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引纠纷:原车主欠款致车辆被查封,法院判决保障新车主权益

2025-11-08 21:03:34 车辆买卖 admin

前些日子,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这起案件是关于,因原车主欠款,造成了已经出售的二手车被查封,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做出判决,支持原告提出的要求停止执行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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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孙某买下朱某一辆二手汽车,双方订立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孙某给朱某支付6万元钱车款,朱某把车辆以及所有手续交付给孙某。2023年1月,孙某购置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另外查明,2022年5月23日,朱某由于欠邢某货款被起诉到法院,法院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涉案车辆。2022年6月21日,孙某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时候被告知车辆被法院查封。2022年8月1日,法院判决朱某归还邢某货款。后来,孙某朝着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是判定孙某身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邢某不准对涉案车辆进行执行。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在该项案件之中,存在争议的主要焦点之处在于,案涉车辆的所有权究竟应当归属谁。孙某跟朱某所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所以双方都应当切实去履行。孙某所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微信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孙某已经向朱某付清了全部的购车款6万元;孙某持有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交强险标志以及交强险保单,能够证明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本案当中,孙某与朱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时间是2022年3月2日,就在签订合同的当天,付款以及交付车辆的行为便已完成。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为2022年5月23日,所以孙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车辆的时间要比邢某起诉朱某的时间更早。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主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是应当适用这一规定的,朱某向孙某交付车辆之后就取得了车辆所有权。邢某作为一般债权人,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债权是无法对抗物权的。邢某提出这样的辩解,声称案涉车辆的市场价格处于8万元到10万元这个范围之内,而孙某与朱某达成的用来交易的价格是6万元,显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法院经过考量认为,二手车的市场交易价格会受到多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不同的车辆有着不一样的车况,二手车交易网站没办法针对案涉车辆给出精准的估价,并且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网站查询到的价格差别并不是很大,所以对于邢某的辩称,法院不会予以采纳。庭审期间,孙某进行陈述,车辆交付之后,由于存在疫情封控这样的原因,所以导致没有能够及时去办理过户登记,这是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法院对此予以采纳。所以在本案当中,可以排除孙某跟朱某存在恶意串通从而损害邢某利益的这种可能性。综上所述,孙某作为车辆买受人,主张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并且要求排除对案涉车辆的执行,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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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经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定,孙某被认可为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邢某对于涉案车辆不能进行execute。判定决定做出以后,原告和被告两方都未曾提起further appeal,此判定如今已经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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