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下城乡结合部房屋拆迁安置 夫妻劳燕分飞后归属几何?

2025-09-20 12:03:32 房屋租售 admin

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导致很多乡村与城市接壤区域的众多住宅遭遇拆除并重新安置。倘若在拆迁安置完成之后,夫妻二人又各奔东西,那么被安置的房产算不算共同财产?具体是哪种共有形式?房屋的使用权又该怎样划分?下面将介绍相关案例供参考。

01

基本案情

李娜先前是王小龙的妻子,两人结婚后,与王小龙的爹娘王父、王母一起,在王父所在村子的房子里生活。

2018年5月,某村实施拆迁项目,王父与相关单位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的书面约定,规定王父的住宅将被拆除,并以家庭人口数确定安置房的选择标准;根据当时安置人口的统计,即王父、王母、李娜、王小龙这四人,拆迁单位为他们安排了A、B两处楼房作为补偿,同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王父随后领取了这笔补偿金,并且接收了这两套分配的安置房。

二零二零年十月,李娜同王小龙完成婚姻关系解除手续,离婚契约中明确,彼此不存在合署的金钱、负债以及共有不动产。

李娜觉得,那份以王父为名的拆迁补偿合同,明确补偿对象含她自己共四人,每人分到四十七平方米的安置地,于是她到法院打官司,要求把两套安置房分给王父、王母和王小龙四人。

王父等人提出异议,称该房屋源于拆迁项目,原先的住宅是王父为王小龙和李娜结婚前购置宅基地所建,李娜并未投入资金也未曾参与建造过程,李娜和王小龙现已解除婚姻关系,不再享有共同居住的资格,双方在离婚合同中注明彼此没有共同银行账户、共同承担的债务以及共同拥有的房产,李娜得到的47平方米安置房面积,是因为她用掉了王父40平方米的房产份额,而那处B位置的房屋已经转让给其他人。

02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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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间,李娜又提出,王父和王小龙声称把B处房产卖给了别人,因此她请求法庭确认自己能够住在A处房产,并且希望对方支付一些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农业家庭户基于户主申请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仅限于户主个人,而是应当由全部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权利。王父与拆迁部门达成的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写明涉案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对象包括本案原告和被告四人。王父签署协议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延伸至这四人。原告和被告都是拆迁安置的受益人,他们都有权享受因拆迁安置而带来的各项权益。原、被告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李娜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安置拆迁房屋的权益分配,需要全面考量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状况,也要顾及每个家庭成员的住房权利等各方面情况,处理时要秉持公平合理,优先维护房屋实际使用者的利益。王父等人声称B处房产已经卖出,却拿不出足够证据来证实,这个卖出情况无法成立。李娜根据王父等人提出的B处房产已转让的说法,申请入住A处房产,理应得到支持。

李娜需要补偿王父原有房屋四十平米的部分,由于双方没有就补偿标准达成共识,另外那两套拆迁安置房还没有拿到房产证,还没有分家产,所以这个补偿问题,这次不解决。

最后,一审法庭裁定:王父等人须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天内,将A地的房产提供给李娜使用。王父对一审裁决不满,向济南中院提出申诉,该院裁定:撤销上诉,维持原裁决不变。

合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或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动产共同拥有权益。其法律属性表现为:

主要部分由多个主体构成,共有主体并非一个,而是由两个或更多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

第二,对象明确。在共同关系中,尽管参与者众多,但标的物依然具有针对性,既可以是单一物品,也可以是组合财产。共同财产在共同关系持续期间,通常不允许拆分成独立单元,由各共同人分别拥有,而必须由所有共同人对共同财产整体享有权利,每个共同人的权益都覆盖全部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源于单一物权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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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情况比较繁杂。不同共有者对于共有财产所拥有的权益,会因共有关系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存在分配份额共有和整体共有两种关系,享受权益、分担责任的方式也各不一样。

本案涉及A、B两处房产,为明确对象,共有方为原被告四人,其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即各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比例地平等享有共有财产的各项权益。这四个人之间的关联,源于家族成员的身份,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并且安置补偿合同中清楚写着他们都是获得安置的主体,因此形成了这处房产的共同所有关系。在这种共有状态下,他们对于这处房产的占有、使用、获利和处理,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都是没有区分比例、完全对等的。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条 按照事先商定的方案,共有财产由所有参与者负责照管,涉及不动产或动产;如果没有事先商定,或者商定的内容不够清晰,那么每个共同拥有者都具备照管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 按照共有人事先达成的协议,不允许将共有形成的房产或物品分开,以保持共有状态,这种约定必须遵守;不过,如果共有的一方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要求分开,他可以提出这个要求;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者约定内容不清楚,那么按比例分享财产的共有人可以随时提出分开的要求,而共同分享财产的共有人,当共享的基础不存在了,或者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要求分开时,也可以提出分开的要求;如果因为分开给其他共有人带来了损失,应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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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WarmHug502026-01-18 08:05:33回复
  • 城镇化进程中,城乡结合部房屋拆迁安置问题凸显,夫妻劳燕分飞后财产归属成焦点难题:是共同财产的延续还是因离异而分割?面对现实挑战需完善法律条款并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发展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前行之路任重道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