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者与销售方签署多项购车协议后,自身利益会受到影响。近期,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某汽车销售合同争议案件,阐明当出现多个协议时,应以双方确认的“整体且单一协议”为准来界定责任,并裁定该汽车销售企业需退还购车者未获的4000元保险费折扣。
>>案情回顾
前后签订多份购车合同
约定的4000元抵扣未享受到
二零二三年十月,刘先生与一家汽车销售机构形成了购买汽车的初步想法,并且签署了一份《购车意向书》,里面商定汽车的总价格为十八万二千五百元。两天之后,双方正式签署了《汽车购销合同》,这份合同具体规定了车辆售价为十七万七千五百元,并且详细说明:“这份合同是双方就购买车辆事项达成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它将替代双方之前所有的口头或书面合同、协议、共识和交流。”刘先生依照此合同支付了全部购车款项以及首年的商业保险费用。
依照车企当时推出的优惠活动,购入此款车能领取积分或保险折扣等好处,刘先生挑选了其中“首年保险费用减去4000元”的选项。然而在履行协议期间,刘先生察觉到所缴的保险费并未获得4000元的减免,主张某汽车销售商应该退还这笔钱。该汽车销售商表示,购车总金额从《购车建议书》中记载的182500元调整为《汽车购销合同》上注明的177500元,其中4000元的差额被用作支付保险费用,因此不需要再进行退款处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最终决定将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退还
未享受到的4000元保费优惠
法庭审理后确认,依照法律成立的协议对相关各方产生法律效力,此案关键在于判定哪份协议是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凭证。法庭指出,双方后来签署的《汽车买卖协议》中,不仅清晰规定了车辆价款,更通过醒目条款表明该协议为双方关于购车事项“全部且仅有的协议”,从而完全废止了之前的所有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全面履行与诚信原则的条款,第五百一十条关于合同生效后履行内容确定的条款,以及第六百二十六条关于价款支付的条款,若存在多份合同,须以双方最终清晰约定的、反映最终协议的合同文本作为执行标准。
法院认定,刘先生实际支付购车款应以《汽车购销合同》上约定的177500元为准。某汽车销售公司没有拿出充分证明,说明他们已经把汽车厂商承诺的4000元保险费折扣,通过减少车价的形式真正给了刘先生。他们坚持按照《购车建议书》上的价格计算,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庭裁定那家汽车销售商应该把刘先生没有获得的四千元保险费折扣退还给他,该销售商对此不服并提出了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理,法庭裁定撤销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

约定“全部”“唯一”的合同效力最高
汽车购买往往需要花费不少钱,对个人经济生活影响很深。如果买卖双方在同一个买卖上签了好几份合同,但有份合同清楚写明是“全部”“唯一”的合同,要替代之前所有的约定,那么这份合同就最有约束力,应该当作判断双方责任和权利的主要凭证。
汽车厂商或销售方所发布的促销活动信息、提供的优惠条件是招徕顾客的关键因素,务必在最终协议中明确无误地表述出来,并且要切实执行。销售方不能借由签订多个协议或利用含糊不清的条款,来推卸实现承诺的义务,必须坚守诚实守信的准则,保证宣传内容与实际协议条款以及履行情况完全相符。
购车协议签署时,客户需认真核对条款,尤其价格、折扣、合同排他性等关键信息,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明,利于日后维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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