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租出去后,
我只能等着付房租了。
可是我接到了公安局的通知?
什么?
隔断是否会对房屋造成安全隐患?
难道这不是租户的错吗?
这跟我房东有什么关系?
基本事实
黄某将房屋一楼出租给任某,后又与刘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同一栋楼的二至四层出租给刘某开办酒店。租赁期间,任某出于隐私考虑,在一楼通往二楼的两个楼梯口处设置了隔断。
2022年5月,公安机关向刘某、黄某送达《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安全检查,发现该房屋存在消防、房屋建筑等严重安全隐患。为防范安全事故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清退租户、断水断电、拆除违章隔断、搭建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
法院经向公安机关咨询了解到,采取上述措施的原因是该房屋无消防许可证且房屋的两处隔断改变了房屋结构,隔断所用的木质材料不符合消防要求。
刘某认为,黄某未尽到相关义务,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安全保护措施,最终导致酒店无法正常经营,遭受损失。
刘某遂于202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赔偿损失40余万元。
黄某认为其已履行了租赁合同的义务,相应损失应由刘某承担。

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按照约定的用途保管租赁物。
该案中,因涉案酒店无消防许可证、房屋隔断存在安全隐患等多种因素,公安机关实施了清理租户、断水断电、拆除违章隔断等紧急安全保护措施。
刘先生作为该商铺的使用者,是办理消防许可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虽然黄某将涉案房屋的一至四层对外出租,但这并不意味着黄某不需要履行业主的消防管理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和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虽然两块隔断是由一楼承租人任某所建,但作为出租人的黄某也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黄某明显未尽到上述管理、检查、监督义务,对酒店受到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安全保护措施,无法正常营业,也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综合以上分析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刘某承担80%的责任,黄某承担20%的责任。判决后,黄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双方均接受判决并停止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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