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发生过
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二手车
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因购买到发生过死亡事故的二手车
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了一年半才发现
二手车是“凶车”
2023年2月18日,张先生与一家二手车交易企业达成了《机动车交易合同》的协议。该合同规定,该公司需将一辆某品牌的二手汽车转售给张先生,成交价格为16.4万元。同时,该公司承诺该车辆未曾发生交通事故、未曾受潮浸泡、未曾遭受火灾损害。
在同年2月20日,张先生采用信用卡分期支付手段,向该公司缴纳了16.4万元款项,并且双方共同完成了车辆的交付手续以及所有权变更的登记工作。
2024年9月,张先生察觉到该车辆在2022年11月曾遭遇交通事故,尽管车辆本身未遭受损害,但事故导致一名人员不幸丧生。因此,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以重大误解为依据,请求取消《机动车交易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购车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张先生觉得,这辆涉嫌的二手车虽未遭受实质性能量损害,但普遍民众的看法是,其价值与流通性已大幅下降,且显著影响了潜在买家的购买兴趣。由于他对涉案车辆的真实状况存在严重误解,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理应被取消。公司因重大失误导致购置涉案车辆,故此我们要求该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公司提出抗辩,指出在出售涉案车辆时,他们同样对车辆曾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一无所知,且车辆能够正常运作,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此反对撤销该决定。
法院判决
金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若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重大误解所进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在本案中,该公司在合同中承诺所涉车辆“无事故”。根据二手车行业的标准,“无事故”意味着车辆的结构性部件没有损失,这些部件的缺失不会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基本安全性能。然而,涉案车辆确实遭遇过一起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尽管车辆本身并未因此次事故受到损害,不能被严格归类为“事故车”,但这一事故无疑会对车辆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在与张先生签署合同的过程中,该公司虽无故意隐瞒事实的举动,然而并未对车辆进行彻底的核查,也未充分履行其审慎审查的责任。因此,由此产生的车辆信息不完整,正是导致张先生决定购买的关键因素。
从消费者立场来看,先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这一情况与张先生对车辆无事故的判断相去甚远,并且这一情况对车辆的价值和张先生的购买决定产生了显著影响。若非这种错误的理解,张先生不会产生购买意愿,因此,张先生签署合同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误解。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裁决,决定取消张先生与那家二手车交易公司所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该公司需退还张先生购车款16.4万元,并且负责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一审结束后,张先生及其公司均未提出上诉,目前相关手续,包括车辆归还、过户以及款项的支付,均已妥善处理完毕。
如何认定“重大误解行为”
法官释疑
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贺美娟指出,尽管被告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并无欺诈的意图,但在交易过程中,他们未能进行细致的审查,这导致了张先生对情况产生了误解,并基于此做出了购买决定。此次案件的处理,对于均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妥善解决类似争议,以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二手车交易场景下“事故车”的理解

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所谓的“事故车”指的是那些由于遭遇撞击、翻车、火灾、水浸或自然灾害等因素,致使车辆的主要结构部分或关键安全部件受损或被替换的汽车。
因此,车辆并非一旦遭遇事故便会被定性为“事故车”。在本案中,尽管车辆曾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但其主体结构并未受损,故不属于业界所说的“事故车”。在现实交易过程中,若买方对曾遭遇重大事故的车辆有所顾虑,双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卖方亦应遵循诚信原则,对该信息进行如实披露。
在本案中,被告系一家专注于二手车买卖的商家,掌握了丰富的车辆评估知识、实操经验和信息渠道。据此,被告理应能够获取车辆的过往事故记录,对车辆进行详尽的检查,并将相关信息真实地告知张先生。然而,由于被告未能尽到审慎核查的责任,导致张先生遭受了损失,因此被告需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认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考察要点
构成重大误解的要素主要包括错误认知的产生、错误达到“重大”程度等,一旦出现重大误解,当事人便有权取消与合同相关的决定。
在司法操作中,法院通常依据以下几项标准来评估“重大性”:首先,若误解的内容足以影响合同的根基,比如合同双方、标的物的种类和质量等基本事实;其次,若非因该误解,行为人不会产生相应的意愿表达;再者,一般民众在类似情况下也不会作出这样的表达,或者即便作出,也会是明显不同的意愿表达。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未履行审慎审查的职责,车辆的实际状况与张先生的预期产生了显著分歧。这一情况对车辆的价值评估和张先生的购买决定产生了显著影响。若非此错误认知,张先生不会产生购买意愿。因此,张先生签署合同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误解。
三、行为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限制
重大误解制度的设立旨在实现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平衡,确保当事人在意思表示存在根本性错误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司法上的救助。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需特别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若因重大误解而需撤销的当事人,自其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理由之时起,若九十日内未行使其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将不复存在;同样,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五年内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也将随之消失。
法院指出,一旦行为人察觉到存在误解,需立即保全相关证据,并迅速向人民法院或仲裁部门提交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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