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崔某通过“第一站”平台,有意向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购置涉案的宝马车辆。随后,崔某将购车款项850000元支付给了“第一站”的财务人员齐某某。齐某某在2024年5月12日,将这笔款项转入了某公司的账户。当天,某公司为崔某开具了发票,发票上注明:销售方为某公司,购买者为崔某。5月13日,崔某支付了车辆购置税共计88900元,随后获得了相应的完税证明。紧接着,5月14日,某公司向崔某提供了车辆一致性证书、延长保修服务保修证书以及进口机动车辆的检验单等相关文件。在这份延长保修服务保修证书中,特别注明了购买延长保修服务时的里程数为2200公里。同一天,崔某为涉诉车辆成功办理了XXXX车牌照。
2024年9月14日,崔某在对涉诉车辆进行保养的过程中,检查发现该车辆在售出之前,已经有过三次维修与保养的记录。2012年9月24日首次记录显示,保养维修项目包括更换前挡风玻璃、编号为005320的挡风玻璃、传感器、编号为005320的盖板、挡风玻璃/AG部分以及控制单元的编程/设码操作,同时系统显示有“accidentcar”、“RecallandTechnicalActiong”等信息;2013年5月15日第二次记录中,保养维修项目为免费检查、安装倍耐力轮胎225/50R17P794W防爆轮胎、全车抛光打蜡;2013年6月23日第三次记录中,保养维修项目包括车内抛光、内饰清洁以及轮彀的翻新。
2025年10月18日,崔某向X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求包括:首先,请求法院判决取消崔某与某公司于2024年5月12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协议;其次,要求某公司返还购车款项共计850000元;再者,要求某公司因实施欺诈行为,赔偿崔某购车款的三倍,即2550000元;此外,还要求某公司赔偿因车辆购置产生的税费损失88900元;最后,崔某还要求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代理意见】
本案件的争议核心在于:首先,某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其次,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三倍的赔偿义务。代表某公司的律师提出,公司并未实施欺诈,且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论据包括:
一、本案不构成任何欺诈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的相关办法以及众多司法案例的判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谓的“欺诈”行为,具体表现为故意向消费者提供不实信息,进行误导性宣传,或者故意不披露真实信息,从而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决定。其本质在于通过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解,并最终导致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两种手段的核心目的都是使消费者陷入错误判断。
本车各方均清楚该车辆并非刚出厂即投入市场销售:购车时车辆已行驶了2000公里;车辆检验单、一致性证明等相关文件明确标注了出厂日期为2012年4月;车辆售价比新车便宜约四十万元;崔某承认在购车时已知该车曾用于试驾及其他用途。在这种情形下,购买者理应知晓该车辆不可能没有使用和养护的记录。
同时,所争议的车辆并非崔某所声称的事故车辆。在崔某提供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中,该车在出售前仅进行了美容养护,并更换了前挡风玻璃,并未出现《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5.6.4中所述的事故情况,即车体左右对称性、左ABC柱、右ABC柱、左前右前纵梁、左前右前左后右后减震器悬挂等部位不存在任何变形、扭曲、更换、烧焊或褶皱等缺陷。在整个过程中,崔某应当清楚并了解,该车已经进行过试驾,理应存在相应的使用和保养记录,而不可能是完全无迹可寻。崔某表示,他首次察觉到该车存在问题的时刻是在2016年9月,随后他向某公司进行了交涉。这一时间点距离他购买车辆的2014年5月已经过去了2年零4个月。这一时间段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2年质保期限。在此期间,崔某对车辆进行了正常使用,并未提出任何关于质量问题的异议或主张。这一事实也进一步证实了,在将车辆出售给崔某时,该车并未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根据上述事实分析,各相关方均未对车辆信息进行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在市场常规、价格走势以及交易公正性等方面,崔某购买该车辆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常交易价格范围,未出现任何错误表达或不公平现象,因此,某公司并不构成欺诈行为。
在本案中,车辆是否属于崔某所声称的国家相关部门定义的“二手车”,以及4S店是否应当直接将车辆销售给最终消费者,这些并非案件的核心事实。此类定义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实际上,本案民事诉讼的关键在于车辆的价格显著低于新车的价格。崔某的签约、付款以及车辆交付并非直接与某公司进行,崔某也承认款项是支付给了第一站财务人员。因此,此案不仅不涉及欺诈行为,而且在诉讼参与者和合同关系方面,也与该公司并无直接联系。

崔某提出的诉讼要求涉及违约和侵权两个方面的重叠,按照法律规定,他应当从中选择一个方面进行主张,不可同时提出两个要求。
五、本案要考虑处理结果的公平合理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在本案中,崔某以极优惠的价格购得该车,并在两年半的时间内正常使用,随后提出退车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截至目前,并无任何证据显示该车存在欺诈行为或当时即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若采纳崔某的诉讼请求,不仅极不公允,还将导致整个行业陷入混乱。
【案例评析】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观察到,法院在判断汽车销售商是否涉嫌欺诈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核心利益、销售商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的动机,以及消费者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该案的判决结论,是在深入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经验和逻辑推理得出的,充分展现了法律原则与道德情感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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