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关于“争霸赛”的文章,详细介绍了赛事的规则。文章中提到,一等奖奖品是一辆价值20万元的全新某品牌越野车。刘某对此赛事产生了兴趣,并按照文章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向赛事联系人卡某缴纳了3万元的报名费。在比赛前夕,卡某与一家汽车销售企业就车辆交易事宜达成了共识,决定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并先行支付了5000元的车辆定金,随后又支付了10万元的购车款项。

比赛按照预定计划顺利进行,现场展示的展板清楚地标示,该赛事的主办方是某马业协会以及某马术协会,而赞助商则是某汽车销售公司。刘某在比赛中脱颖而出,荣获了一等奖。在获奖之后,刘某多次尝试与卡某协商关于奖品车辆交付的事宜,然而卡某始终未能将车辆交付给刘某。2024年10月9日,刘某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要求被告卡某、某马业协会、某马术协会以及某汽车销售公司,共同赔偿他相当于奖品价值的21万元货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卡某对举办涉案比赛的事实并无异议,同时承认举办比赛时并未向某马业协会或某马术协会进行报备,亦未向这两家协会缴纳相关费用。刘某在参赛、缴纳报名费以及后续奖品对接等方面均与卡某取得联系,仅凭赛事展板上的信息便认定某马业协会和某马术协会为涉案比赛的主办方,并要求其承担责任,但这一依据并不充分,法院因此不予采纳。卡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车辆交易合同,但购车款项尚未支付。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作为赛事奖品的意愿。基于此,刘某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法院并未采纳其主张。另一方面,卡某承认涉案比赛由其举办,且对刘某的指控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法院对刘某要求卡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支持。2024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裁决,判定卡某需向刘某支付21万元作为车辆赔偿金。对此,刘某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卡某承认自己是该赛事的主办方及组织者,对外公布了赛事的相关规则。刘某依据这些规则向卡某支付了报名费用,并实际参加了比赛,荣获了“一等奖”。因此,刘某与卡某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卡某有责任履行支付义务。同时,刘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马业协会、某马术协会以及某汽车销售公司是赛事的主办方或组织者,因此,刘某需承担因举证不足而产生的法律不利后果。2025年2月24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决,否决了上诉请求,并坚持了最初的一审判决。(信息来源:张晓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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