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二手车买卖时,车辆实际状况是购买者最为关心的要点,特别是事故记录、保修政策等要素,对购买者的选择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销售方有意隐瞒车辆曾经发生的事故以及被保险公司判定为全损的情况,导致购买者无法获得免费电池的保修服务,购买者应当怎样维护自身权益并追究责任呢?接下来,我们将关注北京三中院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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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一直有心购入某品牌新能源二手车,在某应用里发现了于某所传的某新能源二手车广告,广告内容称“车况极好,车辆存放于北京”。二零二二年二月,赵某通过微信向于某了解车辆情况,于某表示该车辆存在些许瑕疵,右后方曾发生碰撞,但整体状况良好,并无其他事故,赵某随后与于某见面验车,经过对外观的查验,赵某觉得车辆状况确实和于某所说的基本一致,于是决定购买,并支付了四十六万二千元的购车费用。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赵某发觉车子打不着火,于是把车子送到了汽车特约维修服务中心。检查过程中发现电池存在问题,4S店指出车子曾经遭遇过交通事故,并且保险公司认定其为“全损状态”;按照这个品牌新能源汽车的新车质量承诺条款,处于“全损状态”的车辆不能获得质量承诺服务,同时会远程限制直流快充功能,该公司也不再对车辆的安全性能作出任何承诺,后续电池的维修或更换费用需要车主自行承担,并且维修费用可能超过20万元。
赵某和于某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于某隐瞒了车辆已经全损的情况,使其蒙受了欺骗,要求:终止双方的买卖协议,判决于某退还购车的46.2万元款项,并且要赔偿购车款的三倍即138.6万元,还要承担其他相关损失。
经核实,该车辆在2021年7月遭遇过一次事故,其右侧前后部位分别与路侧防护设施发生过撞击,修复过程中实施了零件调换和多项保养,总计完成了275项作业,此外还包含了涂装和人工成本,整体维修开销达到了七万六千元以上,但这个过程并未触及动力电池系统。同年9月,这辆车被判定为全损状态,承保的保险公司当时向原车主赔付了四万七千元。这辆车后来由某信公司负责拍卖,姜某在2021年9月通过竞标获得了它,交易价格达到了二十万元左右。于某表示:“我通过朋友姜某的账号在一个拍卖平台上买了这辆车,该平台展示了十六张车辆发生事故的照片,并且平台上的说明提到车辆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也没有设定最低成交价,同时没有显示有全损协议的记录。买下车之后,于某没有去核实车辆的事故记录和保险理赔记录,所以不知道这辆车被判定为全损。”事故现场有照片留存,而且车辆已经修复完毕,所以没有把具体的修理部位和方法告诉赵某。于某表示自己处理过很多事故,因此觉得这辆车只是有点小毛病。
经进一步核实,于某多次从竞拍平台购入事故车辆,经过整备后又转手售卖,或者从其他途径回收旧车再行卖出,其在特定时段内处理的二手汽车数量,远超普通人处理自用闲置物品的常规限度,其行为实为以盈利为驱动进行二手车经营活动,于某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界定的“经营者”资格。
法院裁判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表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与第五十五条的条款内容:商家对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功能、用途、有效期等资讯的告知,必须确保真实且详尽,不允许存在不实或易令人产生歧义的表述。商家售卖物品或提供劳务存在欺骗行为的,须依买方的请求补偿其遭受的损害,补偿数额应为购买物品的金额或接受劳务的成本的三倍。欺骗是指某一方有意告知另一方不实信息,或有意隐瞒真实信息,促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愿表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有意提供不实信息,或者有告知责任者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当事人因错误认知而进行意思表示的,司法机构可以视作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所述的欺诈行为
这个案件里,该车辆曾经遭遇过事故,保险公司据此判定为全损,同时某汽车公司的内部系统也记录此车属于“全损车”,因此不能获得免费保修服务。
再者,于某清楚车子前面、后面以及底部都有不少损伤,但买了之后自己动手弄好,还吹嘘“车况很好”来招揽赵某来看车,又用“小毛病”和一个右后角有损伤的照片跟赵某说明车况,这种只讲好话、说得不清不楚的做法已经算是欺骗了。于某系一名经营者,他以20万余元的价格竞拍获得了这辆有争议的汽车,随后又以462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赵某,此外他还存在未向某网站如实透露所有车辆关键信息的隐瞒行为,由此可见于某清楚这辆车被判定为全损,但他仍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
最终,二手车的事故记录、损坏程度、保险报销状况、修理位置和维修状况等资料,是决定购买者签订合同主要意图的关键内容,是二手车商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坦诚、精确告知的资讯。特别是这辆涉案车辆属于新能源车,由于曾经被判定全损从而无法获得免费电池保修,不仅会降低车辆价格,还会直接阻碍购买者合同主要意图的实现。隐瞒的这些情形,关乎赵某是否购置车辆,于某蓄意隐瞒,足以导致赵某产生误解并做出错误决定,于某侵犯了赵某作为购买者的了解权与决定权,使赵某陷入错误认知做出决定,于某属于欺骗行为,须承担商品费用三倍的惩罚性补偿。
赵某遭遇于某隐瞒车辆系全损车的情况,致使在质保期内的涉案车辆电池出现故障,赵某无法获得某品牌汽车电池的质保服务,电动汽车的电池属于核心部件,电池质保是购车者的关键权利,于某的欺骗行为让赵某的合同目标落空,赵某请求解除相关合同并退还购车款的要求,应当被接受。
因此,法庭裁定终止赵某和于某之间的汽车购置协议,于某需将四十六万二千元购车款归还给赵某,赵某要把该车辆交还给于某,于某还需向赵某补偿一百三十八万六千元。
京小槌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依据主体资格、心理状态和损失程度这三个基本要素来评估。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身份,以获取利润为宗旨,从事商品生产或销售,或者提供服务,是依法成立的团体、公司,或是个人主体,在交易环节中,若存在故意透露不实信息,或本应告知却故意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致使购买者产生重大误解并作出错误决定,便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批准购买者要求惩罚性补偿的诉求。
二手交易中车辆的事故记录、损坏程度、保险赔付状况、维修项目及维修过程等资料,对购买者决策有决定性作用,是商家在二手车辆买卖时必须坦诚、精确披露的内容。本案所涉车辆为新能源车,因被判定全损的前提事实使其无法获得电池保修,不仅降低了车辆价格,更直接关系到合同宗旨能否达成。出卖人蓄意隐瞒该车辆已全损的关键信息,足以让买受人形成错误认知并做出错误决定,属于欺诈行为,买受人能够向法院申请解除协议,并且要求支付三倍加倍的赔偿费用。
京小槌提示
真实完整地反映车辆真实状况是保障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公平的关键。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始终遵循“诚实交易”准则,既维护消费者的知情选择和公平交易权利,也约束经营者的市场活动。
经营者作为二手车交易中的信息掌握者,需认真执行告知责任。车辆有无严重事故、是否属于全损状态、保险赔付情况、维修位置及保修状态等核心内容,都要向购买者真实完整地说明。不能用“车况优质”“小问题”之类的含糊说法来掩饰实际情况,也不能有意不提那些对车辆价值和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细节。
法官同时告诫购买旧车的顾客,要格外小心,可以询问保险公司了解事故赔偿情况,前往汽车制造商的特约维修点获取保养记录,或者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车况做彻底检查,同时要把买卖时所有的交流内容、协议、付款单据等文件保存妥当,万一以后遇到麻烦,就能据此进行正当的投诉。
此外,二手车买卖网站需要强化资料把关职责,对销售者提供的车况资料实施必要验证,防止不实宣告;相关商协会能够倡导成立车辆资讯互通体系,提升买卖公开程度;必须所有市场参与者一起出力,才能营造健康规范的二手车流通状况,降低买卖矛盾,维护各方权益。
供稿:北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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