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就通新华社发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高鹏 通讯员 鲁维佳 刘晨阳
小林支付了3000元在健身中心办理了会员卡,然而由于疫情及其他原因,他并未前往健身。当小林提出退卡请求时,健身中心却回应称“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那么,小林的会员卡是否可以退回呢?
近期,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案件下达了民事裁决,要求该健身机构向小林退还3000元服务费用。据大河报·豫视频的报道,至7月5日,小林已成功领回健身中心退还的3000元现金。
基本案情
办卡后还没去过,健身房就关了,能退钱吗?
健身中心辩称:“所有会员卡一经办理,概不退款”
小林,这位“80后”,平日里对身体健康颇为重视。2021年4月,他决定加入小区附近一家健身中心,签订了会员协议,并支付了3000元以获取会员资格。然而,因工作繁忙以及疫情的影响,小林并未能前往该健身中心进行锻炼。
2022年1月,小林偶然经过此处,却意外地看到这家健身中心已经闭门谢客。于是,他决定与健身中心的负责人商谈退卡及退款事宜,然而,这一请求遭到了拒绝。面对此困境,小林不得不将此事诉诸法律,他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健身中心退还其预付的3000元款项。
针对此事,该健身中心辩解称,会员协议中明确载明“一经办理会员卡,概不退还费用”,同时会员卡上亦在显眼处标注了已缴纳的费用不得要求退回或转让。健身中心暂停运营的原因是管理层变更及正在进行内部装修,小林在营业恢复后仍能继续享受服务,因此中心拒绝退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该协议中关于“不得退还、转让”的条款系格式化条款,据此判定其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定,当事人应秉持诚信原则,依照协议内容全面执行个人责任。在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不得退还、转让”这一条款,属于格式性规定,其内容显然增加了消费者小林的责任,同时免除了健身中心的相关责任,故此条款无效。小林支付了服务费用后,该健身中心理应向他提供符合标准的健身服务。然而,该中心在营业期间却关闭了场地,未能履行服务承诺,致使合同目标无法达成。因此,小林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健身中心退还未使用的预付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决,决定取消小林与该健身中心所签订的《健身服务入会协议》;同时,该健身中心需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天内,向小林全额退还3000元服务费用。
判决结果生效后,该健身中心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小林遂向惠济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在执行法官多次进行法律解释和说服后,该健身中心的负责人最终通过转账支付了3000元执行款项,使得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有风险
要及时留存与商家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
近年来因商家卷款跑路、滥用格式合同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属于典型的预付卡消费争议案例。所谓的预付卡消费模式,即商家所发行的、仅能在本企业或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换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承办法官指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等因素,近年来,商家携款潜逃、滥用格式合同、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等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频发。
法官提醒大众,为了有效规避风险,在办理卡片时,需首先弄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通常,商家会在营业场所的显眼位置展示营业执照,上面会明确标注企业的具体名称和性质。此外,还需弄清楚发卡商家是加盟店还是直营店,这些信息对于日后若发生纠纷时确定诉讼主体以及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至关重要。切勿轻信商家及销售人员的广告宣传,贪图小利,否则可能会忽略其中存在的风险。
书面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有力依据

书面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键凭证,消费者需积极索要商家提供的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消费者需详细约定预付消费卡的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优惠条款、退卡或转卡的可能性、违约责任等内容,以防纠纷。此外,还需对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以避免日后因缺乏证据而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应当妥善保存与商家员工交流的资料,比如微信对话记录、电话通话录音等,这些都能清晰地反映双方合约的细节。同时,应妥善保管预付款合同、宣传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并定期检查个人的消费记录、剩余服务次数以及账户余额等关键信息。一旦出现争议,消费者应冷静且理智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商家需重视诚信观念的培养,在发行预付卡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责任,避免发布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合同条款不得含有明显不公平的内容;并且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规范经营,以此共同保障预付卡消费模式的交易秩序,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格式条款系指由当事人事先制定,旨在反复应用,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未与对方进行商议的条款。在合同中运用格式条款进行约定的,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需依照公平原则来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还需以恰当的方式提醒对方关注那些可能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且与对方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条款。根据对方的需求,应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解释。若一方未履行提供格式条款的提示或说明责任,导致对方未能留意或充分理解涉及重大权益的条款,那么对方有权提出该条款不应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符合本法规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所列无效条件,或满足本法规第五百零六条所规定的无效要素。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或者不合理地增加对方责任,亦或是对对方的主要权利进行限制。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明确指出,若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产生分歧,应依据常规含义进行阐释。若格式条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选择对制定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当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存在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普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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