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22 日,在周二之约直播间,有网友提出疑问:我在某二手平台上售卖个人闲置的物品,然而经品牌方鉴定,这个东西是假冒产品,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许继学称,通常情况下,利用二手货销售平台来销售个人闲置物品,这属于对个人生活用品的处理,是个人之间对生活消费品多余与短缺的调节,和一般的生产经营行为不一样,不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销售行为来对待,也不会因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比如通过二手平台进行销售,像注册不同账号来销售,或者假借出售个人闲置物品的名义而长期进行经营性销售等情况,并且销售的是明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那么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

有网友提出疑问,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被标注为“自营”的商品,接着经核实发现这些商品是侵害商标权的产品,在此情况下,商标权人是否能够要求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呢?
张文浩法官表示,通常来讲,平台经营者时常辩解称,标注“自营”的意思是商品是由同属一个集团内的关联企业进行销售的,并且他们能够披露具体的经营主体,同时也可以提交相应的供货协议。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时,需以显著方式区分并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能误导消费者。并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要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她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能查明侵权商品或服务是由平台自身提供的,或者是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联营经营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平台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倘若侵权商品或服务是由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那么该经营者就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当关联公司主体能够被查明时,对于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就应当依据其过错情况来进行确定。
许继学进行补充回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开展自营业务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其一,商品销售页面上所标注的“自营”信息;其二,商品实物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其三,发票等交易单据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等。如果上述主体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应尽可能综合多方面的信息,其中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以此来确定侵权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主体。倘若没有合理解释,那么就可以认定相关主体共同实施了提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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