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经营采石场,原告国企拟收购股权,诚意金引纠纷?

2025-07-24 0:10:17 转让出兑 admin

01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负责运营一座采石场,而原告某国有企业鉴于其战略规划,意图收购被告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在2013年,双方达成了股权合作的初步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被告方(即甲方)需在采石场的现有资产和权益基础上,设立一家新的建材企业;同时,双方就合作的具体领域和权益进行了约定,并确定其价值为2800万元。合作双方达成共识,协议签署完毕后,将携手挑选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对合作涉及的资产及权利进行全面审计与评价。在此过程中,乙方(即原告)将采用货币支付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诚意金。此后,该投资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文件,承诺若合作不成且甲方未能归还诚意金,公司将代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协议中规定的诚意金本金与利息,同时承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

协议达成后,原告迅速通过银行转账,将1190万元的诚意资金划拨至被告的账户。紧接着,在同年的9月份,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收据作为凭证。

2013年9月,双方达成《备忘录》协议,确立了彼此间的框架性协议内容。当乙方完成诚意金的支付后,甲乙双方将在首个工作日安排对目标采石场的交接事宜。自2013年9月份开始,原告与被告携手合作,共同管理矿山,并按约定分享收益。

2014年3月,该县政府组织了一次专门会议,并据此制定了会议纪要,内容涉及对矿山环境的整治措施。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其治理成果进行了评估,确认合格后,企业得以恢复生产。然而,一旦采矿许可证期满,所有矿山将无条件停止运营。

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建材企业于2014年12月份向相关国土管理部门提出了采矿权续期的申请,而原告则在2015年1月份向某县政府提出了关于设立新采矿权的请示。2017年4月,县国土资源局发布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中提到建材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的规定时间内向该局提交了续期申请。然而,由于县政府在2014年的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后应一律停止办理,所以该局最终没有接受这一申请。

2021年11月,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洋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撤销唐山市若干采石企业采矿许可证的通告,涉及企业包括某建材公司在内的共计6家。

2019年10月,建材公司举办了一场会议,会议作出决议,要终止2013年所签署的框架协议以及备忘录,同时决定组建一个联合工作组,负责处理框架协议和备忘录终止后所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

2020年5月,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要求返还1190万元诚意金及其利息的正式函件,该函件于次日被被告接收。但此后,被告以诸多借口为由,拒不退还上述诚意金及其利息。面对这一情况,原告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遂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一审阶段,法院以合同已完全执行完毕为依据,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经过对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咨询,原告最终决定聘请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的王亭玉律师来代理此案的二审。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合作框架协议已被解除,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诚意金及其产生的利息。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决定取消了一审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因此,当事人决定继续聘请王亭玉律师来代表其参与这次的重审过程。

02 本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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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重审过程中,王亭玉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探究,涵盖了合同的具体内容、交易发生的背景、双方谈判的细节以及争议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对一审判决不予支持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此外,他还对股权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进行了细致的审查,特别是那些涉及违约责任的重要条款。

在案件庭审过程中,王亭玉律师提出:该框架协议对原告与被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关于目标公司的估值、原告计划购买的股权比例、交易金额、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对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属于预约合同。双方签订此合同旨在原告收购目标公司85%的股权并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然而,在建材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完成股权的变更,原先支付的1190万元诚意金也未转化为股权转让款,理应予以退还。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采纳了王亭玉律师所提出的代理观点,并作出了以下判决: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已于2019年10月正式终止。

自本判决生效之时起,被告需在10天内向原告退还9211716.36元,同时还要承担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损失。

该投资机构在建材公司未能偿还债务的一半范围内,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王亭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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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是预约性质的还是正式的合同,以及该预约是否已成功转变为正式合同,并且是否已经完全执行完毕。

确定合同属于本约还是预约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打算在日后再次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以便最终确立彼此间的权利与义务。即便双方对标的物、数量和价格等方面已有明确约定,若规定在特定时间内还需另签合同,则该约定应被视为预约而非本约。在当事人签署预约合同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或支付相应款项等履行相关义务之后,应当确认其已通过实际行动确立了本约合同。

此案源于股权的转让所引发的争议,所谓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将自身的股权权益以一定的代价转交给其他个体,从而使得该个体获得相应的股权,这是一种涉及民事法律层面的行为。在本案中,该框架协议对原告与被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关于目标公司的估值、原告拟购买的股权比例、交易金额、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构成预约合同。双方签订此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原告收购目标公司85%股权并最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尽管双方曾商定在交接之后至首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间,按照42.5%和57.5%的份额共同承担经营盈亏,然而被告未能出示证据显示双方就标的公司股权收购的份额调整达成了共识。在建材公司正式成立后,股权变更并未真正实施,1190万元的诚意金也未转化为股权转让款,这笔款项理应退还。

由于双方组织对采石场进行了交接,自交接之日起至《框架协议》中规定的首笔股权款支付日期,原告在此期间按比例分享了建材公司的经营盈亏,并且获得了分红共计4382374.44元。在扣除用于环保大棚的投资款1694090.8元之后,原告实际获得的分红金额为2688283.64元。在评估双方的投资回报后,被告需退还的诚意金总额1190万元中,需减去原告已获得的分红收入,因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9211716.36元。此外,被告还需以9211716.36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的次日即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完成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04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相关问题的解释性文件。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若双方对合同是否有效存有异议,只要法院能够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合同所涉及的物品及其数量,通常情况下,合同即被视为成立。然而,若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有特殊约定,则不在此列。

第六条 若当事人通过认购书、订购书或预订书等文件,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范围内达成合同,或者已支付定金以确保未来某个特定时间范围内达成合同,且能够明确将来合同涉及的主体、标的等关键信息,则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预约合同已经成立。

当事人若仅通过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等手段,表明了交易意愿,却未明确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内必须签订正式合同,或者即便有相关约定,但合同中关于未来合同主体、标的等关键内容难以明确界定,若一方坚持认为预约合同已成立,法院将不会予以认可。

当事人所签署的认购协议、订购协议、预订协议等文件,在合同标的、数量、价格或报酬等关键事项上已达成一致意见,满足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若未明确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段内另行签订合同,或者即便有此类约定,但一方已实际履行并得到对方认可,则法院应认定本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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