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行误导消费者,法院判决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2025-12-08 20:06:47 车辆买卖 admin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该案件中,车行承诺所售二手奔驰车为精品车,然而消费者将车开回家后就出现故障,经检测属于事故车、泡水车。此案件中,被告存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所以应退还原告购车款24.47万余元,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73.41万元,同时撤销车辆购销协议。该案件由记者周瑞平报道,新闻报道中还有通讯员张笑提供的相关信息。

在2021年1月刚开始的时候,原告刘某经由朋友给予的介绍,去到张某所在的二手车行那儿打算购买二手奔驰车。张某又把刘某引荐给孙某,孙某讲他的车馆当中存在二手奔驰车,车辆的状况极为不错,属于精品质量的车。张某领刘某前往孙某所说的那个车馆去看车,车馆的工作人员详尽地介绍了一辆二手奔驰车,表述这辆车未曾出现涉及重大的事故,不存在水泡的情况,也没有火烧的状况,仅仅有过程度轻微的补漆。刘某依照孙某提出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途径支付了1万元定金,并且签订了定金合同。

过了几天,刘某前往车行签订了车辆购销协议,要求孙某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孙某却以店铺属于个体工商户不存在公章的缘由,未曾进行加盖公章的操作。之后又要求孙某签字,孙某拒绝签字,转而让工作人员梅某在合同上进行签名。在购车合同尾部的备注一项里面,梅某再度作出保证,声称该车不存在水泡情况、没有火烧问题、不存在重大事故。刘某随后付清了购车款。

第三天购车之后,刘某察觉到车的故障灯全都亮了起来,方向盘不存在助力,于是开到修理厂去检查,结果发现这辆车的引擎盖被换过,发动机也被拆过。进行查询所知,该车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出过了险。经过检测,该车属于事故车、泡水车。鉴于孙某不承认车辆存在问题,拒绝作出赔偿,刘某便找事出原因并诉到法院 。

经法院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原告刘某跟被告梅某针对案涉二手车构建起买卖合同关系,此关系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都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状况下签订达成的,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且有效的。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定规矩,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以及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给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面对消费者对有无事故的询问时,被告需要把案涉车辆曾经发生过的事故以及维修状况,尽可能清晰地告知消费者,从而使得消费者能够在知晓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自主地作出选择,且被告还应当明确地将这些情况告知原告 。

梅某于协议里,予以保证此车辆不存在水泡情况,不存在火烧情况,不存在因重大事故致使结构性损伤的情况,理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就交易的车辆状况,于合理范畴内尽可能去作出具体且详细的说明。然而,经过对涉案车辆展开检测并证实,已然超出了被告针对车况所作出的描述以及保证。并且。被告身为专业经营二手车的商家,对此存在告知义务,却不向消费者告知,这属于沉默的不作为行为,该行为误导且欺骗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其相关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里的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行使,还让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于是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周瑞平 张 笑)。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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