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起纠纷买家诉欺诈求赔偿法院如何判?

2025-11-05 21:04:50 车辆买卖 admin

一辆二手车,经检测被发现曾发生过保险事故,且存在零件拆卸、油漆修补之类的痕迹,买家觉得这属于“事故车”,认为卖方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进而要求撤销合同,让卖方返还购车款,还要支付三倍赔偿金。她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呢?近日,九龙坡区法院白市驿法庭审结了这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

花7万元购买二手宝马车

发现有维修记录诉请赔偿

2023年5月的时候,有个化名小英的人,和化名小平的人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在这份合同当中约定,小平要把一辆旧宝马车作价7.18万元卖给小英,小平还得保证这辆车“没有事故、没有火烧、没有泡水”,而且公里数是真实的,不然的话,自交付日开始算的90日内要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完成以后,小英给小平支付了全部的购车款,车辆也被登记到了小英的名下。随后之后那时,小英把案有涉案的车辆发送运送交予专业的机构检测查验,检测的报告表明显示该车存有存在5次保险的事故,有4处维修的痕迹遗迹踪迹,保险杠这儿、车灯那里、倒车镜这儿、左右车翼这一块儿等部位地方存在有拆卸、修补、喷漆的记录纪录。小英于是就以小平存在欺诈的理由原由为由而向法院提起起诉诉讼,请求恳请教法院依照法律依法依规撤销案有涉案的车辆买卖合同契约合同,判决决断判令被告归还返还购车款金钱款项,并且并支付3倍的赔偿金金钱倍数赔偿 。

小平辩解称,在把车辆出售之前,就已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是该车并非事故车,也不是火烧车,更不是水泡车,检测报告还披露了车辆在出售前有做漆、钣金等修复记录,自己也把此情况告知了小英,小英还在书面材料上签名表明清楚车辆状况。协议中约定的“无事故”意思是车辆不是事故车,该车已使用多年,不可能没有任何擦挂情况。所以,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

判决:

二手车保险事故纠纷_车辆买卖协议_二手车欺诈认定标准

原告认知与交易习惯矛盾

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九龙坡区法院在经过审理之后进行了认定,此案件存在争议的关键要点,是车辆买卖协议里所约定的车辆“无事故”这一表述的具体意思是什么。起初,分析合同文本,协议中规定车辆“无事故、无火烧、无泡水”,这里面的“事故”,应该和“火烧”“泡水”处于同等程度的情况,没办法得出此处的“无事故”意思是没有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这件事。

其次,在二手车交易习惯里,买方通常考虑的是车辆是不是“事故车、火烧车、泡水车”等极大影响车辆安全以及价值的问题,要求车辆未曾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明显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小英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于协议所约定的“无事故”的含义有着清楚的认知。

再次,小英承认了在购车之时小平曾告知她车辆有着发生过擦挂、喷漆之类情况,要是认定协议所约定的“无事故”意思是从未有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明显和双方的交易过程相互矛盾,并且也不符合常理。所以,协议约定的“无事故”的含义本来应当是“非事故车”而非未曾发生过保险事故。

所以,法院判定小平不存在欺诈行为,进而作出了驳回小英所有诉讼请求的判决 。

法官说法:

“无事故”是指“非事故车”

不是未发生过任何事故

二手车保险事故纠纷_车辆买卖协议_二手车欺诈认定标准

此案件的承办负责法官作出相关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里的规定:“倘若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着争议,那么就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去确定有争议条款的含义。”而这部法律的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针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依照或者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联合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以及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进而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在本案里,双方之间就车辆买卖协议当中所约定的车辆“无事故”这一情况,出现了理解方面的争议。于二手车买卖这个范畴之内,车辆存在正常使用所导致的磨损状况,以及具有轻微维修的痕迹等这些情形,都属于正常的状况。买受人在明明知晓自己所购买的车辆乃是二手车的这种状况下,却要求卖方所交付的车辆状态务必与新车保持一致,并且从未发生过任何的保险事故,这样的要求明显不符合二手车市场的交易习惯。要是买受人对车辆状态存有奇特要求,那就得于书面协议里做出明晰、确切的阐述,并且妥善留存购车合同、交易记录、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这样在出现争执时用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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