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农家小院养花种菜
享受田园生活悠哉悠哉
美好愿景总有太多无奈
法律风险还需谨慎对待
基本案情
李某打算在某个村庄购置房产,于是和许某商议了房产买卖的初步想法。李某因为相信许某所说的房屋归属和交易合乎法规,就给许某支付了购房的首付款项33000元。李某与许某就房屋过户和交易事宜多次磋商,了解到该房产实际登记在许某配偶付某名下,属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而许某并非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同时既没有得到配偶付某的合法许可,也未获得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李某认定这些行为构成了许某的违约,多次请求许某退还定金,但许某一直拖延不予理睬。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许某返还3.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许某把农村房屋卖给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由于定金条款的效力依赖于买卖协议,如果买卖协议无效,定金条款同样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与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条款,无效的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基于此合同所获得的财产理应被退回,原告李某请求被告许某退还3.3万元,此诉求与法规相符,法庭决定采纳。
法官说法

宅基地自建房能否自由买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及相关政策要求,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户仅享有使用权,这表明使用权受法律约束,不可随意买卖,若要转让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达成以下要求:买卖双方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方要么没有宅基地,要么因分家或外来人口迁入等符合村集体规划,房屋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完成登记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须同步转移,禁止分开转让,交易过程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并上报乡镇政府核准。
此案里,被告充当乡村宅基地自行建筑的售卖方,没有将房产的准确权属状况如实告知原告,并且双方也不符合购买乡村宅基地自行建筑的要求,属于非法买卖,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从一开始就是没有效力的。
定金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被告许某有无义务退还原告李某已支付的33000元定金?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该条款旨在确保合同得到履行,属于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虽然本身不具备独立效力,其效果需要依托于主合同,即买卖合同。如果主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定金条款也随之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条款,合同若被判定无效,通过该合同获取的财产需要被归还。
司法官员指出,非集体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上个人建造的房屋,面临显著的法律和经济难题,此类房产交易协议会被判定作废。协议一旦被宣告无效,购房者将无法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其已付出的购房价款亦会被判令退还。因诉讼、执行可能引发诸多变数,购房人付出的购房资金,有时难以全额索回,个别购房人甚至遭遇房产与资金同时损失的窘境。所以,购房务必审慎,不提倡非本户籍人士购置农村集体土地建造的自有房屋。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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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乡村地带及城郊的土地,只要不是法律明文规定归国家所有的,就归村民集体支配;村民自有的宅基地,还有开垦的荒地与山林,也都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住户每家仅能申请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不能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定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失效、被取消或最终无效,参与者通过该行为获得的财物,需要归还;若无法归还或没有必要归还,则应进行价值补偿。若其中一方存在过失,需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各方均有过失,则需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法律若有其他具体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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