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合同解除纠纷案例:质量不符致目的无法实现

2026-02-16 12:10:18 车辆买卖 空城旧梦

【关键词】买卖合同 根本违约 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

凡依法成立的合同者,皆受法律之保护焉。当事人一概应当按照其所约定之内容全面去履行自身之合同义务也。一旦履行合同不符合所约定之情形,进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那般当事人便拥有行使法定解除权之力。当合同被解除之后呦,依据履行之状况以及合同之性质,当事人是拥有去要求恢复原状又或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权利,并且也拥有要求赔偿损失之权利呢。

原告为某工程公司,被告是某汽车服务公司,二者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要向原告出售一辆货运车,此外还约定了价款,也约定了交付时间,被告把车辆交付给原告之后,原告购买了车辆保险,缴纳了车辆购置税,按约定支付了车辆全部款项,并且在挂牌上户的时候支付了相关检测费用。原告在挂牌上户期间,被告所售车辆被检测出实际整备质量仅3.5吨多一点,这与随车产品一致性证书中标注的整车质量6.01吨严重不符,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告知原告不能挂牌上户。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要求被告更换车辆,然而被告均拒绝处理。由于被告出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这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外加被告无诚意解决纠纷,于是原告在2023年2月14日向被告发出通知,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把合同解除之后,被告始终坚持不向原告返还车款,并且也不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前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律明确判定,一,依法认定原、被告缔结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已在2023年2月15日解除;二,依法判定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27000元、赔偿原告损失24696.75元,且判定被告在办理交接手续之后将其车辆取回,费用由被告自行负责;三,依法判定被告基于151696.75元的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给付违约金,直到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停顿;四,依法判定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声称,某汽贸公司与被告存在代理关系,某汽贸公司是被告的二级经销商。是某汽贸公司在被告处订购了一台货运汽车,因该汽贸公司无法给原告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所以首付款以及尾款均由原告直接汇入被告账户,进而《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原告和被告签订,不过从车辆订购至交车,全程都是某汽贸公司与原告进行沟通的,该被告如此表示。2022年12月13日那一天,被告把车辆以及车辆资料全都交到了某汽贸公司,原告跟被告的交易达成,合同已然履行完毕,合同进而终止。该货运汽车能够去选择总重量9100kg(整备质量:3500kg)的合格证,还能够选择总重量11200kg(整备质量:6010kg)的合格证,这两种合格证都在工信部备案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那里都可以进行查询,能够为原告更换合格证,然而不同意退车或者换车。2.合同终止之后,原告缴纳购置税这一行为属于原告,原告购买保险这一行为属于原告,原告支付挂牌费用这一行为也属原告,被告仅仅收到了原告的车款一万两千七百元,除此之外,被告再未收到来自原告以及某汽贸公司的其他任何费用,所以被告对于赔偿原告损失两千四百六十九点七五之行为并不认可,故而,原告诉请的第三条并不成立,原告诉请的第四条同样也不成立。

按原、被告所进行的举证以及质证,再结合那场庭审,再加上对于本院依职权所调取的那些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就如下了,原告那边某工程公司的员工借助微信联系到了案外人校某,就买车相关事宜及合同细节展开沟通,而后最终凭借校某发送过来的合同,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汽车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此后原告支付了车辆的全部价款,被告交付了车辆,原告两次去到富平某检车公司进行车辆检测,结果均未通过,进而无法办理车辆挂牌上户手续。在2023年2月14这一日,原告朝着被告发送了有关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函件,其告知被告说,由于被告所售车辆实际整备质量跟产品一致性证书全然不符,致使车辆没有办法挂牌上户,进而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所以原告依照法律规定解除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全部的车款,并且赔偿相关损失总计151696.75元。在2023年2月15日,被告签收了该邮件。

还有另外查明的情况,原告针对案涉车辆,缴纳了车辆购置税,金额是11238.94元,购买了车辆保险,费用为11582.76元,购买车用尿素有花费,是35元,车辆进行了两次加油,共花了500元,产生过路费10元,有两次检测,花费总计1300元,这些费用加起来,一共是24666.7元。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在2023年7月27日作出了(2023)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其一 、确认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已于2023年2月15日解除;其二 、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需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原告某工程公司返还购车款127000元并且赔偿损失24666.7元;再者 、 原告某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返还车辆一台(车辆识别代号******);其四 、被告某汽 车服务公司要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原告某工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5166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3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其五 、驳回原告某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且均已主动履行。

源于原告某工程公司同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乃是双方真实意愿的展现,并且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理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合同责任。原告已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车款,被告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契合公告备案标准的车辆。然而,被告实际交付车辆的空车质量同车辆产品公告数据严重不相符合,不在标准限值范畴之内,被监测站判定为不合格,致使车辆不能挂牌上户,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关于被告所辩称的可为原告更换合格证的意见,该车实际空车质量为 3585kg,而车辆公告数据空车质量(整备质量)是 6010kg,此实际空车质量不在标准限值 5409 - 6611kg 之间,且从双方购买车辆的沟通里,能看出原告选定的货运车辆公告数据是挂大型汽车号牌(黄底黑字),该车实际空车质量却仅为 3585kg,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 - 2019 的规定,大型汽车号牌(黄底黑字)的适用范围是符合 GA802 规定的中型(含)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适用大型新能源汽车号牌的除外)以及有轨电车。中型载货汽车有规定,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的载货汽车算,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也算,但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不算。进而案涉车辆实际重量不符合中型载货汽车规格标准,故而不符合大型汽车号牌(黄底黑字)适用范围,即便被告更换合格证,也不能给案涉车辆挂大型汽车号牌(黄底黑字),所以对于被告辩称,本院不采纳。

就被告所辩称的,在交付车辆以及资料之后,交易状况已然达成,合同已然履行完结,《工业品买卖合同》已于当日交付之际终止。依据法律规范,出卖人理应依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来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倘若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的说明,所交付的标的物应当契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要是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从而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标的,买受人能够拒绝接纳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纳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带来的风险由出卖人予以承担。该案件中的被告所交付的车辆,不符合公告备案标准,同时也不符合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标准,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所以在交付车辆的当日,合同并未终止,在原告行使法定解除权之后,于解除通知抵达被告之日,双方之间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解除。

依法相关规定而言,合同关系解除之后,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鉴于履行情形以及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别的补救办法,并且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此涉及返还购车款以及赔偿损失之事。案涉车辆因被告违约行为而没能挂牌使用,原告为案涉车辆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购买的车用尿素,加油所花费用,过路费,检测费,保险费,都属于原告的合理损失。由于此,原告提出向被告要回车辆购置款项127000元 的要求,以及请求让被告补偿原告针对案涉车辆所支出的,其一为车辆购置税其数额是11238.94元,其二是车辆保险费为11582.76元 那部分,其三为车用尿素费用是35元,其四是车辆加油费总计500元,其五是过路费为10元的这部分,其六是车辆检测费有1300元,这些总计损失费是24666.7元的请求之情况,合乎道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此给予支持。

关乎利息损失,鉴于案涉《工业品买卖合同》于2023年2月15日已解除,被告理应于合同解除后的合理时段内及时返还购车款并赔付损失,因被告未及时返还,遂应承担逾期返还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于原、被告双方于《工业品买卖合同》里,没有对合同解除之后的利息标准事项达成约定,并且鉴于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以及赔偿损失,这需要一定的履行时间段,本院经过斟酌后确定履行期间为十五日,所以,原告的利息损失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所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3月3日开始进行计算,一直计算至购车款以及赔偿损失实际给付完毕的那一日为止。

鉴于原告所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的诉请,以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费的诉请,还有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的诉请,由于这三项费用并未实际产生,所以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即买卖合同,乃是一个合同,此合同规定,出卖人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并且,买受人需要支付价款。

《第六百一十条》,即【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这一条文规定,由于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进而致使不能达成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买受人能够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当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时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来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存在着这样的规定,即关于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方面,出卖人理应按照约定之中的对应质量要求来交付标的物,并且呢,在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后,所交付的标的物应当是符合该说明所涵盖的质量要求的。

第一,第六百一十七条,这条法律条款说的是叫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第二,出卖人要是交付的标的物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第三,买受人能够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到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去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此项规定为【损害赔偿范围】,若当事人一方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亦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对方有损失,那么损失赔偿额应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等同,这其中涵盖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取的利益,然而,其额度不得超出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涉及到第五百六十三条,其中的内容是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具体来说存在这样的要求,达到有如下几种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当事人就能够去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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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期限还没到之前,当事人当中有一方,明确地进行了表示,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显示出不打算去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存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的期限之内,依旧没有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推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别的违约行为,导致没办法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可以解除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不过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此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存在以下情形当中的一种,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六条 ,此条为【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之后,要是尚未履行的部分,那就终止履行;要是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依据履行的实际情形以及合同本身的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者采取别的补救办法,并且有权利要求赔偿所遭受的损失。

若是合同因为违约而被解除,那么解除权人能够请求违约方去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要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另外的约定,那就不在此列了。

如果主合同被解除了,那么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旧得承担担保责任,不过呢,要是担保合同有另外的约定情况那就除外了。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这样一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2020年进行了修正。 》。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针对付款期限所做的变更,不会对当事人有关逾期付款有着的违约金约定产生影响,不过,那个违约金的起算点应该跟着进行变更。

在买卖合同之中事先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当买受人以出卖人在接受价款的时候没有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作为理由,进而拒绝支付该违约金时,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买卖合同之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然而对账单、还款协议等等均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当出卖人依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等主张欠款之际请求买受人依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过对账单、还款协议等等明确记载有本金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当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等约定内容的情况除外。

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未约定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若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人民法院能够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依据,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进行计算;若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十九条,有这么一种情况,出卖人,他没有去履行或是存在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的状况,进而导致买受人没办法实现合同预定的目的,然后,当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通讯员:王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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