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发生过
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二手车
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因购买到发生过死亡事故的二手车
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了一年半才发现
二手车是“凶车”
2023年2月18日,张先生与一家二手车交易企业达成了《机动车交易合同》。合同中规定,该公司需将一辆某品牌二手车辆转售给张先生,成交价格为16.4万元。同时,该公司承诺该车辆未曾发生交通事故、未曾遭受水淹、未曾遭遇火灾。
在同年的2月20日,张先生选择以信用卡分期付款的形式,向该公司支付了16.4万元款项,并且双方共同完成了车辆的交付手续以及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工作。
2024年9月,张先生揭露了该车在2022年11月曾遭遇过交通事故的事实,尽管车辆本身并未遭受损害,然而该事故导致了一人不幸丧生。基于这一重大误解,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机动车交易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购车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先生觉得,这辆涉事二手车虽未遭受性能上的实质性损害,然而在普通大众眼中,其价值与流通性已遭受严重损失,且这一状况直接削弱了潜在买家的购买兴趣。由于他对涉案车辆的真实状况存在严重误解,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理应被取消。由于公司存在重大失误,导致我们购买涉案车辆,故此我们要求该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公司提出抗辩,指出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其对该车辆曾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并不知情,且车辆运行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此不赞同撤销该决定。
法院判决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在本案中,该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所涉车辆“无事故”。根据二手车行业的标准,“无事故”意味着车辆的结构性部件没有损失,这些部件的缺失不会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基本安全性能。然而,涉案车辆实际上曾发生了一起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尽管车辆本身并未因此事故受到损害,不能被严格归类为“事故车”,但这一事故无疑会对其价值造成影响。在与张先生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该公司虽无故意隐瞒事实的举动,然而并未对车辆进行彻底的核查,未能尽到详尽审查的责任。因此,由此产生的车辆信息不完整,正是导致张先生决定购买的根本原因。
从消费者视角来看,先前提到的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这一情况与张先生对车辆无事故的判断有着显著的出入,并且这一情况对车辆的价值和张先生的购买决定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若非这种错误的理解,张先生不会产生购买意愿,因此,张先生签署合同的行为可视为基于重大误解。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取消了张先生与该二手车交易公司所签署的《机动车交易合同》;该公司需退还张先生购车款16.4万元,并且负责办理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结束后,张先生及其公司均未选择提起上诉,目前相关手续已经完成,包括车辆归还、所有权变更以及款项的支付。
如何认定“重大误解行为”
法官释疑
贺美娟,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副庭长,指出在此次案件中,尽管被告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并无欺诈的意图,然而其未能对交易进行细致的审查,这导致了张先生产生了误解,并据此做出了购买的决定。此案的处理对于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妥善解决类似纠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二手车交易场景下“事故车”的理解

在二手车交易领域,人们普遍认同的“事故车”概念,涵盖了那些由于遭遇碰撞、翻车、火灾、水浸或自然灾害等因素,致使车辆的主要结构或关键安全部件遭受损害或被替换的汽车。
因此,并非所有遭遇过事故的车辆都会被称作“事故车”。在本案中,尽管该车辆曾发生过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但并未对车辆的主要结构造成损害,故不能归类为业内所说的“事故车”。在现实交易中,若买方对存在重大事故记录的车辆有所顾虑,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卖方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将相关信息如实告知。
在本案中,被告是一家专注于二手车买卖的商家,他们掌握了丰富的车辆评估知识和资源。他们本应能够获取车辆的过往事故记录,对车辆进行详尽的检查,并向张先生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然而,由于被告未能尽到应有的谨慎审查责任,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因此被告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认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考察要点
构成重大误解的要素主要包括错误认知的产生、错误本身的“重大性”等,一旦出现重大误解,行为人便有权撤销所签订的合同。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通常依据以下几项标准来评估“重大性”:首先,若内容误解足以影响合同的根本,比如合同双方、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等基本事实;其次,若不存在这种错误认知,行为人便不会产生相应的意愿表达;再者,一般大众在类似情况下也不会做出这样的表达,或者即便作出,也会是明显不同的意愿表达。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未履行审慎审查的职责,车辆的实际情况与张先生的预期产生了显著分歧。这一事实对车辆的价值评估和张先生的购买决定产生了显著影响。若非这一错误认知,张先生将不会产生购买意愿。因此,张先生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误解。
三、行为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限制
重大误解制度的设立旨在实现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均衡,确保当一方在表达意愿时出现根本性错误时,当事人能够得到司法上的帮助。对于基于重大误解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若因重大误解而需撤销的当事人,自其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若九十日内未行使其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将不复存在;而自民事法律行为实施之日起,若五年内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同样,该撤销权也将随之消失。
法院强调,一旦行为人察觉到存在误解,需立即保全相关证据,并迅速向人民法院或仲裁部门提交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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