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情不宜向他人倾诉,有些则无需告知他人,还有些事情甚至无法传达,更有甚者,即便告知他人,你也会立刻感到懊悔。——罗曼·罗兰
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对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及车辆交易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优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相关商务管理部门、公安厅(局):
为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切实稳定经济增长一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的安排,以及《商务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活跃汽车流通、增加汽车消费相关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的规定,现需对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程序及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进行优化,以推动二手车市场的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特此就以下事项予以通知:

一、需优化二手车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流程。省级商务管理部门需依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借助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的备案管理工作。同时,应通过应用系统迅速确认并上传相关备案信息。企业备案时需详尽提供其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地址等相关信息。同时,针对涉及地方备案改革的相关事宜,必须妥善处理衔接工作。各地商务管理部门需迅速推进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的备案信息更新事宜,对于在2022年9月20日(含)之前按照规定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将在2022年10月1日之前将相关企业备案信息传递给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而对于之后完成备案的企业,商务部将及时将备案信息进行推送。各地商务管理部门需定期对已登记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场所进行监督与引导,确保它们按照规定,通过系统平台准时、精确、详尽地提交经营数据。同时,省级商务管理部门需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车供应商及经销商的备案管理工作,通过系统设定操作权限,并实时核实备案企业的各项信息。
二、对小客车经销登记签注实施规范化管理。对于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在处理待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即二手小客车)的转让登记事宜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临时行驶车号牌上注明“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以此方便进行“库存商品”科目的会计核算。此外,对于异地交易并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时,也应同步进行签注。对于尚未备案的销售企业以及那些已经备案但仅用于自用的销售企业车辆,在申请登记时,依旧依照原有规定进行处理,将发放机动车号牌,但不会进行签注。
三、简化二手小型汽车过户手续。对于已进行备案的销售企业,若其营业执照和公章的电子影像已在系统中登记,那么在办理二手小型汽车过户登记时,只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无需额外提供营业执照的正本。对那些已经备案并销售二手小型客车的企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负责确定车辆的号牌号码,并发放有效期为30天的临时行驶号牌,同时不再制作和发放正式的机动车号牌;而对于那些自愿申请机动车号牌的已备案销售企业,则需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办理。此外,通过“交警12123”手机应用程序,车主可以方便地查询和展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从而简化二手车交易和登记管理流程。支持有条件的销售公司、交易场所建立车辆注册服务点,提供包括交易、发票开具、注册登记在内的“一条龙”服务。
四、严格规范临时车牌的使用。在二手小客车待售阶段申领的临时车牌,仅限用于车辆检测、加油等必要的短暂出行,销售企业需强化内部管理,依照规定正确张贴和使用临时车牌,严令禁止将其用于借出、租赁等非相关用途。在二手小客车同一企业待售期间,申领临时车牌的次数上限为三次。若申领次数超过三次,或二手小客车在一年内未能售出,销售企业需申领正式车牌。在此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将不再提供临时车牌。销售企业已备案后需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临时车牌的使用期限亦不应超过该保险的有效期限。在实施汽车限购的城市,那些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在处理二手小型客车过户登记或申请临时车牌时,不会影响购车配额的分配。禁止各类企业以及企业与个人通过频繁转手等手段,长期占用临时号牌,对于任何一辆二手小型客车,若在销售企业间交易并登记次数超过两次,将不再予以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需强化对二手车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各地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全面废止二手车限迁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得对从外地迁入的二手车额外增加检测等不合理要求。销售企业及交易市场应细致核对交易双方及车辆的相关信息和凭证,必须依照二手车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经营活动,并出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商务主管部门需实施有力手段,提升对销售企业及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强度与频率,确保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需强化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监管工作,对于具备转让登记资格的机构,应指导其按照规范流程,高效便捷地协助完成登记手续;此外,还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待销售二手车的临时行驶车牌管理规则,并严格执行临时行驶车牌的发放与使用管理。各地商务及公安等相关部门需依据各自职责,强化合作监管,对于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未报送相关交易资料、未核实交易双方及车辆相关信息的凭证、使用临时车牌、申请机动车车牌的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商务主管机构在试点和示范项目中对其施加限制,并可以采取警示、提醒、告诫和约谈等措施进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违规企业进行转让登记的,将不单独进行管理签注,也不发放临时车牌。
各地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需强化协作,提升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二手车市场主体的备案以及车辆交易登记等管理工作得以顺畅进行。在监管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各地应迅速向商务部和公安部进行汇报。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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