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起纠纷,王某称某公司欺诈应退一赔三引争议

2025-09-27 20:06:30 车辆买卖 admin

王某指出,某公司作为二手车贩子,应当发现车上的仪表盘里程数和变速箱里的里程数都遭了破坏并且被人为改动过,它有意提供不实的里程数,属于欺骗行为,依照法规必须“退一赔三”。该公司表示,在交易过程中已向王某说明仪表盘显示的里程数不实的情况,而且所有“调表”操作都发生在该公司出售车辆之前,公司没有欺诈的意图,公司已就“调表”问题退还了3000元,双方已经就此达成一致,不赞成“退一赔三”的要求

审判期间,法庭聘请权威检测单位对该车实施检验,检验显示该车辆在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这段时段,仪表盘读数调整量大约为88941公里,到2023年7月19日为止,车辆实际行驶的总里程数大约为221464公里。

法院觉得,鉴定结论里写的调表时间,清楚表明某公司并不是在那个时候得到这辆车,所以不能说调表是某公司干的。《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虽然说明,二手车商有责任把车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真实信息告诉买家。不过,从汽车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来看,判断是不是调表车,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定。这家企业从事二手车买卖业务,但它并不是具备权威资质的评估单位,无权强制其使用精密的里程数校准工具,二手车市场普遍在收购车辆环节借助车载系统核对行驶记录,这种操作方式与专业仪器的检测精度相去甚远,并且交易双方在达成协议时,该公司已经明确指出仪表盘显示的里程数并非真实数据,所以不能认定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该车的实际行驶路程与仪表显示数据差异显著,无论从使用年限、机械状况、安全可靠性等角度考量,两者都存在明显出入,王某在车辆后续使用期间不断遭遇各类问题,表明其已无法达成合同预期目标,某公司构成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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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行驶了超过一万二千公里,因此需要分担一部分车辆使用成本。经过审理,法院裁定某公司需将六万七千五百元购车款退还给王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家售卖商品或提供服务存在欺骗情形时,需依据购买者要求补偿其受损,补偿金额是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的三倍;若补偿金额低于五百元,则定为五百元,法律另有条款的,按其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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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中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吴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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