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4月,祁某委托王某代为购置重型货运汽车。王某作为中介,收取了祁某的购车款项共计233,080元。然而,在祁某办理购车手续过程中,发现车辆的实际发票金额仅为217,205元。经进一步了解,王某将此中间差额擅自保留。祁某向警方报案,而王某仅归还了6000元,剩余的9875元却拒绝退还。在此之后,祁某多次尝试追讨无果,最终只得将此事诉诸法庭。

王某坚称,不应退还那9,875元,因为购车时双方已就此事达成一致,这属于我的盈利,而非不义之财。
经过审理,法官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且被告并未收取任何委托费用。在此情况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33,080元购车款,而被告则将这笔款项中的217,205元转给了第三人。被告利用其对车辆销售企业的信息优势,将二者之间的差额15,875元私自占有,这种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及时返还这笔款项的民事责任。
判决内容规定,被告王某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购车款项共计9,875元,全额退还给原告祁某。
法官提醒:在进行机动车买卖时,务必订立正式的书面协议;双方均需秉持诚信,恪守公平交易的基本准则;应当及时履行各自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或拒绝执行义务;同时,亦需依照法律途径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库力加那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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