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发生过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二手车,
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近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因购买到发生过死亡事故的二手车
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了一年半才发现
二手车是“凶车”
2023年2月18日,张先生与一家二手车交易企业达成了《机动车交易合同》。合同中规定,该公司需将一辆某品牌二手车转售给张先生,成交价格为16.4万元。同时,该公司承诺该车未曾发生交通事故、未曾遭受水淹、未曾遭受火灾。
图源:视觉中国
在同年2月20日,张先生采用信用卡分期支付手段向该公司缴纳了16.4万元款项,随后,双方共同完成了车辆交付手续以及车辆所有权变更的登记工作。
2024年9月,张先生揭露了该车辆在2022年11月曾遭遇过交通事故的事实,尽管车辆本身并未遭受损害,然而事故却导致一人不幸丧生。因此,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基于重大误解,要求取消《机动车交易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先生觉得,这辆涉事二手车虽未遭受性能上的根本损害,然而在普通民众眼中,其价值与流通性已大幅下降,这无疑严重影响了潜在买家的购买兴趣。由于他对涉案车辆的真实状况存在严重误解,因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理应被取消。公司因重大失误而决定购置涉案车辆,故此,我们要求该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该公司辩解称,在出售涉案车辆之际,他们同样对车辆曾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一无所知,且车辆能够正常运作,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此不同意撤销该决定。

金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若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进行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在本案中,某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所涉车辆“无事故”。依据二手车行业的标准,“无事故”一词意味着车辆不应存在任何影响其正常使用和基本安全性能的结构性部件损坏。然而,涉案车辆确实遭遇过一起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尽管车辆本身并未因此次事故受到损害,不能被严格定义为“事故车”,但此次事故无疑会对车辆的价值造成一定影响。在与张先生签订合同时,该公司虽无故意隐瞒事实之举,然而并未对车辆进行彻底的核查,并未充分履行其审查责任。因此,由此产生的不完整的车辆信息,正是张先生决定购买车辆的关键因素。
从消费者视角来看,先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这一情况与张先生对车辆无事故的认知有着显著的出入,并且这一情况对车辆的价值和张先生的购买决定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若非这一错误认知,张先生不会产生购买意愿,因此,张先生签署合同的行为可视为基于重大误解。
图源:视觉中国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取消了张先生与该二手车交易公司所签署的《机动车交易合同》;该公司需退还张先生购车款16.4万元,并且负责办理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先生及其所在公司均未提出上诉,目前相关手续,包括车辆归还、过户手续办理以及款项的交付,均已顺利完成。
如何认定“重大误解行为”
法官释疑
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贺美娟指出,尽管被告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并无欺诈的意图,但在审查过程中却不够严谨,这导致了张先生产生了误解,并据此做出了购买决定。此案的处理,对于均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妥善解决类似争议,以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图源:视觉中国
一、二手车交易场景下“事故车”的理解
在二手车交易领域,人们普遍认同的“事故车”概念,指的是那些由于遭受撞击、翻车、火灾、水灾或自然灾害等因素,使得车辆的主体结构或关键安全部件遭受损害或被替换的汽车。
因此,车辆即便遭遇了事故,也不必然被称作“事故车”。在本案中,尽管车辆曾引发过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但并未对车辆本身的结构安全造成损害,故不能归类为行业所说的“事故车”。在现实交易过程中,若买方对曾遭遇重大事故的车辆有所顾虑,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卖方亦应本着诚信原则,对该信息进行如实披露。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专注于二手车交易的商业实体,掌握了丰富的车辆评估知识、实战经验和信息渠道,理应能够获取车辆的历史事故记录,对车辆进行详尽的检查,并将相关信息真实地告知张先生。然而,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审慎的核查责任,导致损失发生,被告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认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考察要点

构成重大误解的要素主要包括错误认知的出现以及错误本身的“重大性”,一旦重大误解发生,行为人便拥有了取消合同的权利。
在司法操作中,法院通常依据以下几个角度来评估“重大性”:首先,若误解的内容足以影响合同的根本,比如合同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等基本事实;其次,若不存在这一误解,行为人便不会产生相应的意愿表达;再者,一般民众亦不会做出此类意愿表达,或者最多只会作出明显差异化的意愿表达。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审慎审查的职责,车辆的实际情况与张先生的认知产生了显著的分歧。这一情况对车辆的价值和张先生的购买决定产生了显著影响。若非因这一错误认知,张先生不会产生购买意愿。因此,张先生签署合同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误解。
图源:视觉中国
三、行为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限制
重大误解制度的设立旨在实现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确保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出现根本性错误时,他们能够得到司法上的救助。对于基于重大误解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需特别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限制:若因重大误解而需撤销的当事人,自其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若九十日内未行权,则撤销权将不复存在;同样,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实施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亦将丧失。
法院特别指出,一旦行为人察觉到存在误解,需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并迅速向人民法院或仲裁部门提交撤销申请。
监 制丨李绍飞
编 辑丨应凰
审 校丨寒冬
来源:央视网综合,上观新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请继续向下滚动浏览下一篇文章,或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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