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组深入研讨案件,确定调查方向。
办案检察官就银行流水情况询问案件相关人员。
拿到不动产权书的那一刻,赵平激动地用手触摸封面上的国家徽记,这种感觉让他有种不真实的感觉——这个分量十足的文书,凝聚了他无数个日夜的期盼与努力。现在,持续了13年的房产归属问题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的公正监督下有了结果,赵平终于实现了愿望。
购房未办证埋下隐患
2012年,回想起来是关键的一年。赵平在那一年,目光锁定了一套价值七十万的拆迁补偿安置房。此房产权当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方面多次敦促业主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也就是所谓的“双证”。然而,卖方方雯因为背负外债,多次找借口拖延,计划过些年再办理“双证”。赵平觉得这个房产价格不高,不过,他对这处房产还没拿到“双证”这一点感到担忧,所以一直没法决定买下它。
交易眼看就要失败,为了消除赵平的担忧,方雯主动提议去公证处对那份《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同时合同中明确写明,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拿到手,方雯会立刻协助赵平办理过户手续,见方雯态度十分真挚,赵平最终决定购买这套房产。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赵平同方雯签署了《不动产转让协议书》,协议书内清楚说明,由于方雯购置的房产单元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尚未领到,待相关证件办妥之后,赵平要全力协助方雯,共同完成房产权属变更的相关流程。当天,双方到襄阳市某公证机构对该协议书实施了公证。当公证钢印发出清脆声响之际,赵平认定,这笔买卖已成定局,他立刻支付了全部七十余万元房款。可他未曾想到,那尚未办妥的“双证”,却为日后方雯母女施展“易容之术”埋下了伏笔。
已购房产竟被转卖给他人
合同中规定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办妥之后,方雯须协助赵平完成过户流程,但方雯始终未与赵平取得联系,另外赵平购房后家中发生意外,直到2016年初,赵平料理完家中事务,才前往已购房屋察看,那时他发觉屋内有人居住,而方雯先前给的钥匙无法开启房门。

眼前的情形让赵平十分意外,他马上联系方雯,希望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然而方雯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没有办法,赵平在2016年3月将案件提交给襄阳市襄城区法院,恳请法院裁定该房屋归他所有。一审法庭经过审理,作出裁决该房屋属于赵平。方雯对此结果不认可,于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申诉。方雯最终得到的安置房,其小区名称和房屋编号,同先前《房屋买卖合同》里约定的那套房子的小区名称和房屋编号,已经不一样了,因此二审法院觉得信息对不上,就安排双方坐下来谈。赵平和方雯在谈的时候,都表示愿意解决问题,赵平随后就把告状的请求撤了,方雯也把要求翻案的事撤了。
二零一七年八月,襄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且将原先的一审判决撤销掉。可没过多久,方雯就以九十五万五千元的价格,把那套房产卖给了自己的女儿王欣,并且立刻办理了不动产物权变更手续。
赵平完全懵了,他买的房子明明全款付清,却再次被转卖,实在难以理解。2017年9月20日,赵平重新提起法律诉讼。在此期间,方雯和王欣提交了双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该房产的产权证明材料,赵平最终因为缺乏证据而输掉官司。
为了保障自身正当权利,二零二一年三月,赵平重新提起诉讼,要求判定他和方雯先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而方雯同王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认定相关房产由他支配。当前,赵平遭遇了棘手的证据难题,必须证明方雯和王欣存在串通行为,才能依据2017年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定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项规定指出合同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时无效。但是,公开信息显示王欣确实支持方雯的立场,她经由中介与方雯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房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以及房屋的转移手续。
最终,一审法院认可了赵平要求确认他与方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诉求,不过法院认为,目前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两位被告之间存在合谋的事实,因此没有支持赵平要求确认方雯与王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以及要求该房屋归他所有的请求。
依法监督助申请人拿回房产
二零二二年三月,赵平向审判机关提交了重新审理的请求,不过由于缺少证明材料,审判机关没有批准他的请求。二零二三年三月,走投无路的赵平前往襄阳市襄城区检察机关请求审查。
不必担忧,真实终究无法伪装,虚假也难以伪装成真实。倘若方雯与王欣之间存在合谋欺骗、拒绝履行房屋交付的情况,我们定会彻底查清真相。承办检察官向赵平这样表示。
审视了先前判决文书之后,办案检察官察觉案件诸多存疑之处:王欣乃方雯独女,母女之间何须借助房产掮客完成房产流转?王欣是否拥有购买资金?这笔款项究竟源自何处?
因存有诸多不解,负责案件的人员查看了相关档案,认真核查后发现,王欣在2013年曾用贷款方式购置过一处房产,但后来停止了还款,到了2016年,开发商向她提起了诉讼,最终导致购房合同被终止。就在合同失效六个月之后,王欣又出钱九十一万五千元,买了她母亲的房子,这种做法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房子登记在王欣名册里,他们又赢得诉讼,所以拒绝和检察机关沟通问话。办案检察官打算先查购房钱的来路,弄实旁证材料。把几百笔银行记录整理研究时,检察官察觉到王欣买房子的钱有两处出处——别人借来的,以及手头现有的。在这笔外借的70万元资金里,王欣的爱人出了10万元,而年纪相差悬殊且没有亲属关系的陈某、徐某两人,共同借出了剩余的60万元。办案检察官通过核对方雯账户的资金往来记录和存取取款时间,察觉到这60万元极有可能是由王欣的母亲方雯所提供。

发现银行账单里隐藏的猫腻后,负责调查的检察官决定去查问陈某、徐某,因为他们是外地人,调查人员就亲自去了他们所在的地方,在当地有关机关的配合下,找到了陈某和徐某,并进行了讯问。检察官经过权衡利弊,并出示了银行交易记录作为依据,二人便坦白了全部情况:六十万元是为了配合方雯和她女儿的房产交易而特别伪造的银行流水,款项由方雯筹备,然后两人分阶段转入王欣的账户。现在,事情的来龙去脉已经完全清晰,方雯与王欣合谋,伪造银行流水,意图规避交付房产的责任,这个事实已经确凿无疑。
二零二三年七月,襄城区检察机关致函该区审判机关,指出该院审结的民事案件原有裁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有偏差,且当事人涉嫌合谋侵害第三方权益,故建议启动再审程序。
二零二四年三月,襄城区司法机构下达最终裁决,判定方雯与王欣签署的《不动产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责令王欣、方雯将该房产变更登记至赵平名册。方雯对此裁决持有异议,于是向更高层级法院提出申诉。同年的十月,襄阳市第二级司法单位颁布了复核裁定:撤销上诉请求,确认先前判决有效。今年二月,襄城区法院颁布了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先将涉案房产登记在方雯名下,然后转至赵平名下。紧接着,方雯主动与赵平取得联系,共同完成了房产的过户手续办理。
历经磨难,在法律监督机关的正当监管下,赵平最终获得了理应归他的住宅。近期,赵平特意前往襄城区检察院,赠送了一面表彰的旗帜。
根据掌握的情况,襄城区检察院于推进检察监督活动之际,借助刑事民事融合的职能方式,已把涉及刑事犯罪的信息通报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现在正在进行调查。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购房时应坚持“登记生效”原则
这个案例揭示了房产买卖过程中缺乏信任所引发的普遍难题:首先,卖方借助契约的法律效力推卸义务,通过缔结若干份合法契约造成“权利纠葛”,使买方遭遇“契约成立却不能完成过户”的窘境;其次,在法律裁判环节,对于通谋行为的界定十分审慎,提供证据的门槛很高,买方多数因难以证实卖方与第三方存有故意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再者,当政策约束或产权归属不明等过户要件不具备时,卖方便借机处置资产,或与第三方勾结办理过户登记,凭借时间差损害首位买受人的正当权利。
律师在此告诫众多购房人,在购置房产时需留意以下事项:首先,必须遵循“登记才生效力”的规则;依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房产转移所有权须完成登记;务必保证签订购房协议、支付购房款和处理过户程序同时开展;切莫单凭签订协议和付款单据来主张权益;其次,要迅速固定物权;倘若房产短时间无法完成过户,可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立即申请预登记;以此阻拦售房方出现“一套房卖给出两个买方”的情况。借助实际居住、支付管理费等操作来巩固实际控制权,以此提升对自身正当权利的维护;其次持续追踪房屋使用状况:周期性地检视房产登记资料,留意房产是否涉及质押、查封或重复出售情形,如遇问题须即刻申请法律保护或提起权利确认案件,防止售方暗中处置资产;再次健全契约中风险防范内容:买卖协议需清晰规定交易时限、违约责任等细节,并明确售方在完成过户前不得私自设定担保或转售房产,构建“债权到物权”的完整流程,尽可能防止“失去房产又损失资金”的窘境;最后留意“低价快速出售”的圈套:对于价格远低于行情的房产要小心求证,调查售方信用记录及房产有无查封、质押记录,以免陷入蓄意的骗局之中。
另外,购房人群需提升法制观念,巧借登记办法与契约内容建立权益保障屏障。一旦碰上不良违约情形,要留意迅速收集凭证,同时联合民事及刑事司法途径,确保自身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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