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518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7日,郑某驾驶着那辆案涉车辆,行驶到广西的某一个路段的时候,由于其操作出现不当情况,从而与第三方车辆发生了碰撞,经过当地交警部门的认定,郑某要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之后,甲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叫李某,李某主动去联系乙汽车修理厂,安排把事故车辆运回山东,并且送到该厂去维修。乙汽车修理厂针对车辆开展了拆检、钣金、喷漆、零部件更换等一系列全面维修工作,制作出了维修清单,维修清单合计金额为150405元,还拍摄了若干维修过程的照片。现在案涉车辆被提走了,并且已经重新投入到运输经营当中了。案涉车辆登记在甲物流公司名下。
维修事宜完成之后,甲物流公司没有支付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郑某同样也没有支付,乙汽车修理厂在2024年11月11日把甲物流公司、郑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甲物流公司、郑某一起支付维修费150405元,并且要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甲物流公司辩解称,涉案车辆虽然登记在它的名下,可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卖给郑某了,对此双方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郑某是实际车主以及使用人,维修相关事宜也是由郑某自己去做决定的,公司仅仅是协助处理保险理赔方面的事情,它并不是维修合同的定作人,所以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作出认定,在这个案子之中,存在争议的关键要点成为了,甲物流公司是不是应该去承担涉及案件的车辆维修费用。
首先,承揽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成立,作为定作人的甲物流公司,应当依照约定去履行付款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所规定的内容,承揽合同指的是,承揽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并且交付成果,而定作人则需要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于此案件当中,尽管不存在书面形式的维修协议,然而甲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亲自去联系乙汽车修理厂,并且把车辆送达至维修的地点,清晰地表明了委托维修的那种意思表示,乙汽车修理厂呢接受了此项委托随后完成了维修工作任务,如此甲物流公司与乙汽车修理厂之间已然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乙汽车修理厂没办法举证证明郑某和其达成了维修合意,也没有提供郑某签字确认维修项目的记录,还没有提供郑某接收车辆的记录,所以没办法证实它和郑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它要求郑某承担付款责任缺乏法律基础。
其次,合同存在相对性,负责登记车辆的是甲物流公司,处于合同缔结方位置的它需要来承担责任。变故发生之后的情况,是由甲物流公司当中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出面去联系送修事宜,还要协调运输方面的问题,并且参与保险理赔相关事务,而且是以甲物流公司的名义去委托评估机构来进行损失鉴定,这完完全全表明了李某是以权利人的身份在行驶车辆管理以及处置的权力。虽然甲物流公司宣称车辆已经卖给了郑某,然而车辆直到现在依旧登记在甲物流公司名下,在对外方面具备公示效力。处于这样的情形之下,乙汽车修理厂有合乎情理的原因能够相信甲物流公司是维修服务的实际需求方以及责任主体。就算甲物流公司跟郑某之间有买卖关系,那也是归属于其和郑某内部的债权债务方面的安排,不能够去对抗善意的第三方的。
末了,维修费用要结合证据的真实性以及合理性来综合认定。案涉维修清单是乙汽车修理厂单方制作的,经过统计维修清单金额总计150405元,然而清单里面没有甲物流公司的签字确认,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乙修理厂事先跟甲物流公司就维修费金额展开协商,所以法院酌情判定维修费用按照80%来计算,也就是120324元。甲物流公司在履行维修费支付义务之后,如果真的能够证明郑某是实际所有权人而且应当承担最终责任,能够依据其内部协议另外主张权利。如下判决之后,甲之物流公司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上诉,而后维持了原判,此判决现在已然生效。
法官说法

是以承揽合同成立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核心要点,即便不存在书面合同,然而一方当事人凭借行为清晰表明委托维修的意愿,另外一方切实完成维修工作的,能够认定事实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在挂靠车辆维修合同当中,车辆维修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以实际缔约方作为标准。一方面,实际车主并非必然是责任主体,在实际车主没有直接参与维修合同意愿的表达,没有签署维修文件,没有实际掌控维修进程的状况下,不会因为享有车辆使用权就必然承担合同责任,除非有另外的代理、表见代理或者债务加入的情形。
另一方面,当登记车主主动联络送修,并参与后续处置,纵然车辆存在实际出资人或者使用人,也应当作为定作人承担付款义务。在挂靠车辆当中,车辆登记公示效力优先于内部约定,在车辆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时,机动车登记信息具备对外公示效力,第三人基于对登记信息的信赖开展交易,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内部买卖或挂靠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当登记车主对外承担了维修费用之后,其便拥有了依据自身与实际车主之间所存在的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追偿的权利,这充分展现出了“先针对外部承担责任、然后再在内部进行清算”这样一种商事处理的逻辑 。
于商业实际操作当中,挂靠这种模式广泛存在着,分期付款这种模式也广泛存在着,保留所有权这种模式同样广泛存在着,然而一旦牵涉到第三方服务交易,那就务必得警觉“名义”跟“责任”处于错位的风险之中。企业哪能一边去享用登记所带来的运营方面的便利,一边却去推脱因这个而产生的合同义务呢。唯有让权责相契合,才能够搭建起诚信且有序的市场环境呀。
法条链接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的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时,能够采用书面形式,也能够采用口头形式,或者采用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包含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这些是可以有形地将所载内容表现出来的形式。
被视为书面形式的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此类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出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进行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当中的一方,没有去支付价款,没有支付报酬,没有支付租金,也没有支付利息,或者是没有履行其他方面的金钱债务,那么对方是可以请求该方去支付的。
第七百七十条规定的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去完成相应工作然后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则需支付报酬的那种合同。其中承接的工作涵盖了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等方面的工作。
供稿:张世刚 王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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