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亚伟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期针对“二手车交易消费问题”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其中存在不少情况,这些情况不乏涉嫌隐瞒真实车况,或者存在违规操作的状况。实际上,二手车交易里乱象屡屡出现并不新鲜,这种现象致使很多交易欺诈案件进入法院。那么,二手车交易中有哪些“雷区”呢,消费者又应该怎样避开这些“雷区”呢?
雷区1
购车款汇入业务员账户 交易平台身份难认定
郭某于某公司所经营的二手车平台官网选定两辆二手车,到店咨询之际,销售人员高某负责予以接待,郭某借助微信向其表明购买意愿,高某声称无需签订合同,车款能够经由他转至公司,还向郭某提供自身银行账户,随后,郭某把车款打入高某账户,不久,其中一辆车过户至郭某名下,然而另一辆车经多次催促依旧未交付,郭某发觉该车已售予他人,遂诉至法院以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作为缘由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且予以赔偿。公司声称,其跟郭某之间,从未签署任何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方面的关系,其身份仅仅是中介方,并非车辆出卖方。并且,高某虽是销售人员,然而其职责范围并不涵盖订立口头合同以及收取货款。
法官释疑
首先,高某身为公司销售人员,其与郭某借助微信进行交易,所涉及的车辆信息全部源自该公司二手车平台官网。其次,尽管公司宣称销售人员没有权力收取货款。然后,可以看到在郭某购车的那段日子,高某多次向公司进行转账,转账金额数目巨大。并且,郭某通过往高某账户汇款,成功买下其中一辆车并完成过户事务。最后,鉴于这些情形能够认定高某存在长期代收客户货款的行为,此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郭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公司承担的是卖方责任,而并非中介责任。现在,另外有一辆车,已经售卖给别人了,导致合同当中的根本目的没办法达成,郭某有权利解除涉及案件的买卖合同,要求公司退款车款,并且赔偿资金被占用所造成的损失。
以中介方身份存在的二手车交易平台,有时会变更为卖方,具备双重身份。部分二手车平台处于自卖状态,可在购车协议里,故意避开自身责任。当消费者经平台和当中工作人员购车后遇问题,平台会以自己处于中介方而非卖方位置为由拒绝赔偿。在交易进程里,平台承担的责任,主要由它跟客户构成契约关系的性质决定。如果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那么它身为买卖合同的卖家,负有卖方责任,要给买方交付相合于合同的二手车,还要依照约定配合办理过户 。倘若身为买卖合同的中介一方,给予订立合同的契机,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那么承担的便是中介责任。相较于买卖合同的卖方而言,其承担的合同责任更为轻微。然而在实务当中,存在着未签署书面合同,对于二手车交易平台是否属于卖方引发争议的状况,在这个时候,法院会依据聊天记录、录音材料、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全面认定二手车交易平台是否为卖方。
法官支招
消费者在购车之时,应当尽可能去避免跟个人于私下达成交易,绝对不可以仅仅凭借口头协议,而是要去签订正规的购车合同,确保过户手续是完备的,还要确定车辆性质是合法的,借助书面合同去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要认真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留存交易相关凭证;若是维权并未成功,能够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雷区2
车辆行驶里程数据造假 汽车经营者退一赔三

曲某经由某旧机动车经纪公司购得一辆二手车,合同当中约定交付车辆的行驶公里数是139000 ,购车之后,曲某委托评估公司针对该车辆开展鉴定,得出的结论为该车里程表被人为更改,当前实际公里数要在22万以上,曲某以欺诈当作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旧机动车经纪公司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进行3倍赔偿并且支付鉴定费用。
法官释疑
在二手车交易进程里,行驶里程数算是关键信息,它能够对消费者的购买抉择产生直接作用,其隶属于知情权范畴。
尽管于案件审理进程里,旧机动车经纪公司觉得自身在收购涉案车辆之际,历经了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报告所显示的表显里程是13.26万公里,其按照该检测数据向曲某售卖,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意图,然而身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者,旧机动车经纪公司理应审慎地去查明,并且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检测报告里边虽写明了该车辆的“表显里程”,可是也已然明确“里程表读数不作为判定被认证车辆实际行驶里程的依据”。公司于交易进程中,未曾给曲某拿出该检测报告,致使其失掉了按照检测报告去权衡决定取舍的时机,明显存有欺诈的意图。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里头的规定,要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那就得按照消费者的诉求增加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够500元,那就为500元。在上述那个案例当中,法院最后判定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让旧机动车经纪公司退还曲某购车款,并且赔偿购车款3倍的赔偿金。
法官支招
消费者去买二手车之时,除开针对车辆品牌、颜色等实施挑选对外,还格外需要留意车辆有没有出过事故、维修记录等和质量相关之情状,这同样是购买二手车跟新车的主要差异之处。于购车以前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车况检测报告、出险记录、维修记录等材料。签订买卖合同时,消费者得认真细致地去阅读合同条款,知晓约定内容,碰到描述含混不清、表达存有歧义的条款要及时协商修改,千万记住不可只听口头承诺。双方要把经营者对车辆状况的承诺,比方说并非事故车,不是泡水车,不是火烧车,不是盗抢车,所提供的质保期,车辆里程数的真实性等关键内容写在合同上,全都记得清清楚楚。还要明确所载的违约责任,同时要特别留意免除卖方一方主要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这些格式条款。
雷区3
质保期间车辆自燃 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相应责任
吴某跟二手车公司签了转让协议,此协议约定,公司要保证所购入的车辆不存在重大事故情况,不存在泡水情况,不存在火烧情况,并且发动机、变速箱以及电路板要质保两年。之后,吴某通过贷款支付了22万元车款,然后拿到了车。然而,在5个月之后,当吴某驾车回家的途中,车辆驾驶舱冒烟,进而起火,。过后,他嘱托一家鉴定评估公司针对涉案车辆起火的缘由展开调查,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能够排除雷击致使起火的可能性、外来火源致使起火的可能性、人为纵火致使起火的可能性、车辆事故碰撞致使起火的可能性、电路故障致使起火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不过却不能排除车辆动力系统或者燃油供给系统故障而引发车辆起火自燃的可能性。吴某觉得二手车公司没有依照合同所约定的那样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于是就将该公司告到了法院,诉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全部车款。二手车公司辩解称,吴某是在知晓车况以及质保承诺的状况下购买的车辆,而且车辆毁损是由自燃所造成的,不应该由公司来承担责任。
法官释疑
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以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六条规定,那些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必然得给买方呈上质量保证以及针对售后服务的承诺。这一案件经由鉴定得出相关结果,作为出卖人的二手车公司,要确保所交付车辆拥有应具的质量跟性能,并且做了对应的质保承诺,所以理应对因车辆自燃致使毁损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购买方吴某明明知道所购车辆是二手车,其质量、性能明显是不能够跟新车相比较的,可是依旧挑选购买 。还要考虑到,他从提车开始,到车辆自燃之前,已经使用了5个月,在这期间,存在更换蓄电池的情况,并且没有对涉案车辆进行正规保养,这种情形下,吴某其自身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起来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以及车辆的使用时间,同时兼顾公平原则,最终法院认定,吴某和二手车公司对于车辆的毁损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支招
购买二手车时,消费者必须核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这一点很关键。卖方所需提供完整手续材料,其中涵盖机动车登记证书,还有购车原始发票,以及车辆行驶证,另外包括车辆购置完税凭证,购置附加税也在其中,车辆保险不能遗漏,养路费同样要有,车船使用税也不能少,针对这些,买方都要逐一核查清楚。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得查看汽车发动机编号,车架号这种情况,得看是否与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书上的描述保持一致。车辆经过大修之后,车辆车架号(VIN码)需与本车相同,这是相关文件、保修单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中的要求。发动机号同样要与本车一致,这也是前款文件所规定的。必要时,可要求与车辆销售者一同前往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查验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抵押,包括司法查封等情形的权利瑕疵问题。
雷区4

通过“车虫”买车引纠纷 卖方身份须综合认定
魏某于二手车行结识了“车虫”冯某,而后双方经微信达成协议,魏某自冯某处购得一辆二手宝马车,付款提车之后,魏某使用时发觉该车存有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遂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将冯某诉至法院,诉求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冯某辩称自身并非车主,亦非卖方,仅是二手车中介,收下中介费后已把剩余车款转给车主刘某,还提供了转账记录,称魏某应向刘某主张权利。此后,法院将刘某追加成为本案中的第三人,刘某表示自己并不认识魏某,并且并未委托冯某去卖车,仅仅是把车卖给了冯某。
法官释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魏某跟冯某之间是不是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冯某虽说自己仅仅是中介方,然而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里没办法看出他曾明确表明自己的中介身份,并且他也没办法提交车主刘某委托其售车的相关证据。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认定魏某与冯某之间成立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如今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魏某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冯某应该把车款归还给魏某,魏某把车退还给冯某。
对于涉及“车虫”的相关案件而言,那些“车虫”并没有正规的资质,同时也缺乏公司的监管,所以他们售卖的二手车极易出现权属方面的争议,或者是其他重大的质量问题。一旦出现了争议情况,“车虫”大多会声称自己是中介方,进而否认自己是卖方以此来逃避责任。要是“车虫”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中介方,那么就不需要承担退款的义务,不然的话就应该退款。
法官支招
购买二手车时,作为消费者,得挑选正规的经营者,尽可能别经由“车虫”去交易。与此同时,买卖双方得签订书面合同,清晰明确卖方的身份,还要留意核查车辆的权属状况以及车况。除此之外,消费者要树立起证据意识,注重保留相关交易进程当中以及车辆使用期间的证据,诸如发票、合同、电子凭据、聊天记录、宣传资料、音像资料之类的,以便为日后维权留存好证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规范治理
合力构建二手车交易监管体系
自2018年开始,二手车交易相关的案件呈现出较快的增长态势。经过调研,在二手车交易纠纷里面,消费者面临着“三难”情况:其一,二手车经营者的欺诈方式多种多样,这使得消费者维权存在很大的难度。存在部分经营者诚信出现缺失,他们运用调改里程表数据、隐瞒大修经历等诸如此类的方式,对消费者施行欺诈行为。其二,二手车车辆的信息相当不透明,致使消费者去查询十分困难。当下我国还没有构建起全国统一的二手车交易信息网络系统,消费者于签订合同时,很难在平台之上查询到车辆的合法性、维修、保险、事故等诸多全部信息。首先,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二手车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难以确定,这导致消费者举证存在较大难度。其次,二手车经营人员以及财务管理呈现出相对混乱的状况,再者,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不签订书面合同,最后,仅仅依靠业务员与消费者进行联系,而且业务员是以个人名义收取消费者的购车款等 。
所以,要是消费者挑选购买二手车,于享受优惠价钱之际,必定得承担更多得风险。务必要把眼睛擦得雪亮,保持冷静,尽可能去选择正规得交易市场跟网络平台,并且实地查看车辆状况,签订正规得购车合同,确保过户手续齐全,明确车辆性质合法,留存交易得相关凭证,最大程度避开消费陷阱。与此同时,二手车经营者得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规范交易流程,而且积极履行对消费者得告知义务。有关行政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应去着力推进二手车车况信息官方查询平台的建设,还要进一步细化二手车相关的质量认定标准,以此促进二手车行业规范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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