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私企老板任先生把公司名下一辆轿车,按“到手价”57000元予以出售,没想到一个月之后,接到了税务部门的通知,被告知其公司名下存在未申报收入从而欠缴税款,任先生这才发觉,有人在他并不知情的状况下,用他公司的名义又弄出了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还依据这份合同开具了66000元的发票,进而产生了7972.56元税款以及季度附加税。此后,任先生针对这份存在疑问的合同,在警方那儿奔走,在法院那儿奔走,在仲裁委那儿奔走,在检察院那儿奔走,还在市场监管等部门奔走,然而 problem 一直没法得到解决 。
卖车:以为钱到手就没事了
任先生拥有一辆新能源车,此新能源车登记于一家他自己完完全全占股百分百的公司名下。由于任先生心里担忧后续车辆维修将会变成一件极其麻烦的事情,因此他做出决定,在车辆当前车况还算不错的时候,把那辆车处置掉。
在2023年10月8日这天,任先生把车辆开到了二手车商贩王某的门店去拿来进行交易,经过现场查验之后能够确认,双方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进而任先生表明,在当时的时候两人约定好了,车辆到手的价格是57000元,并且是由王某来承担过户期间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记者瞅见了这《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的红联,察觉出那辆车尽管登记在任先生公司名下,然而,奇妙的是,合同里的甲乙双方居然全都是个人,在此当中,甲方也就是卖方是任先生,乙方也就是买方是王先生 。
注意到的记者表示,这份合同的内容基本上全是格式条款,仅仅存在一些具体内容是手写而成的情况。合同当中虽明确约定了“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57000元整”,然而对于交易的税费究竟由谁来承担并没有得出明确的约定。
工商银行所出示的电子回单表明,任先生于2023年10月8日的下午17:11的时候,收到了付款户名为王×的57000元款项,其附言标注的是“沪AD60×××车款” 。
对记者讲这件事的任先生表明,那笔款项属于王某当场转账给他的。紧接着,任啥啥啥啥啥啥啥钥匙。到了这个时候,任先生觉得钱和货都已结清,交易已然完成了 。
风波:第二份合同因补交税款浮现

然而,事情并没像任先生想的那样丝滑完结。
2023年11月9这天,任先生公司里的财务人员接到了嘉定区税务部门打来的电话,告知他公司名下存在未申报收入从而欠缴税款的情况,并且已然逾期了。任先生前往税务部门补缴税款之际,顺便查了一下欠款的原因。这才发觉,原来是由于他的公司有一笔销售二手车金额为66000元的收入未曾交税。
任先生察觉到情况有异常,就把卖车的情形告诉了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也感觉有点奇怪,接着调取了王某在10月24日经由某二手车交易公司以任先生公司名义开出的66000元发票,此发票产生了7972.56元税款以及季度附加税,该二手车交易公司还向江桥税务部门提供了协查文件,里面有一份任先生宣称不知情的合同,该二手车交易公司表明,是依据这份合同给买方(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办理了相关车辆的过户手续。
任先生向记者表明,对于那份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发票,他一概不知情。记者所见到的合同复印件,是通过横向方式打印在一张A4纸上的。合同内容是分两栏进行打印的。任先生公司的印章被盖在了合同的左侧,并非处于“甲方”盖章所指定的位置。而乙方的图章是规规矩矩地盖在了合同指定的位置上的。
任先生做出解释,车辆被交给王某之际,移交的过户材料当中,存在一份委托函,这份委托函是空白的,在一张A4纸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并且在印章的旁边注明该印章仅仅用作车辆过户的用途。
当时,任先生跟王某讲,不可以在白纸上盖章,于是那会儿任先生就在公章旁边斜着手写了一句话,对该盖章仅限于车辆过户使用作出注明,所以得出这份合同应当是伪造的结论,任先生讲道 。
委屈:明显存疑的合同究竟该谁管?
在接受记者采访之际,任先生表明,税款他们已然补缴,然而,那份之前从未见过的合同,却令他内心难以放下 。
根据一张伪造的合同,我们就被要求补缴如此多的税款!我向税务部门投诉了相关情况,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知我,只有司法部门认定合同是伪造的,他们才会开展后续的流程。
于是,任先生向警方寻求帮助,在2024年7月18日,嘉定区封浜派出所给任先生开具了《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书上表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畴,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不予立案,应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进行报案、投诉或者投案。”。

任先生曾前往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法院并未受理。其缘由在于,那份存有疑问的合同明确记载,“当双方出现争议之时,既能够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又或者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还能够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若不愿意进行仲裁,而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双方在签署合同之际将此仲裁条款予以划除)。”。
无可奈何的任先生只好向仲裁机构递件,但也被退回。
除此之外,任先生还曾向嘉定区检察院寻求帮助,期望借助民事支持起诉这种方式,促使法院予以受理。然而,在2024年11月29日这一天,检察院给出了这样的回复:“经过调查核实,您所反映的问题并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建议您向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去反映该问题。”。
2025年5月30日,嘉定区江桥的市场监管所,告知了任先生,市场监管局并不进行立案 。
律师:公司印章个人签名切勿空白使用
按照一位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业内人士所进行的分析来看,任先生所处的那种状况,就等同于陷入到了一个被二手车商煞费苦心精心编织而成的“到手价”陷阱当中。
鉴于他的观点,二手车商王某,以57000元这般被称作“到手价”的金额,买下了任先生的轿车。而后,王某又以66000元的价钱,把该车售予第三方,从中挣得了9000元的差价。
第二份合同,是任先生质疑的对象,恰恰极有可能是王某,拿着任先生所提供的资料,其中涵盖盖章的空白委托函,与第三方签订的,并且依据此合同,开出了66000元的发票。至此,王某不仅净赚9000元差价,还悄无声息地把“7972.56元税款及季度附加税”,转嫁到了任先生的公司,因为任先生的公司,才是这辆二手车的真正所有人。
童麟律师说道,社会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准提高,二手车等大宗商品交易颇为常见,他借此提醒众多二手车主,纳税义务需主动去履行,“到手价”无法改变纳税主体,也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对于税金的负担以及支付要明确约定,交易完成后要主动报税,公司印章、个人签名千万别空白使用。本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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