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机票和签证上的备注信息不一致,导致15名中学生无法登机,滞留在机场;为此,北京的一家航空服务公司不得不重新出票,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前往英国参加夏令营。随后,北京一家航空服务企业以合同买卖争议为诉讼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即该夏令营的中介,赔偿其因重新购票而产生的费用及相应利息。在一审中,法院判决上海这家信息科技公司需向北京航空服务企业支付机票款项,并对其他诉讼要求予以驳回。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北京一中院最终作出裁决,驳回了该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确认了原审判决的有效性。
基本案情回顾
夏令营组团赴英 签证下发前购买机票
上海的一家信息科技公司专注于办理出国留学相关事务,并且长期与北京的某航空服务企业合作采购机票。在2018年4月,这家公司打算组织一次中学生前往英国参加夏令营的活动,因此向北京的航空服务企业预先订购了35张从上海出发前往英国的往返机票,这些机票中包括了参加夏令营的中学生及其家长。当时学生的签证申请尚在进行中,上海一家信息科技公司仅向他们提供了护照的首页扫描副本。基于这些资料,航空服务公司为他们购买了机票并顺利出票,随后,信息科技公司迅速完成了票款的支付。
学生和家长不同航班 15名学生登机遭拒
出发赴英的那一天,夏令营的团员们抵达了机场进行登机手续,然而,其中有一部分学生未能成功登上飞机。原来,这些学生均为未成年的出行者,他们所持有的签证上均明确注明了仅在相关监护人陪同下方为有效。然而,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在为学生和家长预订机票时(此时签证申请尚未完成),并未将部分学生与他们的监护人安排在同一架次航班上。这一安排上的失误,最终导致15名学生因未能与签证备注的监护人一同乘坐同一航班,而无法正常登机。
重新出票顺利出行 新增票款引发争议

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立即责令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办理退票手续,同时要求对方依照签证的特殊规定,重新出具15张机票。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遵照指令办理,15名学生因此得以顺利启程。据了解,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退还了原有的机票费用,共计32,616元。而新购买的15张机票总费用达到了183,000元。然而,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并未支付这15张机票的费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北京的一家航空服务企业将上海的一家信息技术企业告上了法庭,诉求对方支付因重新出票而产生的票款及其相应的利息。
双方诉辩主张
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提出,依据其业务流程,只要顾客出示护照首页,公司便能为顾客代购机票,且其出票流程并无不妥。签证是在机票出票之后才办理成功的,因此,由于机票与签证备注信息不一致而导致的机票需重新出票,这并非公司之责。相应地,重新出票所产生的机票费用应由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负责承担。
上海的一家信息技术企业提出答辩称,北京的一家航空服务企业作为专门代理机票购买的专业机构,理应清楚未成年人出行需与法定监护人同乘一班航班的常规做法,然而该公司并未履行相应的审核和告知职责,导致需要重新购票。因此,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该公司负责承担。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承认本案争议机票未能成功出票的原因在于前次机票与签证上的备注内容不匹配,导致无法登机。然而,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显示其曾向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展示过签证备注,亦未提出过机票备注需与签证一致的要求。基于此,该公司需对涉诉机票的出票问题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票款费用。鉴于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系一专业售票机构,且在了解到购票者均为未成年的情况下,出行目的地为境外,理应提醒购票者留意签证备注是否有特殊要求。因此,该院对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提出的利息索求未予采纳。一审法院最终裁决,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需向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支付票款共计人民币150384元。
二审最终判决

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异议,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坚称之前未能登机的原因应由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负责。鉴于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机票代理机构,理应提前向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索要签证备注信息。除非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故意隐瞒签证备注信息,否则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指出,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仅作为机票销售代理商存在,其职责仅限于依据与各航空公司的协议代售客运机票,而非客运合同的实际主体。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以原先购买的机票未能获得登机许可为由,拒绝向航空服务公司支付新购机票的款项,这一行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无依据。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先前所购机票无法使用,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遵照其要求重新购买了相关机票,并先行垫付了机票费用。这些涉诉机票现已全部使用,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理应向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票款。
针对未能成行的机票,上海一家信息科技公司作为留学中介,若旅客有特别的购票要求,需在订票前向北京的一家航空服务企业进行明确告知。然而,该公司仅向北京航空服务企业提交了旅客资料,而北京航空服务企业在为旅客订票时,并未掌握出行者签证的详细状况。在此情况下,北京航空服务企业在代售航空公司未能使用的机票交易中,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在审理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提出的关于票款利息的诉讼要求时,一审法庭指出,鉴于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系专业机构,理应向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提出关于机票签证信息的警示。因此,法庭未批准该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对此处理结果予以认可,认为其合理合法。最终,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保留了原判决。
本案典型意义
跨境旅游涵盖签证申请、机票预订、酒店住宿等多种服务项目,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出行,在签证方面还有特定的规定。本案例就是关于未成年人跨国旅行产生纠纷的典型例子,对于处理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挑选跨境服务提供商和机票代售点时,务必挑选合法合规的机构。挑选跨境服务时,要仔细核实服务内容,确认是否为包含所有费用的全包服务,是否存在额外费用,以及是否包含签证代办或需提前办理签证等情况。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务必分辨清楚是团队签证还是个人签证。若涉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规定准备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同意书、学校在读证明、经济能力证明等在内的相关文件,并且根据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公证。同时,还需明确在境外期间的责任人和同行人员等相关事宜。
跨境服务机构在开展跨境业务服务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跨境服务的特性,制定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流程标准。同时,应挑选具备相应资质的业务合作伙伴,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时间、跨境业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及相应的承担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机制。此外,还需妥善保存相关的资金往来凭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在通过机票代理购买机票的过程中,需留意退改规定、报销所需凭证、行程单信息,以及是否附带了其他增值服务。同时,对于签证有特殊需求、签证未能按时发放、遭拒入境等情况,或者涉及团队出行、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况,应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对于机票代理商来说,在代理销售机票的过程中,必须详细确认出行人数、行程安排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旅客或特殊需求等相关信息。作为专业的代理机构,还需对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退改签等情况承担提醒责任。特别是在跨境旅行的情况下,有必要提醒消费者提前办理签证或预留足够的时间,同时也要适当提醒购票者关注签证信息中是否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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