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怎么规避风险?北京二中院提出四项建议

2024-08-10 23:02:50 房屋租售 admin

1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召开“房屋租赁执行裁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新京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该院共审结房屋租赁执行裁判案件150件,主要表现为驳回率高、涉及商业写字楼的执行案件占比大、易产生虚假陈述甚至虚假诉讼行为等。

针对房屋租赁执行决定案件的特点,为更好地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保证执行工作的高效公正,同时更好地保护合法的租赁关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在租赁房屋时,应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在租赁房屋被执行时,应依法精准保护人身权益;法院执行房屋过程中,一般会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竞买人在参加司法拍卖竞买时应先核实是否存在租赁情况;提出异议应善意提出,不得滥用权利。

1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房屋租赁执行案件”举行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租房应增强法律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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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议,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应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一是应履行仔细审查租赁合同的义务。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租赁房屋的产权状况,核实房屋是否被查封、抵押。房屋租赁后,也可将租赁合同报送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增强租赁合同的宣传效果。

第二,应妥善保存租赁房屋的相关证据材料。承租人出租房屋后,应保留其占用、使用房屋过程的证据材料,以证明租赁权的合法性。承租人应注意保留的证据,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银行转账流水单和税务发票,以及证明实际占用房屋的水电费、物业费等使用费用的账单。

三是要增强防范意识,避免贪小失大。警惕出租方提出的“低租金、长租”等诱惑性条件,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现场尽职调查,尤其要面对租金明显低于同区域市场价、出租方要求一次性付清长期租金等不合理情况,小心不要上当受骗,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

租赁房屋执行中,应依法准确保护个人权益

承租人对房屋的租赁权不能中止执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只能阻止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议,租赁房屋被法院执行时,承租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阻止房屋转移给买受人,保护其合法的租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的请求符合“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已占有、使用房地产”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执行法院不支持承租人的异议请求,承租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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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止赎房产时,竞买人应首先核实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普及,司法拍卖机构的知名度日益提高。竞买人在参加拍卖时,应认真阅读执行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的竞买公告,特别关注拍卖物是否存在租赁等拍卖瑕疵。有条件的,应到现场看样品,或与执行法官联系,了解拍卖物的客观情况,防止拍卖完成后出现拍卖物无法使用的不利情况。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拍卖品在拍卖完成后无法使用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如买受人在拍卖完成后发现上述情况后反悔购买,不仅定金不予退还,买受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诚实地提出反对意见,不要滥用你的权利

执行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权利,但并不代表可以滥用该权利。租赁房屋法院执行时,当事人应如实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租赁权阻碍交付,不得滥用权利签订虚假租赁合同、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甚至提起虚假诉讼。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异议虽然没有诉讼费用,但诉讼不是儿戏,千万不要铤而走险,千万不要打“假诉讼”,受“真刑”。

新京报记者 左琳 编辑 杨海 校对杨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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