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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企业与白雾企业签订了一项关于中介服务的协议,规定白雾企业将为蓝天企业与业主王先生的房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按照协议内容,白雾企业成功提供了房源并促使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然而,蓝天公司仅支付了3万元定金,并未继续支付购房款项,也未提出办理房产过户的要求。因此,白雾企业将蓝天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海淀法院裁定蓝天公司需支付中介费用共计2.6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案 情 简 介
白云公司提出诉讼,指出其与蓝天公司及业主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服务佣金确认书》等相关合同。然而,蓝天公司随后以资金未到位为由,宣布不再购买房屋,并拒绝支付中介费用。因此,白云公司将蓝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4万元的中介费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蓝天公司在答辩中提出,该中介服务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合同及房屋买卖协议在签订过程中,白云公司擅自取走公章并私自加盖,而蓝天公司并未对公章的使用进行确认。白云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中介服务职责,因此无权向蓝天公司提出中介服务费用的要求。白云公司未提供带看服务,且在卖方单方面要求追加27万元定金时,也未履行协调责任,这最终导致了交易的终止。
法 院 审 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2024年10月,蓝天公司(作为甲方)与王先生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协议的同时,还与白云公司(作为乙方)达成了《服务佣金确认书》的协议。白云公司向蓝天公司提供了涉及房屋购买的居间服务,该服务费用为4万元。该居间服务涵盖了以下内容:首先,提供房屋的房源信息、安排看房以及进行媒介协调;其次,协助蓝天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者,协助处理房屋过户、纳税、物业交接以及资格审核等相关事宜。甲方确认乙方已全部履行了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服务,一旦甲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乙方便完成了第三项服务。甲方保证在2024年11月10日之前将款项支付完毕,若延迟支付,则每日需按照佣金金额的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直至全额偿还;同时,在当天,蓝天公司需提供相关房屋信息的核实服务,并按照约定支付3万元定金。
2024年11月6日,王先生鉴于蓝天公司资金短缺,向其提出追加27万元定金,以使总额达到30万元。然而,到了11月7日,蓝天公司以资金问题为由,宣布放弃购房,并拒绝退还已支付的3万元定金。至于涉案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完成。
蓝天公司确认了《服务佣金确认书》等相关合同文件上本公司公章的真伪,但并未出示任何证明,证明所述白云公司擅自取走本公司公章并自行盖章,亦未提供证据表明本公司公章目前处于白云公司的掌控之下。
白云公司表示,由于蓝天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用,导致其公司资金被占用,进而产生了损失,然而,白云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这一点。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均确认蓝天公司已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蓝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3万元定金,但随后并未继续支付购房款,且未及时就房屋过户事宜进行协商,这导致涉案房屋未能满足过户的约定条件。因此,蓝天公司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双方就服务提供完成度的争议中,白云公司已成功完成了前两项服务,然而,由于蓝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后续的购房款项,也未按照协议沟通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更在后续协商中明确表示不购买该涉案房屋,这直接导致了房屋过户的条件无法满足。因此,白云公司未能完成中介服务的第三项内容,而蓝天公司理应自行承担在购房过程中所遭受的相应损失。白云公司虽已与对方约定,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即等同于第3项服务已圆满执行,然而实际上并未履行该项服务。在全面考量双方对服务内容的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犯错误的程度、合同的执行状况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实现其预期目标等因素后,法院对中介费用的数额进行了适当的判定。白云公司要求蓝天公司支付4万元的中介费用,这一诉讼要求中,法院判决支持其中的不超过26000元部分,对于超出此数额的部分,法院则未予支持。
白云公司就其要求蓝天公司支付滞纳金的诉讼主张提出,由于蓝天公司的原因导致资金被占用,其提出的计算标准明显超出了实际损失,法院依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在滞纳金计算标准方面,法院支持了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范围内的部分,而对于超出该标准范围的部分,则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支付中介费2.6万元及相应滞纳金。
法 官 说 法

中介合同涉及中介方向客户通报签订合约的机遇或提供促成合约的桥梁服务,客户需支付相应报酬。此类合同在房屋租赁、买卖、车辆购买、融资等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依据中介合同执行的具体内容,它可以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报告合约机会的中介合同,另一类是提供合约斡旋服务的中介合同。
因中介服务发生争议时,应该如何维权?
思路:心中有数就领先
在确定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内容、服务执行阶段以及中介费用等方面时,必须依据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合同内容越详细明确,将服务阶段逐一详细列出,有助于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明确责任,减少纠纷。其次,若中介服务合同的具体条款约定不够清晰,仅作出框架性和原则性的规定,那么当事人便需提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沟通资料,以便深入挖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愿。最终,如果签订合同时的证据不足,就必须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十一条的规定,对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部分进行补充。
证据:证据在手思路我有
中介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证据涵盖多个方面,首先包括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产生的各类书面文件,例如房屋看房通知、服务说明、中介服务协议以及服务规范等相关资料;其次,双方的资金交易记录同样关键,这其中包括了中介费以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此外,双方在合同签订及产生争议时的沟通记录,如微信对话、短信、电子邮件等,也是重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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