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纠纷频发:法院判决租赁公司赔偿近4000元,车主权益如何保障?

2025-11-10 22:04:56 车辆买卖 admin

新京报发布消息,记者是张静姝,通讯员为卢旭娇 ,随着共享经济向纵深发展,汽车租赁市场展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越来越多的车主选取把闲置车辆交付给租赁公司以获取收益 ,然而,面对车辆使用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双方之间纷争持续不断,损失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成为争议的关键要点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结,判决汽车租赁公司,赔偿车主车辆停运费,赔偿车主车辆折旧费,赔偿车主定位器押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979元,对于车主的保险溢价费用诉求,予以驳回,对于车主的超里程费用等诉求,也予以驳回 。

2024年3月的时候,李先生跟某汽车租赁公司签了《车辆托管协议书》,把他名下的XX牌车辆交给该公司去托管出租。在合同履行的期间,李先生察觉到车辆单日行驶里程最高达到了800余公里,远远超过了预期的每日200公里标准。他屡次向租赁公司提出心中的异议,然而对方以合同里约定的“每月6000公里限制”当作理由拒绝进行调整。随后,李先生提出要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在2024年9月1日那天李先生把车取走。

李先生取车的当日,发现车辆左侧有着严重损坏,还有多处磕伤,双方都确认责任由租赁公司承担,然而就维修地点产生了分歧,李先生坚决要求在4S店维修,目的是保障车辆售后权益,租赁公司却不同意这个方案,还擅自把车辆送到其他维修点进行定损修理,李先生于是收回车辆并送往4S店,11天后车辆维修完成,保险公司支付了修车的费用,双方对于车辆停运、折旧以及保险溢价等损失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把租赁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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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庭审期间,李先生提出了多项诉求,其一为要求租赁公司按照平台给出的出租标准来支付超里程费,其数额达8322元;其二是依据合同当中所约定的内容,主张11天的停运损失,金额为2424元,以及折旧费1129元;其三是索赔因这一次事故极有可能产生的下一年度保险溢价2000元;其四是要求租赁公司返还GPS定位器押金600元、取车时候的打车费127元、还车时所花费的加油费144元以及租赁期间的停车费97元。

汽车租赁公司称,合同规定车辆每月行程是6000公里,并非每日200公里,所以超里程费诉求没根据,公司曾同意维修车辆,然而李先生强行收走车辆,还选择4S店维修,致使维修时间拉长、费用增多,由此扩大的损失不应由租赁公司担负,保险溢价未实际出现且无合同约定,不应给予赔偿,仅同意支付300元折旧费、600元停运费以及97元停车费。

房山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在本案当中,李先生跟某汽车租赁公司所签订的那份《车辆托管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依照约定去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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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身为车辆出租方,对于出租之时有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每月的行程是6000公里,然而却没有约定每日的里程标准,并且也没有对相关的赔付费用作出约定,当下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保险溢价的情况,就算保价有所提高,也并非仅仅是因为此次事故,由于没有合同依据,所以法院对于超里程费以及保险溢价费用不予支持 。考虑到双方沟通的记录,以及基于车辆品牌售后保障所具有的特性,法庭判定李先生挑选4S店进行维修具备合理性,然而租赁公司未依相关规定擅自将车辆送至非4S店维修的举动是不合适的,需要按照4S店维修周期以及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来核算相关的损失。依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以及维修周期,从而确定了停运损失为2243元、折旧费为1129元;综合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以及合理性原则,进而确定了打车费为66元、加油费为144元以及停车费为97元,最终还要退还GPS定位器押金300元。

最后,经由法院判定,租赁公司需赔付李先生各项花费总计为3979元,对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在宣判完结之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 。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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