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的一个日子,刘某在二手车交易的微信群里看到了一张引人注目的车辆照片,那辆车看起来非常新,而且价格比市场价便宜了一半。他立刻与发布售车信息的辛某取得联系,辛某向他保证:“这是一辆抵押车,手续完备,虽然不能过户,但合同中会明确指出,如果车辆丢失,销售方将负责赔偿。”
刘某带着试运气的心情,第二天与辛某签署了《二手车交易协议》,协议中明确指出“该车系抵押车辆,一旦车辆出现丢失情况,甲方(辛某)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刘某)购车款三万元”。这份清晰明确的书面承诺,让刘某感到安心,于是当天便向辛某支付了三万元,将车辆驶回了家中。
2024年10月的一个清晨,刘某照例下了楼,打算驾车去上班,却惊讶地发现停车位上空无一辆车。经过一番四处搜寻,仍旧一无所获。后来,他向辛某询问,才得知真相:原来这辆车因为原车主尚未偿还完贷款,已经被抵押权人,即某金融公司,强行拖走。

刘某将辛某告上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出车辆被强行拖走、合同目标无法达成的理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辛某退还其支付的购车款三万元整。
该院花桥人民法庭审理后认为,辛某与刘某之间依据《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建立了买卖关系。然而,由于抵押权人行使了抵押权,使得刘某无法实现合同目标。在此情况下,刘某提出解除与辛某之间关于涉案买卖合同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法庭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应条款,合同一旦被解除,未完成的义务将自动停止执行;对于已经完成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履行状况及合同的本质,要求恢复至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手段,同时享有要求赔偿因解除合同所受损失的权利。
依据合同中双方所规定的条款,法院作出裁决,要求辛某向刘某全额退还购车款项中的3万元。

抵押车是什么车?能不能买卖?结合本案,法官作出提醒↓↓↓
车主为了筹集资金,会将自家的车辆抵押给贷款机构,以此作为获取贷款的手段。这类抵押车是允许进行交易的,然而,购买者所获得的仅仅是车辆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种使用权是有条件的,它依赖于原车主持续进行还款,一旦原车主未能按时还款,贷款机构便有权收回抵押车。由于涉及的风险较高,销售抵押车的人往往以低价作为吸引消费者的手段,以此来诱导他们进行购买。
法官强调,在交易抵押车辆时需留意以下三点:首先,抵押权人需了解情况。在交易前,务必告知贷款机构或抵押权人,并确保获得其书面认可(例如《同意转让书》)。其次,应签署三方协议。建议原车主、买家及抵押权人一同签署协议,清晰界定债权责任转移及还款责任。最后,应优先办理解押手续,即买家先行垫付资金完成解押,随后再进行交易,以规避可能出现的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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