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陈相国通讯员/黄彩华、陈艳玲)东莞市民陈先生交了5万元定金,从车行订购了某型号汽车。因为他没有签纸质合同,所以惹了很多麻烦。 ,双方就此诉至法院。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陈先生构成违约,车行有权没收其押金5万元。法院提醒,重要合同必须以纸质形式签订。
疑似“二手车”被遗弃买家和车商告上法庭
家住东莞市虎门镇的陈先生打算购买一辆汽车用于交通。 2016年7月6日,陈先生联系虎门镇一家汽车经销商的工作人员,提出想购买某进口品牌汽车。对方表示,这辆车没有库存,他会去市场寻找。截至7月中旬,双方通过微信多次沟通。陈先生仔细询问了车辆的价格、颜色、型号等问题。对方详细回答后,用微信将电子版《车辆订单确认书》发送给陈先生。双方确认,上述车辆的套餐价格为42.7万元,订金5万元。陈先生随后向经销商支付了5万元。
车商垫款买回汽车后,通知陈先生过来看车。 2016年7月27日,陈先生到店看车。第二天,陈先生告诉店家,车子不是新车,拒绝提车。他要求退款5万元,但遭到拒绝。
2017年1月,陈先生将车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
陈先生表示,作为消费者,他完全有权利了解自己想要购买的车辆,不能在没有看到实际产品的情况下就要求买家购买该车。他只是在微信上咨询了车行工作人员,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合同。这5万元是“押金”,不是“押金”。陈先生还表示,该车是二手车,看起来又脏又旧,所以不再想要了。由于买家对汽车不满意,汽车经销商应提供其他汽车,不应强行买卖。由于汽车经销商不提供其他车辆供其选择,双方无法达成销售合同,汽车经销商应退还预付款。
但经销商却另有说法。车商表示,陈先生当时看车后并没有提出任何问题,只是表示自己没有带钱,要回去准备钱。后来他说这不是新车,是二手车,他不想了,但他从来没有要求换车。 。由于涉案车辆是一款市场需求量不大的性能车,车商认为陈胜已经购买了其他车型,不再想要这辆车,所以故意制造了这样的借口。

汽车经销商也不甘示弱,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陈先生支付了剩余购车款37万余元及利息,并赔偿了其他损失。
买家质疑汽车经销商在没有证据支持违约的情况下有权没收押金。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现场检查车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当场查封了涉案车辆,并准备对该车辆是否为二手车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但问题又来了!陈先生认为评估费用过高,且未按时预付评估费用,故依法终止评估。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微信聊天的背景,陈先生应视为确认了《车辆订单确认书》的内容以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陈先生的付款行为本质上是履行订单。内容,至此,双方销售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证据规则,陈先生既然怀疑涉案车辆是二手车,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陈先生申请司法鉴定,但因未及时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他应该承担证据不足的后果。因此,陈先生关于涉案车辆并非新车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涉案车辆属于贵重物品,并非可以随意取得或更换的物品。经销商提供了符合双方协议的车辆,并提供了合法来源。陈胜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车,并要求经销商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其他车辆。约定的车辆已提供检查,其要求无理。汽车经销商拒绝为他换车,这并无不当。当陈先生明确表示不想买车后,合同不再履行,车行有权没收其5万元押金。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及经销商的反诉。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法官建议】重要合同应签订纸质合同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子邮件或微信、QQ等聊天软件签订合同。但实践中由于缺乏实名登记制度或难以获取对方实名登记信息,采用上述方式签订合同后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举证。而且,由于聊天时的表达方式普遍比较随意,对术语含义的理解常常会引起争议。建议双方尽量采用纸质版本的协议,详细约定重要的合同条款。
此外,消费者作为合同当事人,也应当履行遵守合同的义务,尊重合同精神。虽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也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不得无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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