被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担保服务合同》; 4、被告覃氏公司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购车款退还四原告,并支付利息; 5、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银行、某担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合并三项诉由有错误,不应解除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银行发放的贷款及担保人已丧失担保责任,由原告张某某等人承担。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理由: 1、车辆购销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应当终止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2、相应地,张某某等人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网签版)、与某公司签订的《贷款担保服务合同》、《贷款担保反担保合同》应予终止; 3、同时明确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合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赔偿损失。某银行、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权利主张可由两被告分别解决,本院不予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时间规定》的规定《关于本法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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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该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复杂,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它要求律师在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提起诉讼之前,分析法律,辨别案件事实,正确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抓住解决买卖合同的机会。无法执行的问题。同时,审判长需要有清晰的审判思路和化解民怨的良好初心。否则,贷款银行根据贷款合同要求当事人偿还贷款,贷款担保公司根据其承担的贷款担保责任要求追索权。毫无疑问,法院将判决当事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因为无论是车辆买卖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不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也没有故意的情况。表示不真实等价待决的情况。纵观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情况,贷款后房屋无法交付,购房者仍需偿还贷款本息的案例不少。原因是当事人没有向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提起诉讼,而是将多重法律关系提交法院审理。法院不能主动对多种法律关系进行合并审理,或者法院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提起诉讼、合并案件。法院无法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来做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和律师,在遇到合同纠纷乃至其他涉案纠纷时,一定要综合分析案情,确定诉讼时机。也许你的不满在错误的时间、以错误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并且会出现错误的结果。

法坛辛劳欢乐,正气铸就金身。

案例提供: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李长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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