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辆时,卖方未说明车有抵押情况,致使买方收车后无法完成过户手续,车辆被其他债权人拖走,买方要求卖方退还购车款遭到拒绝,买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买方要求卖方退款的主张能否成立?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因购买被抵押车辆引发的买卖合同案件。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曹某甲于“闲鱼”网站发现李某甲在售卖一辆欧拉品牌座驾,便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对方,探询车况细节。李某甲在即时通讯中,向曹某甲展示了行驶记录凭证(登记车主为王某)、王某的居民身份证明影像资料,以及王某与该车的合影,不过并未提交车辆登记证书,也未曾透露这辆车存在质押登记的情况。
经双方商议,李某甲以34500元的价格将车子卖给了曹某甲,曹某甲在11月7日先付了500元作为订金。11月8日,曹某甲自己找货运公司来运输这辆车,运费是2500元,随后又付给李某甲34000元作为尾款。另外,曹某甲和另一个车行签订了车辆交易合同,声称这辆车没有贷款,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然后以3880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这家公司,这家公司11月7日先付了500元定金,11月8日又付清了剩下的38300元。
货物运走之后,曹某甲发觉车辆登记证书没有跟车一同运走,因而于11月12日向李某甲要求登记证书,李某甲回应说这辆车是抵押的。另外,汽车销售公司拿到车之后,发现缺少登记证书,并且知道车被抵押了,于是联系曹某甲解决,曹某甲表示相关文件正在办理中。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相关汽车因设有抵押且未付清贷款,遭非当事人拖走,某汽车销售机构立刻向河南省某县法院提起法律程序,请求终止与曹某甲的购销协议,要求曹某甲退还购车费用三万八千八百元。河南省某县法院裁定采纳了该汽车销售机构的诉讼主张,并在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完成执行程序。

完成相关案件处理后,曹某甲就解除合同和退还款项问题与李某甲协商未果,接着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且要求李某甲退还已经支付的购车费用和运输成本。
平桂区法院审查后确认,李某甲没有真实交代涉案车辆的情况,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出车辆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该合同应当终止,李某甲需要将收到的购车款退还回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自己的责任,或者存在其他违背约定的行为,导致合同的主要目标无法达成,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李某甲需要退还收到的购车费用,运输产生的损失由曹某甲自行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合同一旦终止,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到最初的状态,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手段。在此案例中,李某甲和曹某甲之间的交易目的已经无法达成,因此买卖协议应当终止,李某甲收取的34500元购车款项必须退还。曹某甲因运输工具产生的2500元花费,系合同终止所致的代价,须依据具体案情酌情划分。
此案里,曹某甲为转售意图向李某甲购入车辆,该转售方理应预见到车辆或存瑕疵,本应主动向李某甲探询车辆状况,从而推动交易达成,但曹某甲未行此询问,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终止,他对合同终止存在一定责任。车辆转手交易和涉案车辆货运事宜均由曹某甲联络外部人员处理,货运目的地、承运方、运输额度及款项结算等细节完全由曹某甲自主决定,李某甲对上述内容毫不知情,不该让他承担重大义务。考量整个案件情形,曹某甲索要退还2500元运费的诉讼要求不予应允。
平桂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裁决,首先终止李某甲与曹某甲达成的车辆购置协议,其次,李某甲必须在裁决正式实施后的十天内,将三万四千五百元购车资金退还给曹某甲,最后,法院决定不予支持曹某甲提出的其他法律诉求。

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二手车买卖过程中,经常出现车主或车贩出售已设抵押的车辆情形。这类交易由于车辆存在抵押,当事人通常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因而难以完成过户手续。此外,抵押状态可能引发抵押权争议,导致车辆被抵押方强行拖走或拍卖,交易存在显著风险。
买车时,一定要仔细查清车的归属情况,检查相关证明文件,以防买到已经抵押的车辆,从而引发法律问题,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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