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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包括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青海省国家税务机构,还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务部门与建设部门:
依据国家相关指示精神,就修正房产买卖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减免政策,通告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购房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家庭成员范围,房子面积在九十平方米以内,契税税率按照百分之一征收,面积超过九十平方米的,契税税率按照百分之一点五征收。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若面积不超过九十平方米,契税税率按百分之一征收,若面积超过九十平方米,契税税率按百分之二征收。

拥有首套房产的家庭,购置的额外住宅属于改善性住房。
申请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经其申请或授权后,由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提供其家庭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该证明和相关住房资料会立刻转交给税务部门。缺少查询条件无法提供家庭住房信息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部门递交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书面承诺,若承诺内容不真实,则构成虚假纳税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同时会将失信信息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依照方便民众、提升效率的宗旨,房产管理机构须依据规范,准时提供纳税者家庭房产状况的书面核查信息,税务单位需在限定时间内处理纳税者提交的减免税款请求。
具体实施流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机构联合拟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售卖未满两年的房产时,需缴纳全部营业税,而个人售卖满两年及以上的房产时,则无需缴纳营业税。
执行减免税的详细流程,确定房产购置的时段,办理票据开具事宜,非交易方式获取住宅的情况,以及与相关税务条例,均需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的具体条款。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几个城市暂时不推行通知里第一点的第二项契税减免措施,也不执行第二点的营业税减免政策,这些地方的个人房产交易营业税政策,还要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来办。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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