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后费用未付 乙汽车修理厂起诉甲物流公司与郑某?

2025-10-29 20:06:53 车辆买卖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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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7日,郑某驾驶着案涉车辆,行驶到广西某路段,就因为操作不当,和第三方车辆发生了碰撞,经过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以后,甲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主动联系乙汽车修理厂,安排把事故车辆运回山东,并且送到该厂维修。乙汽车修理厂对车辆进行了拆检、钣金、喷漆、零部件更换等全面维修工作,制作了维修清单,合计金额是150405元,并且拍摄了维修过程的若干照片。现在案涉车辆被提走,并且已经重新投入运输经营。案涉车辆登记在甲物流公司名下。

维修完成之后,甲物流公司没有支付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郑某也没有支付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在2024年11月11日,乙汽车修理厂把甲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乙汽车修理厂把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甲物流公司共同支付维修费150405元,要求郑某共同支付维修费150405元,还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甲物流公司称,涉案车辆虽登记在其名下,不过在事故之前已卖给郑某,两者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郑某是实际车主以及使用人,维修方面的事情由郑某自己决定,公司只是帮忙处理保险理赔,甲物流公司不是维修合同的定作人,所以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

法院审理

机动车维修合同纠纷_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_承揽合同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在经过审慎审理之后作出认定,在当前这一案件当中,存在着争议的关键要点,那便是甲物流公司究竟应不应该承担涉及案中车辆的维修费用。

首先,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定作人甲物流公司,应依照约定去履行付款义务,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而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本案当中,虽然不存在书面形式的维修协议,然而甲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亲自去联系乙汽车修理厂,并且把车辆送到维修地点,清晰地表达出了委托维修的意思表示,进而乙汽车修理厂接受了委托,还完成了维修任务,如此一来甲物流公司与乙汽车修理厂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乙汽车修理厂没能举证证明郑某跟其达成维修合意,又没提供郑某签字确认维修项目的记录,也没提供郑某接收车辆的记录,没办法证实其与郑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其要求郑某承担付款责任缺乏法律基础。

其次,合同存在相对性,登记车主甲物流公司身为合同缔结方需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甲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面联系送修,协调运输,参与保险理赔,还以甲物流公司名义委托评估机构做损失鉴定,这充分表明其以权利人身份行使车辆管理与处置权,尽管甲物流公司宣称车辆已售给郑某,可车辆至今仍登记在其名下,对外具备公示效力,在此情形下,乙汽车修理厂有合理理由相信甲物流公司是维修服务的实际需求方和责任主体。即便甲物流公司跟郑某之间存在着买卖关系,这也作为其与郑某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安排,是不能去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最终,维修费用要依据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合理性来综合加以认定。案涉维修清单是乙汽车修理厂单方面所制,经过对此维修清单金额进行统计,其合计为150405元,然而清单里面并没有甲物流公司的签字予以确认,同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乙修理厂事先和甲物流公司针对维修费金额展开过协商,所以法院酌情判定维修费用按照80%来计算,也就是120324元。甲物流公司在履行维修费支付责任之后,要是确实能够证明郑某乃是实际所有权人而且应当承担最终责任,那么可以依据其内部协议另外去主张权利。在判决作出之后,甲物流公司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甲物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结果,并且这个判决现在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成立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核心的,即使没有书面合同,然而有一方当事人借助行为清晰地表明委托维修的意愿,并且另一方切实完成了维修工作的,那么就能够认定事实承揽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在挂靠车辆维修合同里,车辆维修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以实际缔约方作为标准。一方面,实际车主并不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当实际车主没有直接参与维修合同意愿的表达,没有签署维修文件,也没有实际控制维修进程的时候,不会因为享有车辆使用权就当然地承担合同责任,除非存在另有代理、表见代理或债务加入的情形。

另一方面,在登记车主主动联系送修,且参与后续处置的情形下,即便车辆存在实际出资人,又存在使用人,也应作为定作人承担付款义务。在挂靠车辆里,车辆登记有公示效力,且优先于内部约定。在车辆未完成过户登记时,机动车登记信息具备对外公示效力。第三人基于对登记信息的信任去开展交易,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内部买卖协议或者挂靠协议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在登记车主对外承担了维修费用之后,登记车主便拥有了依据其和实际车主之间的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偿的权利,此情形体现出了“先对外负责、再对内清算”这样的商事处理逻辑。

于商业实践当中,挂靠模式普遍存在,分期付款模式普遍存在,保留所有权等模式普遍存在,然而一旦涉及到第三方服务交易,那么必须要警惕“名义”与“责任”的错位风险,企业不应该在享受登记所带来的运营便利之时,还去推卸由此而产生的合同义务,唯有做到权责一致,才能够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承揽合同法律适用_机动车维修合同纠纷_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

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时,能够采用书面形式,能够采用口头形式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合同书是书面形式,信件是书面形式,电报是书面形式,电传是书面形式,传真 是书面形式,等等这类能够通过有形状的方式展现所记录内容的形式 。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

当事人一方,存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况,存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存在未支付租金的情况,存在未支付利息的情况,或者存在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情况,此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承揽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承揽人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去完成工作,之后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要支付报酬。承揽涵盖了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供稿:张世刚 王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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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DeepDiver342025-10-31 05:34:43回复
  • 乙汽车修理厂起诉甲物流公司与郑某,关于车辆维修后费用未付一案引人关注,此案凸显了合同履行的严肃性及其商业伦理的重要性;期待法院公正裁决以维护行业秩序和信誉体系之重要一环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建议值得深思与探讨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